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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37:49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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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

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代理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2.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3.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4.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5.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6.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 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潍坊市 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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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五)凡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 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下列制度:

1.公司财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人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工作。出纳负责开票、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帐、报销、付款、报账、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3.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发票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票据有误、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4.个人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若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办理完公事后一周内,结清财

务手续。

5.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求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额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帐、物、卡相符。

6.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工作,并对各部建立收入、支出台帐。按时给需要结算(分配)的部门、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7.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对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根据豫价协[2015]16号文件,对我单位完成并且已经收取审核、招标费用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档案整理无论项目大小、预算的编审、标书的编审、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数据记录。连同咨询协议、方案、工作报告、其他资料的往来记录等整理归档。

为保证我单位所有存档资料真实、齐全,降低业务风险。档

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档案整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大小,确定必要的存档资料,资料不全不能存档。没有存档资料的工程项目,不能兑现工资。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17-01-16 13:46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1

(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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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2

(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

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

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2017-01-16 13:44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

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七)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名加分。

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扣15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15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尚未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的;

4.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失衡,代理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2人;3000万元以上的少于3人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2.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其他减分项目: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4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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