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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面临的问题
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视频社交概念开始兴起。网络视频社交其实是继社区社交之后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社交方式,和只利用文字和图片作为载体的传统社交手段不同,它利用网络视频作为载体,网络社区交流作为表现手段的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2]。而网络直播社交则是在视频社交的基础上提升技术,实现视频社交的实时化。网络在线直播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社交新力量。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类型,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以斗鱼、熊猫TV代表的游戏直播平台;以YY直播和陌陌为代表的将直播社交作为其一个版块的综合类平台;以映客、花椒等为代表的新兴泛生活类直播平台;
但是与传统媒体直播不同,网络直播不需要什么专业的设备或人员,只需要一个带有摄像头的电脑或手机连接网络直播平台即可进行个人直播。由于针对网络直播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直播者准入门槛过低,再加上“网络直播者月入百万”噱头的吸引,这直接导致了直播群体素质良莠不齐。另外,一旦网络直播者有违规事情发生,仅是对其进行关闭账号的惩罚,涉事直播者可以“换马甲”重新再来。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直播者的利益至上
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关注自己的直播间,越来越多的知名主播开始创建属于自己的网络科技公司,来招收大量小主播吸引眼球,赚人气,从中谋取更多利益。创办者为主播提供平台,创建直播空间,但随着空间的变多,创办者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降低。更多的关注主播点击率,规划自己的利益空间,而没有对主播行为语言进一步规范,作为把关人的创办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得网络直播环境混乱不堪,严重破坏了网络形象。
(二)网络直播环境的黑暗面
我国的网络环境监测站尚不能满足当前的网络环境,监管完善度不够。随着网络直播的大量融入,网络不良之风更加泛滥,网络上的无规则直播段子此起彼伏,一些直播主播不惜毁掉三观获得粉丝支持,博取关注度,使得网络直播环境被扔入一个无规则,无下限缺乏制约的空间,在这样一个为所欲为的环境里,网络直播一定会脱离道德轨道,走向网络的黑角落,滑到互联最低端。
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督管理。要做到对网络直播严管的同时又不影响行业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公众网络直播参与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众网络直播参与机制,鼓励民众在网络直播上进行社会参与,建立法律法规,保障并制约公民参与,使网络直播作为公民的社会参与途径更加通畅、更加规范。
2、增强技术手段支持,提高信息的安全性
随着网络直播信息量不断加大,网络直播系统的安全性会不断降低,用户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这就需要借用技术手段来维护网络直播运行的正常,同时保证网络直播的安全性,还要对网络直播用户信息进行安全管理,加强对信息的控制,如对信息实行监控,建立应急机制来应对突发事件等。
3、加强网络道德意识,提升网民的素养
网络直播是网络产品,具有虚拟性,所以会导致网民社会参与管理难的问题。网民是网络直播的主体,也是社会参与的主体,所以网民的素质和道德直接影响着公民社会参与的效果。有关部门应指引网民形成正确的道德意识和网络素养,这样才能有利于网民辨别信息真伪,抵制虚假信息。反过来,从网络主体的角度看,对网络信息有了过滤也会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
4、提高社会的管理能力
一方面,网络直播虽然是虚拟的产物,但是每一个网络直播账号后面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人,所以网络直播中公众的社会参与就会对现实中的社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现实社会的管理也会对网络直播产生影响,所以提高社会的管理能力,加强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参与机制,也会促进网络直播的发展。
5、相关部门应出台法律法规,建立监管机制,设立处罚措施,深入查处并严厉打击违规网络直播。
当然以上的方法或者说手段都只是外部的监督,除此之外,仍需直播从业人员的自律。只有两者结合有效的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使网络直播这个行业健康蓬勃的发展。
发展电视网络面临的问题2017-01-22 10:05 | #2楼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正在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渠道向综合视频、宽带多媒体等现代网络传媒方向发展。广大用户迫切希望改变有线电视网单一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使有线电视网成为最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信息交流平台。但是,现阶段我们发展有线电视网面临了很多问题,关键的和急需解决的有如下一些问题:
一) 数据业务的资源不充足
随着市场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寿光已经有电信、联通、铁通、移动、和广电在争夺数据业务市场。其中除广电宽带外,其他都是国家级的认定网络运营商。 各大网络运营商竞相压价,大打价格战和质量战,出现许多低得不可思议的价格。在此情况下,广电网络的资源问题尤其显得严重。而广电的数据业务在夹缝中发展,已经出现极大的资源瓶颈。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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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覆盖不均衡
有线电视网在建设时主要为传输有线电视考虑,在许多地方的光纤覆盖率不够,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数据业务合同已经签订或立刻可以签订时,才发现该业务由于网络分布问题无法实施,不仅使公司少了营业收入而且严重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互联网出口过窄
广电网的互联网出口一直是原来的10M,在如今数据业务飞速发展,用户对数据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实在是不堪重负。
二)数字电视的节目源问题
