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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必备办学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6、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7、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8、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9、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10、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1、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2、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3、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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