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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时间:2022-12-29 02:49:34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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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民办教育即是由民间投资、融资,靠社会力量捐赠兴建的学校举办的教育。《民办教育法》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这个概念。以前国家行政规章中也极少使用“民办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使用“社会力量办学”概念。从1982年我国《宪法》首次对民办教育做出规定,到《民办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民办教育的立法经历了20年的历程,这个过程是与民办教育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紧密相连的。国家先后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均涉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即民办教育,但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公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适用性不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法律上对民办教育给予保护、扶持和约束的必要性逐渐增加。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使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首先,积聚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教育的超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办教育能够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机制灵活,从不同的方面汇聚资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财政投入能够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弥补公共教育财政的严重不足,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与规模上增加和扩大,而且在办学类型与层次上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如九年一贯制学校(从小学到初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各类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等,能

够满足老百姓对教育的不同需求。迅速发展起来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了基础教育普及与提高的双重任务,对于缓解入学高峰给公办教育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推动了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1997年7月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规章政策的出台,使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得以落实,“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规章,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具体措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办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以及争议。一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不清楚,使民办学校一直处于劣势。在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将民办教育视为“另类”,认为教育应当是在公办学校实施的一种社会活动,发展民办学校会冲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将会与公办学校抢生源、抢师资,冲击公办学校的“稳定性”。二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缺乏宏观规划与管理,没把民办学校的发展纳入事业范围内,任由民办学校自生自灭,忽视民办学校社会公益职能,推卸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民办学校的发展很难从政府那里得到应有的帮助。三是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忽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四是

民办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改进。如有的民办学校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有的在办学过程中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民办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冠以“促进”名称的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不仅要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而且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的积极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教育行政职能方面的重大转变。

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能与教育法相冲突。对于这一点,《民办教育法》第一条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在《民办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明确表明《宪法》和《教育法》既是制定《民办教育法》的依据,又是《民办教育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民办学校与营利性企业有所不同,它与公办学校一样具有公益事业属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坚持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并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在对《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不再提是否“以营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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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问题。就是充分考虑到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习心得2017-01-22 12:02 | #2楼

民办教育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青华人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两年过去了, 我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 理解、 执行、 运用得如何?是否应该作一下回顾和反思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上,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是说, 我们安徽青华公学的全体员工,也都是在从事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既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使我们认识到:喜爱与儿童、青少年打交道,乐于从事教育工作,愿意为之呕心沥血、肝脑涂地,同样是在为利国利民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事业作奉献,所以付出怎样的代价都值得。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我们公学的校训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我们将努力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康庄大道。

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不断学习、与时具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我们工作的意义,我们为之奋斗的一切,包括创新、求真和奉献,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我们的劲头将更足了。

浅谈《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01-22 12:03 | #3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第二,生源素质差。这是招生工作难的直接后果。私立学校起初几年的学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类苗子,他们普遍是思想和学习双差生,为混张文凭或被父母所迫而来。对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拔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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