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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上级招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项目建设遵循终身负责制原则;监督工作遵循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依纪依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及修理费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矿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管理运行机制等重大事宜的研究。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业务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副总师、经营管理科、计划工程科、财务科、调度室、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招
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由经营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五条 矿成立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矿纪委(监察科)、工会(群众工作科)、党委工作科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科),主任由矿纪委(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向矿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负责矿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服务采购及其他招标人提请组织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矿定标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负责具体监督任务的组织落实;
(二)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
(四)受理对招标业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维简、大修、技改工程承发包的通知》(兖矿集团字〔2015〕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外的,由矿招标小组报公司审批。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可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概算或计划)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合理划分,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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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或企业安全、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
提供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拟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报公司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工程项目业绩不得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设立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
第十四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时应优先邀请公司内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综合评议得分相近时,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概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设计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等;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格式及附录;
(五)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
(六)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公司有关工程及造价管理的主要规定;
(七)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金额和有效期;
(八)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提供时间和有效期;
(九)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十)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的,应提前3日将开标新地点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条 规范投标行为。开标后,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监督人员、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由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原则。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严格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要通过兖矿集团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在兖矿集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由监督办进行监督。当可抽取专家数量不足
所需数量3倍时,应当扩大专家范围,鼓励使用国家和省专家库抽取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其专家成员可以部分或全部在专家库中直接选定。根据需要,可抽取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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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控制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审阅投标文件后,综合比较各种因素,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签字认可,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显示。
评标标准和办法可采取百分制打分法、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矿定标委员会主任由矿分管副矿长担任;副主任由矿副总师担任;成员由计划工程科、物资供应中心、财务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纪委(监察科)、机电环保科、通防科、地质测量科、综机管理中心、选煤厂、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中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主体工程分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包。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分包工程项目。中标人要求分包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包必须经招标人同意;
(二)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与中标人共同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包部分确属建设工程非主体、非关键部分; (四)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应-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招标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开标过程进行的监督:开标程序运作是否合法规范、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当场提请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公开唱标和应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当场给予合法解释,对仍有争议的提交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评标过程进行的监督:评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并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若发现违反评标规定、偏袒一方、影响评标结果公平、公正情形的,监督办有权终止评标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兖煤股发〔2015〕41号)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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