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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安全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5)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1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5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2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3
税务自查报告2017-01-20 06:54 | #2楼
苍溪县国税局:
根据贵局纳税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意见,在贵局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公司于2015年6月-7月对本企业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四川龙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510824590476833
法人代表:吴忠民
我公司2012年3月成立,2012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地址:广元市天然气工业园区,主营石油钻井泥浆材料的生产、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吴忠民,在册职工30人。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3704256元,2012年度亏损1584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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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情况调整:
2012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会算核实的应税额为-1584030
元,经自查存在如下问题,应作调整:
1、2012年有增值税收入663000元未作所得税申报,应作申报调整;
2、2012年度已计提未付员工工资530400元,应作申报调整;
1
3、与关联企业业务,收入调增851904元
2012年度我公司销售给宣汉县龙泽化建有限公司产品共计26622吨,平均单价调增32元/吨,增加收入26622吨×32元/吨=851904元。
综上所述,2012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额调整为:
663000元+530400元+851904元-1584030元=461274元 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
461274元×25=115318.5元
四川龙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2
税务自查报告,整改情况2017-01-20 06:54 | #3楼
根据*地税直查(2015)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5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5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5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5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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