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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指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实施意见

时间:2022-12-29 02:50:24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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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指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实施意见

民办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关系到全办教育的均衡发展,关系到全办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于扶持指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1、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入学需求越来越大,民办教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镇2所民办中学在校人数达xx多人,加大力气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民办教育质量,是加快我办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推进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的要求。

二、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与管理

2、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管理机构。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为切实履行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能,办教管中心成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副主任负责,并设专职管理人员。制订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确保民

办教育健康发展。

3、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要组织民办学校管理者参加各级教育培训,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端正办学思想,克服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加强自律和诚信教育,自觉做到依法办学。对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经查处仍不整改的民办学校,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上报区教育局,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4、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把民办教师纳入教育办统一管理,督促民办学校把好招聘关。各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具备教师资格证。新聘任教师必须上报镇教育办审核、备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监督各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依时足额发放工资。

5、加强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区教育局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初上报办教管中心,严格按程序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完善学籍档案管理。

6、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各种危害学校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校园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2

即停办,整改完毕后才能重新开办。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7、规范招生。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招生。

8、规范收费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支账目清晰,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代收代支项目要定期向家长公布,实行多退少补。

9、规范教育教学。加强学校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教学行为,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违规征订教辅资料。要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逐步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大扶持民办学校的力度

10、积极开展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对评为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创建等级学校,完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上等级、上水平。

11、调动民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将民办学校师资培训纳入办教育办师资培训计划,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学习机会。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教育办负责解释。 3

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2017-01-22 13:32 | #2楼

各村(社区)、单位:

民办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关系到全镇教育的均衡发展,关系到全镇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1、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工作的新莞人不断增多,新莞人子女入学需求越来越大,民办教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镇6所民办中小学和15所幼儿园,在校人数达14000多人,超过公办学校(幼儿园)的人数。加大力气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民办教育质量,让新莞人子女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机会,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加快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推进我镇教育新一轮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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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与管理

2、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管理机构。将民办教育纳入全镇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为切实履行对民办教育的管

理职能,镇教育办成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副主任负责,并设专职管理人员。制订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法办学。要组织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者参加各级教育培训,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端正办学思想,克服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加强自律和诚信教育,自觉做到依法办学。对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经查处仍不整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上报市教育局,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4、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把民办教师纳入教育办统一管理,督促民办学校把好招聘关。各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具备教师资格证。新聘任教师必须上报镇教育办审核、备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监督各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依时足额发放工资。

5、加强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市教育局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初上报镇教育办,严格按程序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完善学籍档案管理。

6、强化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和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校车进行年检,按要求购齐保险,统一校车外观标识,2

严格按核准座位运载学生,确保师生安全;二是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各种危害学校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校园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完毕后才能重新开办。

三、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行为

7、规范招生。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招生,严禁跨区域超范围招生和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8、规范收费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支账目清晰,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代收代支项目要定期向家长公布,实行多退少补。

9、规范教育教学。加强学校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教学行为,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违规征订教辅资料。要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逐步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大扶持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力度

10、积极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对评为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限期 3

整改。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创建等级学校(幼儿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上等级、上水平。对成功创建市一级学校的,镇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市一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11、建立公、民办学校的帮扶机制。充分利用公办学校在教育资源和师资方面的优势,按照一所公办学校联系和扶持1-2所民办学校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给予帮扶。建立公、民办教师交流学习的机制,定期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公办学校老师送课到民办学校进行教学交流,共同探讨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12、调动民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将民办学校师资培训纳入镇教育办师资培训计划,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学习机会。为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在**安教乐教,镇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任教师发放岗位津贴。本科学历的教师每人每年1000元、专科学历的800元。每年教师节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13、本实施意见对民办幼儿园未涉及的内容,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教育办负责解释。 4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01-22 13:33 | #3楼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镇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镇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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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臵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镇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镇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臵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董(理)事会成员,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镇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每学年应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三、切实加强德育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制度

民办学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奋发进取的精神,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重视学生良好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

要结合学校生源特点,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排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四、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臵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教学用书须按规定统一征订。学校特色课程可放在活动类课程中开设。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养成教育,培养良好习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完善设施设备,突出抓好音、体、美课程开设,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课程。抓好“两操两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特色体育活动,确保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体育健康测试标准,切实抓好学生近视防控工作。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资格认定以及评先、评优等,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六、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班行为

民办初中招生依据镇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初中招生计划申报审批制度,统一宣传、报名、录取时间。招生办法及招生广告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乡镇民办小学、初中要同时报所属中心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向外发布。严禁作虚假宣传,也不得向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招收学生必须与审批学校性质一致,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禁止为它校代理招生,禁止提前招生,禁止寒假组织招生,严禁各种形式的贿招行为。

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规模,均衡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各类学校均不得超过省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人数。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复读班,禁止招收复读生插入应届班复读。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须经镇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实施。开展教学实验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七、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每周上课5天,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寄宿生每天早上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00,中午禁止安排自习辅导课;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七、八年级不迟于8:40,九年级不得迟于9:00,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对寄宿生、寒暑假留宿生,周六、周日、假期活动安排,要力求丰富多彩,可适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但不准组织集体补课。要做好双休日、节假日值日值班工作,确保学生活动有序安全。

八、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出抓好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加强食堂和宿舍的卫生、消防管理。加强自备车或租用校车的监管,定期到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校车要按有关要求外观统一喷漆、非自有校车统一粘贴标识。学校主要领导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九、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民办学校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审核批

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越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收取一次性建校补偿费和教育储备金。民办学校要根据学校的规模设臵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等需要退费,学校须按成本以学期(学段)为单位核算并及时退还学生,不得拒退.凡理由正当,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学校须全额退还学杂费、住宿费;一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二;两个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一;两个月以上,住宿费、学杂费不予退还。代收代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余额退还。退费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阜南县学籍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准确录入并按时上传学籍信息。完善学生变动手续,建立学籍管理档案。禁止举行转学择优考试,不得接收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非正常流动学生。凡是超过班额规定的班级不得再接收转学插班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特别严重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时,要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后方可公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十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和评估制度

坚持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四个档次。镇教育局将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年检

合格”单位,予以签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对于“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审核复检。对“不合格”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自律,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建立民办学校激励机制,依法推动有特色、高质量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满足群众义务教育选择需求。坚持每两年至三年进行一次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期限的“免检”、免审。镇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镇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视导,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及教师将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工作

民办学校经登记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法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镇教育局批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镇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变更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镇教育局批准。其它诸如名称、层次、类别、培训项目的变更和调整,须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镇教育局审批机构审核批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因无生自行停办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被终止的,应向镇教育局审批机关提出停办、终

止申请报告,镇教育局按相关法规和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办理停办和终止手续。

十三、民办学校违规处理办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处罚规定,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及其无证办学机构。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省示范普高定向计划、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1、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者;

2、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3、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和严重违规违法屡教不改者;

4、经审批机关年检“暂缓通过”和“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超过整改时限仍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5、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6、对无证办学单位,经考察评估不具备办学条件,责令整改满一年以上仍达不到办学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以上实施意见,希各部门各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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