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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0:30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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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加强物资管理,把住采购源头,净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保证公平交易,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物资队伍的廉洁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公司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由主管设备物资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设备物资科、财务会计部、经济合同办、安质部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物资部物资办。其职责是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职责是具体负责本单位所需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的实施,并对小型低值零星物资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上报各种招投标文件以便备案。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主要是指工程建设中的主要物资,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火工品、周转材料、地材、预制构件、防水材料、轨料、特种材料(橡胶支座、锚具、外加剂等)以及单项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它物资。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按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绕开招标领导小组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领导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编制指导性的物资目录价格表。采购人员要严格按ISO9000标准的采购控制程序,依据采购计划,以经单位分管物资的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严格监督。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 招标原则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五章 对投标人的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格的资信证明,有完善的产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有相当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招标单位要求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能确保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 对顾客指定的生产厂家,同样应当满足上述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可以议标的形式向厂家采购。当业主指定的厂家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时,应向业主说明,协商解决。

第六章 最佳经济订购批量

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应根据工程需要,结合外部资源,按最佳经济订购批量采购。超量定购容易造成积压,不利于现场管理,低量定购就会增加订购次数从而增大采购费用,也不能充分享受批零差价。经济订购批量是一次采购某种物资的最佳数量,既节约采购费用又不会积压资金。经济订购批量可按下式求得:Q=2RG/CH(式中Q为一次订购数量;R为某种物资的年订购总量;G为一次订购费用;C为物资单价;H为该物资年储存费率)。

第七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采购单位依据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材料使用数量,根据施工计划进度,计算所购物资的最佳经济订购批量,确定产品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到货日期后编制招标采购物资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招标领导小组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采购计划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了解资源,广收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此基础上招标领导小组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并向其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人的资格;3、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领导小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购买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企业概况以及企业业绩进行简要的、真实的描述,并对招标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承诺和报价。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在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投标单位少于三个时,招标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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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标后两天内,招标领导小组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对单位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标书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记录,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应签名。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和各种要求的情况下,反复比较讨论,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领导小组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上报上级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中标的单位不再发通知书,不退标书购买款,但可接受查询。

第八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必须依据《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互相信守,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中标单位而言,投标文件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在效能考核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将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物资部(物资办)负责解释。

附录:1、 招标邀请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标书评审一览表

附录1:

招标邀请通知书

厂(公司):

根据我公司 工程施工的需要,我公司计划购买一批工程物资,现决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对该批物资进行购买。 经过对贵厂(公司)初步了解,贵厂(公司)具备我公司招标办公室确定的候选供应商资格,特向贵厂(公司)发出该批物资的招标邀请通知书,若贵厂(公司)愿意参与投标,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复函我公司招标办公室,届时我方会通知贵厂(公司)按要求参加投标。 招标号: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招号。

物资名称及数量:1……;2……;3……。 规格型号: 质量要求: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招标地点:

招标时间:自 年 月 日

报送标书时间: 年 月 日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单位盖章) 物资招标采购办公室

年 月 日

中 标 通 知 书

厂(公司):

贵厂(公司)在参加我单位设物招【 】号投标中,经过评定,确定贵单位中标。

请贵厂(公司)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至我公司采购招标办公室进行商务洽谈,签订购销合同。

(招标单位盖章)

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

年 月 日

投标标书评比一览表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招 号 年 月 日

记录人:

评标人签名: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0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阳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采购和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职能,负责组织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采购和招投标,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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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

1、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招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二)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采购与招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

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总经理具有否决权,但不参与委员会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再次以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形式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总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 内部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在本采购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外部回避。各采购主体要尽量避免与本采购主体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标决策机构成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为投标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采购和招标组织机构方案、采购和招标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备案,各采购和招标责任人应向公司定期汇报招投标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司董事会全过程监管:

(一) 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 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核备;

(三) 公司邀请董事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 由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八条 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有关规定如下:

(一) 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项目规模简介、投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等;

3、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

(二) 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同意比价的签呈或批文;

2、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3、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4、决策意见:签呈或纪要。

以上资料的原件由经办责任人报公司留存,复印件由纪检留存。

公司接受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没有按照公司《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而造成招标行为混乱、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招投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没有依法执行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但没有实施招标的,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之处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5:05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

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

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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