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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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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
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
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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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1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使招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工程、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合约预算部是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合约预算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每个招投标项目成立招投标小组,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任组长。
第八条 招投标小组的人员组成
招投标小组由合约预算部(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和商务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的流程)、财务部(注册资本金、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的谈判)。
第八条 招标小组职责
负责评标、定标。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标形式和范围
第十条 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项目,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加工制作等)。
(二)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设备、单次备品备件、工具、仪器、劳保用品、辅料等)。
(三)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勘察、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
(四)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价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但禁止10万元以下同种物资一年内多次比价议标。
第四章 市场调研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设备、材料、工程项目,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必须安排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该单位的生产资质、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同类项目业绩、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注册资金、盈利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合约预算部为项目牵头考察的组织人,确定考察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不多于5人。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由考察人员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交招标小组。
第五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招标准备工作
(一)招标文件:合约预算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初步确定招标时间,初选投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技术沟通或技术交流。编制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合约预算部负责资格预审,根据项目标的及资格预审结论,确定同一档次的投标单位(不少于四家)。
(三)招标项目申请审批:由合约预算部填写“招标申请审批卡”,内容包括:招标方式、项目名称、估价、投标人、拟参加招标人员、招标日期,连同标书至少在计划招标前10天
(一般简单项目10天,重大或复杂项目需酌情延长时间)报合约预算部,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标
合约预算部负责向经批准的投标人发放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并把招标文件发至评标人员邮箱。邀请函需要明确的要素(不限于):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交费标准(根据标的大小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大于标的额的2%,但不少于5000元)等内容。对于需要提供样品的招标采购,标书中要提出明确要求。
(二)答疑
合约预算部负责对投标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踏勘现场,在投标方标书制作之前将所有有异议的技术问题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三)开标准备
合约预算部负责会场布置、拟定议程、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安排记录人员。招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1、开标方式
一般招标采用技术、商务同时进行,经充分的技术交流和商务谈判之后,投标方的最终报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呈送招标小组组长。但对技术含量高或技术上复杂的重大项目,可先期进行技术交流,然后进行商务开标和谈判。
2、评标与定标
(1)筛选
首先由考察过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投标单位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作业手段和能力进行技术评审,并初步确定可入围的单位。
(2)评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要求对投标方的综合能力、质量水平、业绩、价格、工期、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
(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小组组长根据评标结果,并征求全体评标人员的意见后拿出初步结论意见,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填入招标记录审批卡(见附表二)。
如果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分歧或失误,由招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人员重新核实相关情况并
组织重新评议,此过程中审计部全程参与。记录人员要对招标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
(4)审批
合约预算部将中标审批卡以书面形式(纸质或OA)提交到项目负责人,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进行审批(或批复的电子文档打印一份与招标记录一起存档)。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应按时参加招标会,如果确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招标会的,必须授权其他人代其行使相应的职权。
(5)审批权限
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应公司总经理审批;标的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总监审批;标的在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系统总经理审批;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总裁批准。
3、评标要求
(1)首先由技术人员发言,按职务从低到高顺序发言,招标会职务最高的负责人最后发言。
(2)评标结果应在评标会上初步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组长应向评标人员宣布初步评标结果,评标人员要在招标记录审批卡上签字确认,对评标初步结果持保留意见的,应在招标记录审批卡上签明个人意见。
(3)定标后需要变更投标单位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补充的,根据标的额大小,由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合约预算部负责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
合约预算部负责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招标文件备案、保管
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由合约预算部集中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正本交各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特殊规定
暂可不实施招标的项目、产品
(一)国家或行业垄断经营的特殊产品或特殊服务性业务。
(二)独家生产的设备、备件。
(三)应急项目或零星工程。
(四)已经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项目(价格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对于超过规定金额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合约预算部应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谈判过程中应邀请使用部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在合同审批卡中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跟标规定
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采购,经实地考察,招标标的物投入生产、使用过程中产品质量稳定,使用效果良好,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合同签订部门经相应审批权限的上级领导批准后,可以同原协作单位跟标签订合同(价格相同或更低),合同审批卡中应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因弃标、废标等情况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要重新组织招标;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按议标方式进行。
第六章 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员廉洁纪律
(一)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平等的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礼金、礼品、礼券和其它有价值的物品。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宴请和消费。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中有亲属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场纪律
(一)会议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开始,不得迟到,招标小组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会,应事先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或委托部门人员代其参加。招标小组人员既未请假,又未委托本部门人员代其参加会议,对其给予100元罚款,由审计部进行监督执行。
(二)招标会议开始后,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会场。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禁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向外透露与招标内容有关的任何信息。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确需离开会场的,必须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及其他信息,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场使用,不得外带,评标结束后,由合约
预算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的作废资料,由工作人员统一销毁。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格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结束后,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细节和推荐的中标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违反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或有意造成泄密,立即取消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下岗警告、降职、免职、劝退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约预算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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