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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采购林木种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招投标采购林木种苗,在同等条件下采取就近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类造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商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林木种苗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林业、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的日常工作。市林木种苗招标指导工作办公室在各县(区)开展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时派出招标采购督导员,对招投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林木种苗招标采购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造林工程主管单位代表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在5人以上(单数),其中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章 公告与资质审查
第八条 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造林任务和作业设计,在招投标报名开始前,就拟采购的种苗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招投标有关政策依据和招投标采购的起止时间在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接受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造林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一个县(区)在同一造林季节使用同一个树种的苗木或种子价值超过50000元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稀有品种及有特殊需求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经市林木种苗招标工作指导办公室书面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投标人必须是有经营林木种苗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者同时需具备:种苗产地标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有良种繁育等特殊要求的,需具备林木良种使用证。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获知公告后,携带有效证件向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投标,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经营林木种苗的资质,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注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投标人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种苗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
(四)种苗生产基地无检疫对象;
(五)投标人信用。近年来是否承担招标采购、中标与否及履行合同能力。投标人有无违约、毁约、欺诈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的其它条件及招标方对种苗特殊需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应根据各工程造林苗木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规程,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时领取报名申请表和标书。同时,投标人应按投标总价值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投标总额的10%。另交纳每树种100元的招投标资料费。申请表中要填写清楚参与竞标的种子或苗木的品种、产地、数量、竞标单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按规定填写好标书后,自行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县(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标底制作与招标
第十六条 标底由县(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标底制定应在调查分析当年种苗的生产和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参考各类种苗上年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价格的确定应依据优质优价的原则。
标底价格应包括:苗木费、起苗费、包装费、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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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标底制定后,交由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封保管。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投标会开始,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到场,检查密封标书、标底价无异议后,现场开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采取公开方式,由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对内容不全、字迹不清、重复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并当众宣布标底,在标底价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为有效报价,参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每个种苗品种分报价、信誉承诺二项指标综合评标,二项总分为100分,其中报价70分,信誉承诺30分。报价每高出标底价1%减1分,最高减20分;报价每低于标底价1%加1分,最高加30分。信誉承诺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按满分30分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求其平均分而得。单项树种的同一品种得分最高为中标。同一品种得分相同,以质量好,信誉度高,交通方便、能按时提供等综合考核,由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种苗数量不足,其缺额部分按评标得分从高分向低分依次类推直至满足招标数量为止。
评标时若某一树种投标人报价全部脱标或投标人少于三家,则由公开招标转为议标,在同品种、同质量的前提下,先与报价低、数量多的投标人议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充分考虑植物的分布区等条件,不适宜调种、调苗地区的种苗应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对未中标者,自招投标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种苗购销合同书,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全额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在该中标人履行合同结束后,全额退还保证金。投标报名时每树种100元的招投标资料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替补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七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投标情况(包括评标的方式与方法等)报市林木种苗招标工作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中标合同书签订后,中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中的其它特殊情况由县(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以排斥其它投标人的,一经查出,其投标结果无效,对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出投标的,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提供种苗的,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无效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已发布的其它关于林木种苗招投标的规定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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