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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29:42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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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议标二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议标。

(1)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①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②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1

③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副总经理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副总经理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并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程序性审核及实质审核。程序性审核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质审核是由工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背景调查。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②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③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④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⑤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①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2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工程副总经理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工程副总经理确定后由工程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标底由总经理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工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总经理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填写《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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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

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①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②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③《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①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工程副总经理签认后归档。 ②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工程部归档。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副总经理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工程副总经理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工程副总领导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 19000-ISO 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①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②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③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④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⑤社会信誉。

⑥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 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1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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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含2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通过诉讼解决。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3:18 | #3楼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三、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1、 建立以公司总裁为组长,以经营管理单位经理、工程副经理、财务经理为副组长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2、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具体管理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3、 小组成员由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审计部组成。主办部门是预算部,协作部门是财务部、工程前期部、项目部、采购部、审计部等部门。

四、 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 预算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

(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

2、 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3、 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 招标范围及规模

1、 由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时,材料及设备采购在100万元以上时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范围及规模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市政府令

[2001]89号)》。

2、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内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邀请招标时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

3、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直接发包。

4、 为便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各承包商间的推诿和各专业工程的交叉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招投标应尽量减少单项工程的分解招标。

六、 确定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

定。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预算部办理招标公告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七、 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4条。

2、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4、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7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八、 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文件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等共同拟订。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邀请书

●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

款)。

●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 设计图纸。

● 投标辅助资料。

3、 职责及分工

(1) 工程部前期、项目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编写招标工程的工程综合说明,确定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招标范围,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 预算部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3) 采购部人员拟订甲供材料及设备的招标规定和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4、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1) 招标文件的审查由预算部经办,审查意见由评审人员和工程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并填写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中,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公司总裁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审。

(2)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工程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九、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2)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经营管理单位、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2、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北京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2) 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

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 投标文件评审

(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4、 定标

(1)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预算部负责按《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确定。

(2) 根据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签字的《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预算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 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工程部前期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 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预算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一、 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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