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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6:21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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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议标二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议标。

(1)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①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②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1

③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副总经理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副总经理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并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程序性审核及实质审核。程序性审核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质审核是由工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背景调查。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②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③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④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⑤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①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2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工程副总经理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工程副总经理确定后由工程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标底由总经理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工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总经理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填写《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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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

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①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②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③《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①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工程副总经理签认后归档。 ②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工程部归档。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副总经理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工程副总经理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工程副总领导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 19000-ISO 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①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②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③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④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⑤社会信誉。

⑥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 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1:3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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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含2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通过诉讼解决。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1:32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切实做到项目招标工作高效、安全、透明,招标活动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北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各有关组织机构以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凡列入公司经营计划(本办法中指公司专项技术改造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及节能减排计划等)需要实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组织方式一般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办理的招标活动,通常招标人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规定需要上级部门或中国北车进行招标审核的项目,应该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一并报送核准,并按照批复的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请示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才可进行。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中国北车有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

1.资产管理部是公司设备采购及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规划发展部下达的项目实施通知和技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前期调研工作。

2.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报批、报建程序以及勘察、咨询、

设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的标底。

5.负责组织进行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6.负责组织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商务合同。

(二)技术中心

1.根据使用单位和生产实际的需要,负责提出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和建设工程的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根据拟采购设备的加工对象,与供方进行技术交流、协商,确定技术协议。

(三)规划发展部

1.参与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负责合同条款的审定及法律适用性的审核工作。

(四)技术改造办公室

1.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五)审计监察部

1.参与基建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评标工作。

3.负责对合同进行审计,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六)财务部

负责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的调剂、保证资金需求。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第一管理者。 职责: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招标工作组

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资产管理部第一管理者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使用单位以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制定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集开标、评标会议等。

(三)评标委员会

职责: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进行专业评议,并形成评标报告和中标单位推荐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网上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选派不超过专家评委1/3的技术专家作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由使用单位或工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按多于所需人数2倍推荐人选,报请主管招标工作的副总师以上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开标前确定。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推荐资产管理部、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技术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单数组成。其中,规划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推荐的评委

一般侧重于商务部分评标。资产管理部、技术中心、技术改造办公室、使用单位等部门推荐的评委一般侧重于技术部分评标。

第四章 设备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等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 (一)编写技术规格书

技术中心应组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明确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等基本要求,编制技术规格书,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二)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供应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四)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评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并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建议,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定标

(一)评标报告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技术中心、使用单位以及公司其它有关部门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与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建设工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前期手续。 一般建设工程招标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在项目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计划后组织进行。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招标。在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司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二)对于自行招标项目,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 工作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1.编写技术(工艺)方案

技术中心应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拟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编写技术(工艺)方案,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2.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3.制定标底

建设工程的标底采用定额或工作量清单方式制订。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和具体要求,组织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制定。

4.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承包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5.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6.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办法,负责组织评标、定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推荐中标单位,并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4)评标报告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5)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并及时按要求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它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估算金额低于本办法第四条之范围的项目,应当进行比价比选。具体实施时由资产管理部填写《采购比选单》,由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报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时间紧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直接采购(发包)而无法招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填写《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见附表),经审计监察部、技术中心、规划发展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在具体采购(发包)时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规划发展部、审计部、技术中心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一起洽谈各项商务及技术条款,并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列入中国北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按中国北车要求在《中国北车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上报招标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项目,需要比选、直采,或招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并由公司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该费用主要用于为标书制作工本费和评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妥善保管,开具相应收据,招投标活动结束时,按要求及时返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装、工具和信息化等项目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单位在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建招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并按此程序和要求组织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选派代表作为招标活动的监标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及时制止,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要从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做到“不收礼、不受贿、不索贿、不接受宴请”。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标底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干预标底的确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或中国北车相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或中国北车下发的文件为准。如与公司其它文件不符,以本文件为准。

附表:1、采购比选单

2、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附表1 : 采 购 比 选 单

注:此单一式两份,批转一份,审计监察部留存一份。项目多可另立明细。

附表2: 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采购(发包)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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