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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电力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设备、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 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定,制定内部建设工程投标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三)组建并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已签字,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二)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发布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计划合同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公司领导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三)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
(六)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接收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向公司领导递交评定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后,计划合同部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前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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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计划合同部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取费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书,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需要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计划合同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八)其他无效行为出现。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计划合同部应当主持评标、定标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超过保证金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予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中标价均应含有风险系数,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 15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56 | #2楼
为响应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布的《(试行)》,我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内部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管理办法。
一、凡公司内部承建的工程项目,均可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和议标管理规定。
1、凡工程造价≤100万,涉及惠南、大团、航头、周浦、临港的大中修项目,由各镇项目部自行议标。
2、凡工程造价>100万,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
二、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投标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投标人为公司合格分包单位信息库成员。
三、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从信誉好、承诺条件优越、履约能力强、有抗风险能力、无不良业绩和行为等投标人中选择,但邀请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对投标人具有不良业绩者一律取消内部投标资格。
四、为避免投标中恶性竞争,投标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实力,充分考虑招标文件中及市场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
五、公司内部招投标采用最低合理价及综合评估法,并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合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选定合理的评分方法。
六、公司内部招投标的评委由公司项目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不少于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
七、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司内部招投标流程
附件二:公司内部招投标评分表
附件一
公司内部招投标流程
1、确定招标条件、发布、传达招标信息
2、拟投标单位(个人)获取项目资料
3、拟投标单位(个人)自报投标条件
4、评委评标
5、确定中标者
6、签订项目框架协议
公司内部结算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 范围
凡由公司主持的养护工程二类经费、各镇区的大中修项目。
二、 审价依据
依据分包合同、2000预算定额、参照施工当月信息价。
三、 审定价确定
根据审价依据,工程科提供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来进行内部审价。
四、 签字
内部审价由经营科、工程科、项目经理、施工方签字确定。
五、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53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大地建设集团的成本控制和调动员工的积极因素,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以下“集团”指新大地建设集团)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集团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和集团投资的BT、BOT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标人为各分公司、通过资审的合作单位;
(三)经集团批准,集团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可单独组建项目部也可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集团成立招投标委员负责招投标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四条 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组长:辛勇
常务组长:杨占荣
组员:吕东 陈玉刚 王永成 郝建强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团经营部
第五条 招标项目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督察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竞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集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自行考察现场,并召开标前会议;
(五)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前不低于三天公布标价上限。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招投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集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新大地建设集团的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减和补充必要条款。
第十条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若有此情况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 开标
第十六条 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监察部代表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就开标记录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七章 评标
第十七条 集团招标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两个以上(不含两个)标段招标时,招标文件中需载明一家投标单位最多中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是全部。 第十九条 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及中标人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金额及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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