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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
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0%= 1 万元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17-01-16 13:20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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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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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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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
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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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
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最新)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管理制度2017-01-16 13:16 | #3楼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五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
第十七条 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团结互助,节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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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八条 公司文件由总经理签发,并确定发布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一九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立即电话通知相关人。
第二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三节 合同、证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和标书文件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合同和公司证件、人员证件:建立档案。每一份合同和公司证件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或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及附件,证件的使用记录,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的执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人员证件集中保管,要有交件人收件人签名,使用人签名,并配合人员档案使用。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每周审核,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在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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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用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增加用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一人多能,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由总经理批准聘任。
第二十八条 新聘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登记表”,由经理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上岗。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试作期间的工资,由经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节 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并将月工资按实际应出勤天数折合成日工资核算。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部门经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四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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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九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二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 考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并每日将考勤结果公开。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经理审查,并以此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第四十五条 考勤办法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周六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所有工作日中午职员应在公司用餐、休息,离开公司半小时以上视为请假并取消午餐补助。加班2小时以上按半天加班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时间请假2小时以上按半天,请假半天以上按全天计算。
第四十七条 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上班时间禁止外出办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事假1天处理。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但无充足理由不执行公司要求,视为事假,按加班考勤反推请假考勤。
第六节 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和制定公司生产、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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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等计划,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2.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等;
3.决定员工的奖惩、定级、升级、加薪、招工、调工(干)、雇用或解雇辞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4.其他须经理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工作;
2.负责本项目的工作,随时和总经理沟通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开标会的开标唱标工作,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协调公司其他职员的协办工作,带领新职工开展工作。
3.协助其他项目经理完成工作,并对其他项目的文件传阅与催办。
第五十一条 办公人员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文印、档案、资料以及公关工作;
2.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遵守保密规定及工作制度,防止泄密和差错失误;
3.处理公司的公关事务,协助项目经理整理资料等活动,管理勤务工作和环卫工作;
第五十一条 保卫工作:
1.公司职员都有安全保卫职责,安全使用电器和各种工具,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偷窃和泄密事件发生。严禁非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使用本公司电脑或翻阅本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2.熟悉周围环境,经常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器材是否安全,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扰乱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的人员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 财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被撤销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进行监交;计划财务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审批权限如下:5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5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十六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十七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保管慎重,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一定有用章记录。
第五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每周终要会同经理盘点一次,结算清帐目。
第五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发票应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五十六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工资及奖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岗位和职责的规定拟订。
第六十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业务质量,贯彻好公司的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业务工作实行以项目经理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第二节 业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业务信息管理是企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服务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信息反馈是指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和各职工,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一办事人员存在各种不良因素或手续、资料缺陷的时候,以及客户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该项目各种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二)新业务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非本公司办理的其他新项目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其他因素有新信息时,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三)去甲方或政府部门必须携带笔记本,把所谈情况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反馈方法、原则。
1. 各种有用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
2. 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并要求紧急信息及时准确。
3.业务信息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收集人、主要内容和信息评估。
第六十五条 业务信息的处理
1. 涉及本项目的信息,项目经理在接收到后要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或结果告知消息来源人,重大事情同时向经理汇报。
2. 新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报,等待经理处理。
第三节 项目经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业务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人员有义务协助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第六十七条 项目小组在项目开展时按经理要求成立,在项目主要工作完成后解散。
第六十八条 项目小组职责:
一, 项目经理:1,负责受理业务,核查点收委托方报送的业务资料;2,负责统筹业务的工作进度,
保证工作如期进行并圆满完成;3,负责整体把握、审核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保证
工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4,负责业务成果的交付和业务费用的收取,保证业务成果的如期交
付和业务费用的如额收取;5,负责统筹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与档案员交接。
二, 经办人员:1,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如期、保质的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业务;2,负责承办的业
务的档案整备,并完整的交付给项目经理;3,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对其它经办人员完成的业
务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后的业务成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
第四节 三级复核制度
第六十九条 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安排项目小组经办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七十条 二级复核由项目经理负责,复核完成后,签字后连同复核意见一起报经理。
第七十一条 三级复核由项目经理与政府机关完成,复核完成后,连同政府审批意见返回项目小组。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协办人员若有意见分歧,报总经理决策。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为客户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保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是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第七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和其他投标公司的秘密,更不准出卖投标公司的秘密。
第七十六条 员工应保守的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招标项目的资料;
3.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4.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其他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七十七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传递、保管。 第七十八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十九条 记载有各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十条 接触秘密资料的员工,未经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严禁接触秘密资料。
第八章 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并应留下底稿和两份印好的以备存档和借阅,并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字。
第八十四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八十五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八十六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则自2015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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