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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34:12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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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子公司。

三、职责

1、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监督检查。

2、集团公司进行招标工作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一)总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房地产项目子公司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的招标,其中金额(工程造价)在30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和所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但下列情况除外:

(1)金额(工程造价)在 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项目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

(2)某些已经过集团公司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

2、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2)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 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工程在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不提倡在 无标底的情况下,进行费率招标。

(4)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 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5)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 低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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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 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7)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 标的公正与效果。

3、招标管理机构

(1)集团公司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是集团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原则上,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由:总裁、(副)总工、招标采购部(副)主任、财务中心(副)主任、项目子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组成;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招标采购部采购员、财务中心造价师、总工办工程师组成。100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工程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总裁(可作授权)担任,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项目(副)总经理担任(可作授权);招标委员会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2)项目公司工程部会同总工办提出详细的招标要求(如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 计划和技术要求),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工程部经理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主要是会审工作),并督查招标工作的进展。

(3)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招标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是工程招标工作的承办部 门;集团招标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是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的承办部门。

(二)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1、合格承包商是经各相关部门推荐,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单位,招标采购部主持合格承包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所有项目的招标都须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投标单位。

2、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

(2)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3)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近三年与集团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无诉讼。

3、对未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委员会组织考察,考察人员不 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考察结束后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招标 2

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

4、合格承包商资格评审

(1)合格承包商资格(并非终身制),每隔一定时间应对其进行重新评审调整。

(2)对于签署承包合同的承包商,招标采购部及项目公司协同定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 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承包商工作质量、进度、配合情况等,评审结果经招标委员会审查后作为该承包商综合记录。

(3)招标委员会根据承包商的评审情况决定该承包商是否在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保留。

(三)招标工作程序

1、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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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 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施工图、拟签标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发包单位要求的全部内容)等。

(2)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要求应包括:

1)定额及计价文件约定;

2)合同造价包含范围,甲方分包的范围;

3)工程款支付方式;

4)主材价格在标书中详细明确;

5)甲供材料和限价材料的范围及其价格结算办法;

6)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处理及其费用确定的原则;

7)人工、材料、设备等调差;

8)报价明细表;

9)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扰民费等费用明确的计取方式;

10)总价结算方式。

(3)施工类工程招标,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施工图编制标底,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准确、全面,不得漏项。

(4)施工类工程提倡总价招标。如确因施工图不能及时提供但确因经营需要而采用费率招标,则应由招标委员会会审;后期在有详细施工图的情况下,严禁采用费率招标;总部

财务中心对各公司费率招标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定期进行检查。

(5)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费依据,并规定在施工图预 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根据施工图预算和中标费率确定工程造价,双方核对后作为合同造价,并就确定后的总价签署补充协议。

(6)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特别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以下费用作出详细、 明确的说明(是否计取,如何计取),这类费用包括: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 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等。

2、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

(1)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当地主要报纸上或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并按政府 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

(2)实行邀请招标,选择投标单位的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等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3)如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委员会再组织进行考察确定(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数据库。

3、发标

(1)招标文件的发放和答疑由承办单位组织招标委员会进行。

(2)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领取招标文件。

(3)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 、开标

(1)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承办单位,投标截 止日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2)招标委员会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 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5、评标、定标

(1)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招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2)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 单、规模不大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按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3)招标委员会全体人员参与评标工作(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分别评审技术标和经济标。

(4)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 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 (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5)招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制定评标办法,并结合项目目标 成本指导书,客观、公正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6)确定中标单位后 3 天内,承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7)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1)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情况;

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

3)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 内;

( 8)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需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6、签定合同

(1)在中标通知规定的签定合同时间之内,承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 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定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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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加强与当地招标办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 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3)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招标工作的同时,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注意规避 各种风险,确保合同实际利益条款(让利优惠、承包商资金垫付等)的有效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内所属项目子公司的工程施工、监理、价格咨询招标, 而当地政府招标办规定的招标则按当地政府招标办的规定办理。

2、投标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 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招标资料同时送集团计划财务中心和招标采购部各存档一份。

3、招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标 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

4、集团所属各项目子公司工程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须定期上报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必须掌握的信息。

5、集团所属各项目子公司务必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合适之处,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公司核实,经总裁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4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有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议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和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予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低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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