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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1:37 招标 我要投稿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一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凡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二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河南省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55 | #2楼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15]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1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

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主要评标阶段和评标内容。

一、评标准备阶段。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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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评标方法。一般可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审法。

一、合理低价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参考招标人标底,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合理低价的确定,一般按评标标底(即根据招标人标底所确定有效标内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将低于这个标准的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低价。

(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相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无效标处理,而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等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合理低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合理低价的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二、综合评审法。

(一)综合评审法是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经修改算术错误后的报价)、财务方案、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得分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项目。

(二)综合评审法的评审要素和赋分标准如下:

1、商务部分 55分

(1)投标总报价35分

(2)主要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8分

(3)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10分

(4)近三年财务状况2分

2、技术部分 45分

(1)投标人施工技术力量及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6分

(2)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力资源配臵6分

(3)施工总体布臵5分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15分

(5)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

(6)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4分

(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分

(8)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措施2分

第八条 奖惩情况及分数标准

在汇总投标人得分时,还需视投标人的以下奖惩情况进行加分及扣分:

一、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一次的,加3分;

二、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5分;

三、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3分;

四、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的,一次扣5分;

五、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5分;

六、近三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2分;

七、无“河南省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系统”档案的,扣5分。

以上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http://www.oh100.com)“河南省水利网”、(http://www.oh100.com)及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收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第九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

报告中应有“有无保留意见”一项,评标报告附件应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评委签名表、推荐意见及保留意见等。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包括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和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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