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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管理办法
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从结构上而言,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下面是福建省招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标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选择
第十条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第十五条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省此前出台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福建省招标管理办法 2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规定收取招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网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招标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
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标底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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