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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
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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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
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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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包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
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企业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销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一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1986年8月18日印发的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17-01-16 16: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是取得合法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的业主委员会。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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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的物业,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人与二家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选原则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条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 2
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的物业名称、类别、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招投标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和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符合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送物业所在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续聘原物业管理公司的。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总体模式与配套措施;
(二)物业管理机构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六)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实施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目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依照招标书约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制作专家名册。招档人可从名册中随机选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应主动回避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木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一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两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专业性服务公司完成。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中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送物业所在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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