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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9 00:33:12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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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一、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必须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实施监督,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3. 工程项目代理组成人员必须是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学习并获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

4. 工程项目代理在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从事以下工作: a. 踏勘现场、拟定招标方案;

b.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c. 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d. 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公室备案;

e.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f. 编制工程标底;

g. 组织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1

h. 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i. 办理与招标人有关的其它事项。

5. 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 招标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资料,并报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二、 招标代理业务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业务的开展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时,为使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以及代理工作本身具有的经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业务管理以项目组负责制为首要内容,以做到集心协力、责任到人。

1. 招标代理项目承接后,相应的项目负责组在执行董事的提名下即成立,该项目负责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报当地招标办备案。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本企业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限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本企业的名称和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盖章签字。

2. 每个项目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招标代理固有的特点,不折不扣按程序办 2

事,对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必须装订成册,以便存档保

留。

3. 每个项目代理业务完成后,项目负责组应当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及时完成工作小结,详细列出

该项目代理业务的不足和成绩,为企业对该项目负责组考

评和以后更好的开展工作积累经验。

4. 规范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招标代理收费转嫁到中标单位等一些不规范

的行为。

三、 廉政建设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 项目负责组和每个职工应严格恪守如下

规定: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以高度负责精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科学管理,誠信服务,爱岗敬业,保持与技术、立法、管理发展相应的学识与技

能,为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服务;

3. 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不得承担自己无把握的任务;

4. 始终为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

5. 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接受直接、间接的各种不正当报酬;

6. 为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业主;

7. 靠质量、信誉进行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防止无意、有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为;

8. 不得泄露与工程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文件、资料,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不得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

9. 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来自于合法团体对任何服务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要充分予以合作。

四、 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要懂得企业成本核算,精通财务知识。同时必须依法纳税,做好企业的参谋,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主动走出去向内行人学习,也可以请进来业务指导,提高自己的业务操作水平;

2. 主动与税务人员接触,搞好工作关系,一是向他们学习纳税法,二是请他们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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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应在财经纪律下开展工作,做好该纳税的一定纳税,不能逃税,如果财务自作主张,或业务不懂而造成的逃税现象,经税务部门查实一切后果由财务承担;

4. 财务记帐要及、准确,编制财务报表。搞好哪些费用要纳税,提供领导掌握费用的开支;

5. 实行财务公开,股东可委托监事随时查阅自己想知道的帐目,财务给予方便和配合。

6. 财务负责办公费用的预算编制、购买、保管、发放等。同时专职管理复印机等一些固定资产;

7. 财务配合好技术资料的装订、编号、记好台帐、保管和管理。

五、 人事管理:

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个重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鼓励员工除精通本专业工作外,创造条件参加代理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各项培训,做到一专多能,同时,为企业良性发展,促进队伍向更高更好层次发展,积极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引进招标代理活动所需的相关人才,力争在几年内,建立资格等级高,专业配备全的企业评标专家库。

六、 档案管理:

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组应及时完成有关代理活动的书面资料装订成册等归档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招标办的监督,对资料的完整性必须万无一失,档案专管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 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台帐,分类归档,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5:04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宏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资产维大修项目等)、材料采购、设备更新、购置项目及经营权选择等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接受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年经营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业管理、生产服务等经营权的选择。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实施。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向集团公司提出招标申请,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遵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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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抄报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备案。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标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以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时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划分标段应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利于有效的控制项目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按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

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察人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集团公司作为合同监督方签字;未经集团公

司招投标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标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企业内部监督,对企业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预防、纠正或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岗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5:05 | #3楼

1、目的

规范招标代理各环节工作,做到“目标清、责权明、流程顺、措施强、检查细、质量高、结果好、总结实、归档全”。

2、职责

2.1招投标部负责人全面主持负责招投标部工作(项目前期的准备、运行中的检查、协调工作、完成后的总结工作)。

2.2 招投标部负责业务项目的具体实施(招标公告、报名、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的起草和发送、开标、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的公示、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资料的归档)。

2.3 负责标书的出售、保证金的收取清退、代理费的统计等。

3、工作规范制度

3.1 完备招标前期资料。(实行二审制)

3.2 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及商谈委托事项。

3.2.1委托协议(合同)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的范文执行,对特殊事项在专用条款中说明。

3.2.2 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主动向招标人解释原因,体现公司的专业性,并在今后保持高度关注。

3.3 起草招标公告报招标人审核,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发

布招标公告。(实行二审制)

3.3.1根据招标公告要求,严格审核投标报名单位的报名资料。

3.4 起草招标文件报招标人审核,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修改,出售招标文件和图纸。(实行二审制)

3.5 控制价

3.5.1细审图纸,及时做好类别确认,报与预算部或预算单位。

3.5.2 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造价审计环节,做好控制价备案。

3.6开标

3.6.1资料收集齐全,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待审,审核通过后确定开标时间(开标时间提前与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招标人及监督机构、投标单位,请其做好准备工作。

3.6.2 开标所需表格、文件整理

3.7 备案资料的整理,响应-招标人或监督机构要求,装订其需要的原件。(实行二审制)

3.8 发布中标公示。(实行二审制)

3.9 资料的递交,发放中标通知书。(实行二审制、账务结清)。 * 招投标部奖惩制度(拟)

1、负责人将项目指派给指定人,指定人必须及时、按时完

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2、招投标工作实行二审制或多审制,每一个项目最少有两个人来完成。需要审核的项目不审或漏审导致工作中错误的发生,扣除此项目的奖金。

3、招标部工作人员必须有工作日记,便于奖金发放的统计。 *需要二审的:备案表、报建表、申请表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表格,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4、考勤制度(拟)

4.1 适用范围:所有办公室员工

4.2 考勤规范制度

4.2.1 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30

冬季: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8:00

中午实行轮流值班制。

4.2.2 请假的规定

4.2.2.1 员工请假应提前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手头有项目正在进行中的必须做好交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在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4.2.2.2 请假期间(无论什么假)均无薪,有年假者可以用抵消。

4.2.2.3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取消年终奖励,并不参与下年度调薪。

4.2.2.4 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可享受婚假。

4.2.3 迟到、早退的规定

4.2.3.1 未按规定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下班、擅自离岗的视为早退。

4.2.3.2 迟到早退扣款

迟到三十分钟内罚款20元、迟到三十分钟以上六十分钟以下罚款50元,迟到六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早退视为旷工。

4.2.4 旷工的规定

4.2.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但未获批准的;以虚假理由请假的;续假未获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逾期不到岗的;虽提交辞职申请,但未到规定离职日期而不到岗、不履行职责的;一整个工作日都没有出勤记录的;当日迟到超过60分钟的。

4.2.4.2 旷工者处以扣薪罚款,计算公式为:扣款金额=旷工天数*3*当月的日基本工资。

4.2.5 公休日、节假日的规定

4.2.5.1 公休日实行轮流值班制,详见办公室安排表。

4.2.5.2 节假日随机

4.2.6 辞职的规定

4.2.3.1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月提交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前将工作交接清楚。

4.2.3.2 重要工作岗位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月提交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前将工作交接清楚。

4.2.3.3 手续办完及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发放当月工资离职。

5、备案资料管理制度

5.1 备案资料须制作中封,便于归类

5.2 合同必须有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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