目前节目源问题是我们面临的很大问题,其中包括基本包及付费节目。节目的优化将影响到每一个用户,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前端节目源上,对数字付费电视业务市场的启动,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推动作用。我们处在发展的关键时刻认真学习,吸收别人的经验教训,重视节目源问题。
在2003年全国广电网络发展工作座谈会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在讲话中谈到:"搞付费电视必须去研究节目如何定位,如何能够满足群众的需要,使群众愿意从口袋里掏钱给你。......但是一开始也不要搞得很多,搞一两套老百姓真正需要的试试,别把剩菜剩饭都搬到付费频道上去,把原来免费收看的那类节目也并到那里去,这样不行,千万不要这样搞,这样只会砸付费电视的牌子。" 要老百姓付费观看数字电视,节目内容就要更胜一筹。数字付费电视是以"内容为王",尤其在数字电视的起步阶段,具有 强烈吸引力的节目源可以说是数字电视业务的生命力。没有高质量的、具有吸引力的节目源,数字付费电视业务就是无水之鱼、无米之炊,这正是全国数字电视发展一直形不成势头的一大原因。
三)经营体制不合理
目前,广电网络普及面广阔,用户众多,网络带宽,节目内容为独家控制。但是,广电网络体制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化,没有企业化运作。经营管理人员缺少企业管理、市场运营的理念和经验,还没有完全从事业化管理中走出来。"国家、省、市、县"四级"多年来形成
的管理体制,严重约束着广电网络的统一整合及发展。
发展电视网络业务的对策:
针对以上提到的问题,应该分别采取如下的对策,对症下药,有效解决:
一)数据业务资源整合
广电网络要想在激烈的数据业务市场竞争中保住自己的立足之地,图谋发展,就必须加大网络资源的投入。否则可能就会被很快的挤出这片市场。中国吉通被吞并就是前车之鉴。
主要须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网络资源问题:
1、 扩大出口带宽。
不要局限于使用以前的互联网出口,应该与电信网络运营商加强合作,扩大出口带宽。实现共赢。
2、 加大光纤基础网络的建设。
借着有线电视网络城域双向改造的机会,把光节点覆盖到原来没有考虑到或由于资金问题没有有效覆盖的区域。
二)数字电视节目源的组织
积极寻求好的节目源,充实数字付费电视以内容为主体的价值核心,是网络运营商现阶段发展数字电视用户的切入点。立足于本地联合制作和交流引进国内优秀节目,是当前丰富数字付费电视节目的现实做法。
在博彩和成人节目不可能播放,国家又迟迟不允许境外节目落地的情况下,现在比较可行的方案是购买拥有版权的境外整合节目,通
过此方案可以回避版权问题和国家相关政策。此方案虽然增加了节目组织成本和节目审查难度,但是可以在数字电视推出的初期吸引很大一部分观众。通过对国内几家可以提供境外整合节目的公司进行调查,如果购买拥有版权的境外整合节目,不但可以提供较为优秀的电视节目,而且转播费用比直接从国外大型电视台和制作公司购买,便宜近40%。
三)进行体制改革
寿光广电网络业务前景看好,应引入一些公司和投资人投入资金发展广电网络增值业务。寿光广电网络应该寻求时机,尽快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这样才能拥有足够的资金运营增值业务。利用社会资金发展壮大自己,成为象上海广电集团那样大型传媒集团。
采用分公司制,将基础网络业务和增值业务进行分离,便于科学合理的管理,避免扯皮、推委和施工成本居高不下。
必须对干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做到能者上庸者下。 引进具有开拓精神,有深厚市场运营经验和能力的人才充实增值业务的干部和员工队伍。
在数字电视前端搭建完成后,成立增值业务科室,组织人员的培训,训练一只有经验、有能力的增值业务营销队伍。只有这样公司的各项市场营销策略才能得到贯彻落实。
解析新规实施后网络直播面临的五大问题2017-01-22 10:02 | #3楼
一:什么样的平台才能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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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资质上,此次新规特别强调了两个资质,一个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另一个是“视听类资质”。
做新闻类直播的直播平台,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与这一项相配套的规定是之前9月9日广电总局颁发的“双证上岗”。其中有两大难点。其一,持证企业须为国有控股企业;其二,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此次网信办的规定和此前广电总局的规定相互呼应,从而对新闻直播、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这一票直播类节目进行了严苛的资质认定。
二:直播平台如何拿到资质?
想拿到直播平台资质其实并不容易。而此次新添加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则是新规强调的重中之重。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拥有该资质的单位有三种:
第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除此之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如果直播平台在资本上涉及外资,将在资质申请上更加麻烦,只能选择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合资,并尝试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安全评估。
对于另一个资质“网络视听许可证”,由于申请单位要求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据了解,目前国内主流直播平台尚未有一家拥有这一资质,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视频领域,也仅有少数几家。
三:所有直播平台都必须“先审后发”吗?
对于直播这类讲求即时性的内容,先审后发带来的一定滞后性,必然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非要求所有平台都要先审后发,而必须先审后发的直播也只有新闻类直播。
除新闻直播之外的其他类型直播,新规表示需建立内容审核平台,并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并未要求先审后发。
四:关于直播平台“实名化”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之所以要强制实名,是希望通过一整套规范增强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威慑力。这很有可能意味着直播行业的信用体系很快将真正互通。
五,直播平台在“降温”吗?
根据今年8月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甚至高于外卖用户。
此外,通过搜索“直播”相关公司,已经从9月末的334个迅速增加到11月末时的426个。
可见,本次直播新规的出台暂时似乎并未给直播从业者及参与用户带来明显影响。直播新规浇下来的这杯水是温是冷,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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