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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2:36 招标 我要投稿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使招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工程、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合约预算部是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合约预算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每个招投标项目成立招投标小组,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任组长。

第八条 招投标小组的人员组成

招投标小组由合约预算部(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和商务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的流程)、财务部(注册资本金、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的谈判)。

第八条 招标小组职责

负责评标、定标。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标形式和范围

第十条 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项目,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加工制作等)。

(二)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设备、单次备品备件、工具、仪器、劳保用品、辅料等)。

(三)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勘察、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

(四)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价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但禁止10万元以下同种物资一年内多次比价议标。

第四章 市场调研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设备、材料、工程项目,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必须安排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该单位的生产资质、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同类项目业绩、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注册资金、盈利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合约预算部为项目牵头考察的组织人,确定考察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不多于5人。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由考察人员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交招标小组。

第五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招标准备工作

(一)招标文件:合约预算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初步确定招标时间,初选投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技术沟通或技术交流。编制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合约预算部负责资格预审,根据项目标的及资格预审结论,确定同一档次的投标单位(不少于四家)。

(三)招标项目申请审批:由合约预算部填写“招标申请审批卡”,内容包括:招标方式、项目名称、估价、投标人、拟参加招标人员、招标日期,连同标书至少在计划招标前10天

(一般简单项目10天,重大或复杂项目需酌情延长时间)报合约预算部,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标

合约预算部负责向经批准的投标人发放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并把招标文件发至评标人员邮箱。邀请函需要明确的要素(不限于):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交费标准(根据标的大小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大于标的额的2%,但不少于5000元)等内容。对于需要提供样品的招标采购,标书中要提出明确要求。

(二)答疑

合约预算部负责对投标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踏勘现场,在投标方标书制作之前将所有有异议的技术问题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三)开标准备

合约预算部负责会场布置、拟定议程、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安排记录人员。招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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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标方式

一般招标采用技术、商务同时进行,经充分的技术交流和商务谈判之后,投标方的最终报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呈送招标小组组长。但对技术含量高或技术上复杂的重大项目,可先期进行技术交流,然后进行商务开标和谈判。

2、评标与定标

(1)筛选

首先由考察过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投标单位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作业手段和能力进行技术评审,并初步确定可入围的单位。

(2)评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要求对投标方的综合能力、质量水平、业绩、价格、工期、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

(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小组组长根据评标结果,并征求全体评标人员的意见后拿出初步结论意见,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填入招标记录审批卡(见附表二)。

如果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分歧或失误,由招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人员重新核实相关情况并

组织重新评议,此过程中审计部全程参与。记录人员要对招标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

(4)审批

合约预算部将中标审批卡以书面形式(纸质或OA)提交到项目负责人,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进行审批(或批复的电子文档打印一份与招标记录一起存档)。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应按时参加招标会,如果确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招标会的,必须授权其他人代其行使相应的职权。

(5)审批权限

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应公司总经理审批;标的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总监审批;标的在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系统总经理审批;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总裁批准。

3、评标要求

(1)首先由技术人员发言,按职务从低到高顺序发言,招标会职务最高的负责人最后发言。

(2)评标结果应在评标会上初步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组长应向评标人员宣布初步评标结果,评标人员要在招标记录审批卡上签字确认,对评标初步结果持保留意见的,应在招标记录审批卡上签明个人意见。

(3)定标后需要变更投标单位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补充的,根据标的额大小,由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合约预算部负责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

合约预算部负责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招标文件备案、保管

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由合约预算部集中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正本交各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特殊规定

暂可不实施招标的项目、产品

(一)国家或行业垄断经营的特殊产品或特殊服务性业务。

(二)独家生产的设备、备件。

(三)应急项目或零星工程。

(四)已经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项目(价格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对于超过规定金额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合约预算部应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谈判过程中应邀请使用部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在合同审批卡中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跟标规定

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采购,经实地考察,招标标的物投入生产、使用过程中产品质量稳定,使用效果良好,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合同签订部门经相应审批权限的上级领导批准后,可以同原协作单位跟标签订合同(价格相同或更低),合同审批卡中应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因弃标、废标等情况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要重新组织招标;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按议标方式进行。

第六章 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员廉洁纪律

(一)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平等的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礼金、礼品、礼券和其它有价值的物品。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宴请和消费。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中有亲属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场纪律

(一)会议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开始,不得迟到,招标小组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会,应事先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或委托部门人员代其参加。招标小组人员既未请假,又未委托本部门人员代其参加会议,对其给予100元罚款,由审计部进行监督执行。

