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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集团公司的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工作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工程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规定报请集团公司核准。
第二章 招标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对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挂靠运营中心。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办法、程序和范本;
(二)决定工程招标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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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开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业主负责在招标工作开展之前,组建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主要协调、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进行项目招标工作的总体策划,制订各阶段招标工作的具体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标段划分等;
(二)制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组织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主持开标会;
(五)组织和监督评标工作;
(六)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预中标单位排序;
(七)提出定标意见,发中标通知书;
(八)组织合同谈判;
(九)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业主单位及聘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其中外部聘请的专家(含设计和监理单位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就投标文件向投标人质疑;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
(四)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评分,评标内容和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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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原则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发改政策[2015]157号”《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项目,但在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工程招投标平台、通过集团公司建立的施工企业、重要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名录库内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人民币的;
(四)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达不到第九、十条规定标准的项目,列入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集团公司相应名录库比选后、集体研究直接委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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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的分标原则:应根据施工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特点,本着有利于工程整体施工场地布置和工程协调、减少工程接口和交叉作业、均衡工作量划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增加投标企业竞争性等原则,统筹考虑,合理拟定施工标段划分方案,并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必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四条 招标评标原则
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基本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细则应在开标之前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评标过程中不得修改。
评标内容一般分为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分别进行评议。为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评标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入围单位在业绩和技术方面的差异,全面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施工(供货)进度和价格等因素之间的可比性,保证评分基础的一致性;应制定规范的报价评审办法,明确统一的评审标准,重视报价合理性的评审。
设备评标推荐采用性能价格比优选法,评标价格除商务和技术综合评分得出性价比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勘察、设计、监理和调试评标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排序法,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推荐采用名录库内随机抽取法。 施工评标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排序法,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为保证工程招标效果,提高竞争性,并避免恶意竞价,对不宜编制标底或编制标底有难度的施工招标,以及性能和价格变动较大的设备招标,可视情况设定拦标价格(分最高限价和最低成本价两种),并在开标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予以公布。未响应拦标价格的投标将视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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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要求编制招标总体规划,用于指导整体招标工作。
招标总体规划应包括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原则和初拟的主要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等),各标段的主要内容、招标原则和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计划时间等。
招标总体规划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招标总体规划,在招标项目具备条件时及时编制项目招标计划,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备案。招标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投标人短名单、招标公告时间、招标公告发布等公示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项目招标计划表的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招标工作小组应认真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工作范围、界面划分、提供条件、技术标准等内容要全面和明确,避免引起歧义,造成报价不合理。招标文件应以行业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进行编制,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和标明需进一步明确的部分,应根据招标内容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进行补充修正,但招标文件的主体结构内容和通用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目标、工程范围和接口划分、合同专用条件、投标报价要求和合同价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和供应方式、设备招标的供货和进口范围、技术规范书、报价原则和付款方式等。
项目业主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审查或审核后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结果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项目业主应认真做好合同谈判工作,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工程合同应在招标基础上订 5
立,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评标价格。凡合同签订价格与评标价格差异超过5%以上的合同,项目业主应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项目招标评标结果按附件2格式要求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委派监察室会同招标办公室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项目业主应在开标前三天将招标文件送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招标主管部门有要求的,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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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计划表
2.项目招标评标结果上报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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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招标计划表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注:1、招标项目名称栏按设计、监理、主体及辅属工程施工、主机及辅机设
备、调试等不同分类招标填写;2、评标原则栏中说明技术、商务和报价三部分的权重,报价评分方法(设标底时,应说明标底构成原则)等主要内容。3、评标委员会组成指其中项目公司、设计、监理和外聘专家的组成人数。
附件2:
项目招标评标结果上报格式要求
一、招标评标基本情况
1.开标和评标时间、地点
2.资格预审合格、购买标书和实际投标单位情况 3.开标评标情况以及需说明的问题 4.评标办法的主要原则 5.综合评分汇总和排序表
(1)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招标评分汇总表格式:
(2)设备招标评分汇总表格式:
二、评标委员会意见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意见
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意见 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一 综合评标报告
附件二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18 | #2楼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项的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公司和施工企业的各项目部、设备供应商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公司自有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施工企业所承揽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人员的限制,凡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信誉良好的个人等均可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二、 招 标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切招标活动;
(二)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相关评标原则,有权选定中标单位和确定中标价格。
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所成立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具体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三、 标 底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公司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八条 标底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四、 投 标
第十条 施工企业、设备生产企业在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有投标材料并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
五、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十三条 由公司招标投标委员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17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㈡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㈢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㈤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㈡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㈢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㈣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㈠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㈡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㈢审定标底;
㈣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㈤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㈥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㈦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㈧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㈢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㈣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㈡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㈢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概算已经批准;
㈡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㈢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㈣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㈤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㈥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㈢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㈡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㈢编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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