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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三、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1、 建立以公司总裁为组长,以经营管理单位经理、工程副经理、财务经理为副组长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2、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具体管理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3、 小组成员由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审计部组成。主办部门是预算部,协作部门是财务部、工程前期部、项目部、采购部、审计部等部门。
四、 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 预算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
(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
2、 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3、 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 招标范围及规模
1、 由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时,材料及设备采购在100万元以上时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范围及规模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市政府令
[2001]89号)》。
2、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内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邀请招标时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
3、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直接发包。
4、 为便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各承包商间的推诿和各专业工程的交叉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招投标应尽量减少单项工程的分解招标。
六、 确定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
定。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预算部办理招标公告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七、 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4条。
2、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4、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7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八、 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文件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等共同拟订。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邀请书
●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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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
款)。
●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 设计图纸。
● 投标辅助资料。
3、 职责及分工
(1) 工程部前期、项目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编写招标工程的工程综合说明,确定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招标范围,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 预算部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3) 采购部人员拟订甲供材料及设备的招标规定和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4、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1) 招标文件的审查由预算部经办,审查意见由评审人员和工程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并填写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中,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公司总裁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审。
(2)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工程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九、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2)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经营管理单位、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2、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北京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2) 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
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 投标文件评审
(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4、 定标
(1)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预算部负责按《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确定。
(2) 根据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签字的《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预算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 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工程部前期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 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预算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一、 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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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1:3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
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
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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