(二)招标会议开始后,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会场。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禁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向外透露与招标内容有关的任何信息。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确需离开会场的,必须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及其他信息,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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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场使用,不得外带,评标结束后,由合约

预算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的作废资料,由工作人员统一销毁。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格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结束后,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细节和推荐的中标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违反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或有意造成泄密,立即取消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下岗警告、降职、免职、劝退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约预算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4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的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公开标成本过高;

(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六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

(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四)评标原则;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九)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撤销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同时抄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项目数量价格表;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

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价格评选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价格、性能和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

(三)投票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由评委投票,得票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四)打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价格、性能、质量、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进行打分,得分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15日内,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各采购部门,经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人或采购部门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由采购部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应将合同草案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如有必要,可以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局纪检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责令采购部门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待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互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或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行为,其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票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其招标无效,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委

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我局在接到检举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2017-01-16 14:42 | #3楼

为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工作,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择优”的原则,确保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近几年招标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在原《……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水电设施修缮、环境绿化等)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各类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服务类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招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招标业务工作,校监察室、审计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各类招标工作全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1

第三条 学校所有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招标采购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和部门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组织招标和签定招标采购合同。

第四条 招标项目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特殊情况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五条 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室、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处负责逐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誉档案,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信誉档案,并定期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信誉档案报监督部门备案。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相关职能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情况,报请校招标领导小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评标专家库、校内邀标的投标人(供应商)库由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及投标人(供应商)的确定须在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标方式、分类和范围

第七条 招标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 2

货、直接采购等方式;招标的组织实施分为委托代理招标和校内组织招标;按照项目涉及资金额度分别采取以下招标类别:

(一)工程类项目(新建、修缮):工程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可由项目管理部门直接在入围队伍中选三家以上现场报价,最低价中标(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委托)。

(二)货物类项目:货物采购预算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内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且采购内容不包含在《2015年度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 3

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需由用户单位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采购小组共同签字确认,将采购结果报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后组织直接采购,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定期将结果报监察室、审计处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服务收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服务收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财政厅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招标;服务收费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用户单位、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协商确定服务队伍。

(四)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除需履行报批程序外,按照需处置资产的类别和残值的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部门参与下确定相应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 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以内的项目,由项目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确认并经监察室、审计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如果流标,报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招标。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 4

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工程量、服务费)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工程量、服务费)的10%。

第十条 校内招标项目,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应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足三家的,由监察、审计和项目管理单位及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共同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对资金来源为捐赠或大部分捐赠的工程和采购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按年度或学期做好招标项目计划,科学合理地做好项目预算。招标计划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报送校监察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备案。属工程类招标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论证后完整的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确定招标方式;属货物采购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货物采购招标申请表》,向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按申请表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年度预算内未列入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岀申请,经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按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代理公 5

司负责拟定;校内组织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提供技术要求和参数等,并会同职能部门拟定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文件拟定后,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招标和校内组织招标,均要遵照政府部门发布招标信息的相关规定执行。校内组织招标须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邀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须邀请三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有定额或编制依据的项目(如工程类项目)由审计部门依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负责控制价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定额或编制依据需要参照市场行情确定预算控制价的项目(如家具、设备采购类项目)由用户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询价后共同确定预算控制价。

第十七条 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评标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经济和项目用户单位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类及技术类专家数量不低于评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奇数;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成员;各部门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不超过2人;属于委

托代理招标项目,代表用户单位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室共同在专家库中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评标小组的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用户单位(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将招标有关要求和投标单位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的招标内容、预算价格、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一经确定在开标前超过法定时间不得更改;评标过程中严禁更改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现场记录,并将记录结果报送校监察室、审计处备案。对委托代理公司招标的基建项目,中标文件的领取必须由校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和监察室、审计处人员一同领取。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有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妥善保管,建立招标项目档案。

第四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文件规定,严禁采取划整为零、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实施的项目,校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审计结算资料不予审核和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款项。

第二十三条 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规避监督,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干扰招标工作,使招投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招标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五)参与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放纵违纪违规行为,或者知情不报、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单位或责任人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欺诈、围标等不正当投标行为、或向招标人行贿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且在两年内

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我校的所有招投标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政府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并且在五年内禁止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参加我校的所有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内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把关,若编制出的预算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滞后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用户单位责任,学校三年内,对该用户单位不再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可根据本《管理办法》,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制订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招标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明确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的职责,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保留原《……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条款,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有国家、省、市颁布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以新标准执行(注:花溪校园扩建工程项目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招标流程;

2.……工程项目招标申报表;

3.……采购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

4.……伍万元(含)内货物采购申报审批表。

贵 州 大 学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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