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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9 00:35:56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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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医院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

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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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2017-01-16 12:42 | #2楼

第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 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

第五条 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二)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第七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8、会议结束;

9、公示。

第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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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 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 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院市场。

第十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3、公示3天无异议。

(二)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医院物质招标采购管理条例2017-01-16 12:44 | #3楼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安装、维修等)和物资采购项目(包括药品、设备、仪器、卫生材料、低高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和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商业贿赂行为,保证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黄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质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物质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一)单项概(预)算在五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年消耗量在五万元以上或批量购置在一万元以上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三)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器材。

(四)药品以及药品经销企业的确定。

(五)医院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各项招标采购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各招标项目不同分别设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前期工作。

第四条 任何项目主管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暗箱操作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医院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应该招标的项目和已招标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医院招标工作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及竞价谈判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指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询价招标,是指医院招标工作小组以询问产品用户单位订购价方式招标选定产品。

(四)竞价谈判招标,是指医院招标工作小组组织三家以上供应商实施竞价谈判招标选定产品。

第八条 医院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标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责成招标工作小组发布招标公告。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责成招标工作小组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均应载明医院全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等。

第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责成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文件和业绩情况,监督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医院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户单位(科室)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合同用户单位(科室)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由招标工作小组向院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医院招标领导小组的授权、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施工及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会同监督小组对投(邀)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定。

(六)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七)招标工作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工作小组报经院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开标活动。涉及金额较大或特殊项目的招标活动,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将招标准备情况和过程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以及招标工作小组的任何人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单价、报价以及不能影响公平竞争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该项目设计要求编制概(预)算书,即设置标底。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前,招标工作小组应对该项目规格、单价等进行市场调查,协商单价标准及规格单价标准的保密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获取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还应该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主要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转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与招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任何人串通投标,损害医院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的任何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的资质、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7天内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评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设有标底或单格标准的参考标底

或单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完成后,向医院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评标情况,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时必须有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多数成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票价格最低或者最接近标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报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的任何人中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当众宣布中标人,然后及时补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周内,招投标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自愿约定的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医院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他人完成,但他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暗箱操作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如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投标人向投标小组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一经查实,当即废标。若事后发现则进行经济处罚,并列入我院不受欢迎的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取消其招标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与批评教育直到

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活动中接受投标人贿赂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招标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与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问题洽谈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招标工作人员资格,对情节较重的给与批评教育直到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 对在招标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失误,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招标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中标无效的,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按照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二条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本办法,医院保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政府部门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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