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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
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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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2:0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 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1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建立招标档案。
第十六条经医院招标委员会同意,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可以将本章第十四条相关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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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七条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服务、物资或批量采购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医院招标范围。
第四章 招标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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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l、使用科室将申请采购报告、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业务职能部门。
2、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3、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科室、监察审计部、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
4、业务职能部门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递交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5、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经院长审签后发放。
7、业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或使用科室、中标单位、总会计师及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监察审计部必须会签。合同经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8、监察审计部对整个招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招标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使用科室应向业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
l、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该设各在国外、国内、区内领先水平的评估等内容。
3、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4、使用科室可派员协助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定 3
活动。
5、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中标招标项目的配置清单进行确认。
6、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项目设备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二十条业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
1、审核项目申请并确定招标项目使用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
2、负责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和论证。
3、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
4、与使用科室落实招标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质维修工作。
5、参与开标、评标、商务谈判。
6、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及时采购工作。
7、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主要承担:
l、负责接受、整理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资料。
2、向招标委员会汇报项目申请情况并根据招标委员会意见落实组织招标工作事宜。
3、负责与招标代理公司接洽协调并推进招标工作的实施。
4、负责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实施招标时随机组成招标小组,并编制或审查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
5、负责招标工作场所、时间、参评部门的确定、协调和通知。
6、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案记录及归档资料收集、整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主要承担:
l、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投招标项目的资质。
2、按国家、各地区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确定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内 4
容。
3、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
4、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5、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财务科招标管理岗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协助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公司应该具备:
1、具有合法资质。
2、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合法性。
3、组织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4、负责招投标资料的保密,不许对外泄露《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发售前)、参与投标单位的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评标情况、中标价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
5、及时将招投标备案资料送到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如违反《招投标法》,泄露标底及相关机密的,追究招标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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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监察审计部审计科,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部审计科也可以在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参加院内某些审计工作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医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七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医院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对医院涉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部门或所属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是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自行审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
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
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进点审计;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部门亦应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党委、纪委及监察审计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开展对医院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的审计,做好对基建工程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四、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医院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监督、评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五、依据审计结果,向医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维护医院形象。
医院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2:06 | #3楼
为在医院专业设备采购过程中引入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范围: 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或批量总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专业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 招标步骤:专业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六个步骤:
(一)、申请部门按医院有关规定申报、立项、审批。
(二)、分管院长、设备科、申报或使用部门对各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论证、评估,确定招标要求和配置方案,受评估供货商必须在两家以上。
(三)、设备科提前一周以上向供货商公布招标要求,投标时间、地点和方法。
(四)、 各供货商按上述第三点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 分管院长、设备科、申报或使用部门、医院纪检部门共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必须在两家以上,评标办法依照第一条所列的国家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 专业设备中附带消耗性材料部份由评标小组与综合采购部协商决定。
三、 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 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 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六)、 按国家及浙江省规定列入招标目录的专业设备
(七)、 已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或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设备
(八)、 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
四、 其他事项:
(一)、医院设备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起草论证会议、招标会议纪要,并由分管院长签发。
(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由设备科中止其中标资格。
(三)、 已中标的供货商如要更改招标要求或协议内容,在不涉及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由设备科与使用或申报部门协商确定。
(四)、本规定由医院设备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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