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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管理规定
1.邀请招标的条件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
采取邀请招标限制条件是: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按照上述规定,邀请招标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且潜在供应商较少或项目标的较小而公开招标的经济效益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2.邀请招标的条件:
有如下五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
第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注。
邀请招标规定细则2017-01-16 11:34 | #2楼
邀请招标条件:
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 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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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十三号令)
第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号令)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中共国资委纪委《关于中央企业2015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继续开展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招标业务,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2015年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要着重解决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问题,防止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以邀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国内招标代替国际招标,不断提高公开招标率;要着重解决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问题,完善招标监督的操作规程,深入检查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招标业务的规范性;要着重解决整改措施的落实问题,加大跟踪监察的力度,综合查找制度缺陷,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招标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监察效果;要着重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邀请招标程序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采用邀请招标限制条件是: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按照上述规定,邀请招标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且潜在供应商较少或项目标的较小而公开招标的经济效益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的定义
邀请招标流程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三公原则”的采购方式,但是也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同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邀请招标则不仅在一定程序上能够弥补上述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注意事项
在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注意以下几点
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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