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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时间:2022-12-29 00:32:18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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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开拓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市场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

第六条 主要责任人职责

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商务方案的撰写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标书装订、现场投标、中标后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

2、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

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3、工程部职责

涉及集成工程类的项目,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投标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第七条 配合部门职责

1、采购部

负责提供投标项目中涉及的设备采购价格、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投标小组购买标书、现场投标、标书装订等工作。

2、财务部

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3、办公室

负责配合投标小组进行标书购买、现场投标及标书装订等工作。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八条 投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是否参与项目投标由市场部根据项目前期的调研报总经办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第十条 由市场部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并报公司总经办批准后确定投标小组长的选定。

第十一条 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投标小组长与总经办、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后勤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投标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审核

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小组长负责审核商务部分文件的格式、要求、

数据等资料;

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部经理负责审核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部分。

3、公司投标的每一个项目在投标文件形成前,投标小组长必须按照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流程组织所有投标小组成员、公司领导进行评审,听取各职能部门的评审意见,结合公司拟定的投标策略,形成正式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截点

1、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小组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安排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必须在投标日前1-2天全部完成,并在当天组织最后的审核及装订。

3、到外地参加投标的人员一律在投标日前一天前到达该地区,不允许投标当日前往。

第四章 投标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编标补助(含加班工资)

为提高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在确保投标文件不发生较大错误而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投标小组工作量、难易程度并结合开标后反馈的评标情况,对编标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参与编标人数计算金额。

第十五条 处罚

1、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一处较大错误(指主要技术方案漏项、技术措施不合理、报价漏项、主要单价不合理、设备配置、资格文件遗漏等人为因素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项目投标小组编标补助的50%,影响恶劣的,扣除投标小组全部成员的编标补助,并对错误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补助同等金

额的罚款,还要在当月的绩效考核中扣罚一定份额的分值。

2、对在编标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的人员,投标小组长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其参加编标小组。

3、对于连续两次出现较大错误和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较大错误者,公司实行淘汰制,将其调出市场部或技术部,降职降薪或直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办、市场部、技术部、办公室会议共同协商确定的。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审核后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2015.01.22

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4:24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宏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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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资产维大修项目等)、材料采购、设备更新、购置项目及经营权选择等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接受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年经营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业管理、生产服务等经营权的选择。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实施。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向集团公司提出招标申请,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遵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抄报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备案。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标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以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时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划分标段应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利于有效的控制项目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按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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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

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察人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集团公司作为合同监督方签字;未经集团公

司招投标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标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企业内部监督,对企业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预防、纠正或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岗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22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阳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采购和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职能,负责组织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采购和招投标,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

1、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招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二)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采购与招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

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总经理具有否决权,但不参与委员会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再次以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形式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总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 内部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在本采购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外部回避。各采购主体要尽量避免与本采购主体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标决策机构成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为投标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采购和招标组织机构方案、采购和招标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备案,各采购和招标责任人应向公司定期汇报招投标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司董事会全过程监管:

(一) 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 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核备;

(三) 公司邀请董事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 由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八条 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有关规定如下:

(一) 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项目规模简介、投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等;

3、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

(二) 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同意比价的签呈或批文;

2、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3、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4、决策意见:签呈或纪要。

以上资料的原件由经办责任人报公司留存,复印件由纪检留存。

公司接受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没有按照公司《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而造成招标行为混乱、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招投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没有依法执行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但没有实施招标的,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之处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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