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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的质量,合理控制基建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法务、党委纪检等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分为法定招标和公司招标。法定招标的标准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2001年第89号令)执行,公司招标的标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办公室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对于其中的法定招标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二、基建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1.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总裁办公会领导下,由公司主管基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办公会指定个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颁布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决定公司招标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
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主管领导、造价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基建办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以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人资格预
审和投标考查、主持标书答疑和开标会,组织评标,主持合同谈判和质询,确保招投标工程顺利、规范进行。
三、招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书文本应从基建办公室范本库中提取相应范本,其中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标准、设计图等)由项目部或基建办公室专业工程师编制。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内容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整理,最终文稿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编制标底:
标底由基建办公室造价人员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后,密封至当众开标时止,开标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如不具备编制标底的条件,或不需要编制标底的,可进行无标底招标,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无标底招标相应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审查程序见附表《公司项目招标评审表》
第九条 投标单位选择:
1. 报名:基建办公室应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招标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具备的各种资质证书、类似工程业绩、银行资信证明、相关体系认证文件、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2. 资格预审:招标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查资格预审材料,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候选单位。
3. 投标单位考察:对候选单位一般应进行考察,考察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考察后应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报名单位资格预审材料一览表、未进入候选单位情况说明、对候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对被考察单位的排序和投标邀请单位的建议等。
4.投标邀请单位的确定:招标工作小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邀请投标的单位名单,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招标活动,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法定招标中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简称“北京市标办”)对邀请对象数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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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见附表《公司资格预审评审表》。
第十条 发标:
招标工作小组在发标时一般应召开发标会,向审查合格单位出售标书,组织施工现场勘察与答疑。
第十一条 答疑:
发售标书后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的,应由投标方将疑问用书面提出,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汇总后向所有投标者书面回复。如有必要可在适当时机组织答疑会,对所有问题进行解答和明确,并在会后将所有问题的书面回答发放给所有投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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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及开标:
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宣布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方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后,参与开标的各方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公司开标记录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清标:
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应对投标文件的报价书进行清理,清标内容为:
(1)报价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期、质量、暂估价、暂估项目等);
(2)检查报价书是否有计算错误;
(3)检查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报价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5)措施费与技术标是否一致;
(6)根据招标文件分析报价,如报价书中存在偏差则提出补正要求。
四、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由北京市标办组织评审的法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公司招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由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中应有基建办公室以外的人员(审计、设计、监 2
理、特聘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施工项目总包合同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均须由主管基建的副总裁或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主持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评审分初审和详细评审。
初审由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清标小组进行,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批准应作废标处理。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重大的或投标人较多的招标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前2名或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入围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第二阶段:本阶段评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报价中某些项目有遗漏、重复,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时,可以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对质询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若承认该项报价有遗漏、重复项目,价格偏高或偏低,允许提出一个新的合理价位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但不得对质询项目以外的报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对质询的书面答复对其给出一个经评审的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根据评标文件的规定,最终评定入围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见附表《公司工程项目评标报告》,以下内容应保留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1)招标文件领取记录
(2)开标签到表
(3)开标记录;
(4)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即时收回,交基建办公室存档。
五、定标及合同谈判
第十六条 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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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决定中标人。
对于北京市标办组织评审的法定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标办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选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对公司招标项目,选定中标人的顺序原则上与法定招标项目相同,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候选人的排序有明显不合理,可不按推荐次序决定中标人,但不得在候选人范围之外选定,同时应将情况报告总裁办公会。
第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
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由基建办公室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合同谈判: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招标,合同价格应该为中标方经谈判后确定的价格, 对于法定招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承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因此导致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工作小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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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由基建办公室负责。
签订合同时应执行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合同会审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结束后以下文件应在基建办公室归档:
(1)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其评审表;
(2) 资格预审及考察报告及其评审表;
(3) 评标报告及其附件;
(4) 投标人对质询的书面答复;
(5) 合同评审表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招标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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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14日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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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程序表
公司基建项目招标审查表
公司招标资格预审评审表
公司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开标参加人员(签字):
公司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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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6:46 | #2楼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集团公司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三、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
1. 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1) 主任委员:集团公司主管基建工作领导(XXX)
2) 成员:基建处负责人(或代表人)、使用方代表、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或代表人)、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人(或代表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或代表人)、公司督查办负责人(或代表人);
2. 各单位职责分工
1) 主任委员对基建工程招标工作负总责,主持招标各项工作;
2) 基建处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写、评标原则的确定、提出评标人员的聘请方案及人员的到位、参与议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3) 使用方代表作为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单位,对招标书、合同书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投标单位资格的确认、投标书规范的确认、合同书商务条款的把关、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法律事务;
5) 公司财务中心主要负责投标单位资格的确认、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结算条款的确认及其他与资金有关的事项;
6) 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投标过程的监督、规范,力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讲求信誉的原则,并保留相关投标记录;
7) 督查办负责监督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招标、议标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建筑类型、性质、工程量大小),招标方式分为招标和议标两种形式,招标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 公开招标需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活动,适用于工程概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2) 邀请招标需向有投标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书,进行招标活动,适用于工程概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3) 议标报价参与单位不得少于两个企业(含两个),适用于工程概算总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
五、基建工程招标办法
1. 公司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基建工程,必须有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委员
会进行招标后方可开工建设。
2.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基建工程是指:
1) 工程项目经董事会批准;
2) 工程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
3) 工程概算五万元以上。
3. 招标程序
1) 基建处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
3) 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标书;
4)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资格预审资料;
5) 招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 招标委员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 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 招标委员会当众开标,组织评标,选定预备中标单位;
10) 招标委员会与预备中标单位举行商务谈判;
11) 根据公司招标结果批准制度,将预备中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交
相应公司领导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12) 项目管理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4. 招标结果批准制度
1) 招标工程价款壹佰万元以上的工程(含壹佰万元),须将预备中
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2) 招标工程价款伍拾万元以上的工程(含伍拾万元),须将预备中
标单位投标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3) 招标工程价款伍万元至伍拾万元的工程,须将预备中标单位投标
资料提交公司主管基建工作领导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5.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工程综合说明;
2)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 工程量清单;
4)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5)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6)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8)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 综合说明;
2)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
一的工程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3) 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4) 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5)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6) 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7. 评标的原则: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8. 招标中的其他事项:
1) 境外企业的中标合同一律以中文版合同为准;
2) 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单位恶意串标或其它不符合招标目的的
活动,招标结果作废,重新招标,并且取消不良企业投标资格;
3) 招标期间,招标委员会应严格管理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
金额较大,涉及集团公司商业机密的招标工作,要求知情人严守商业机密,必要时采用隔离办公的方法。
4) 招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投标企业、故意泄露
商业机密、索贿受贿的,集团公司将给予其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基建工程议标报价办法
1. 符合议标报价条件的基建工程是指:
1) 不完整、不系统的零星小型工程;
2) 需要赶工期,抢修的紧急工程;
3) 工程概算五万元以下。
2. 议标报价程序
1) 使用方提出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2) 基建处召集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进行议标报价;
3) 议标报价结果提交公司主管基建工作领导审核、批准,确
定施工单位;
4) 基建处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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