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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补助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村委会上报的申报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组织人员入户填写申报表(应有村委会公章、镇政府章及镇民政办公室章)、纸质档案(附带建前照片一张)及户口薄复印件,并报县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县级批准:县住建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抽样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备案: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录入信息库备案。
(六)组织实施:经县住建局批准的农户,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与农户签订协议、制作预算、填写审批表送交县住建局,之后通知农户开工建设。
(七)施工阶段:乡(镇)政府应随时注意危房改造的农户施工进展情况,并每半个月向住建局汇报进展情况;且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照建中及建后照片,报给住建局。
(八)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表,上报住建局。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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