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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和内容是:
⑴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⑵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⑶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⑷按管理权限组建并管理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⑸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⑹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⑺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7-01-16 10: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
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 2-
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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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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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经办部室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实施办法(杭钱新司〔2012〕58号),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内部监督。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要求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杭州产权交易所、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平台(国家商务部国际招标采购网)等交易的,必须在该类交易平台交易;规模或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工程、非单项工程、未明确法定省市监管部门的各类工程,经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业务关系。
(二)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设备、材料)、货物及服务等政府采购,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实施部门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业务关系。不符合公司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委托的,不得直接委托。
(三)招标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招标组织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内部监督。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有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部审查备案。对第七条第一款- 4-
规定的项目,招标经办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参建单位人员召开廉政谈话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目标为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执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过程,检查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依法组织招标,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按照摇号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核查投标报名单位是否列入新城黑名单,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制止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和内容等不公正行为。
三是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 -5-
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三)按照权限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管委会和公司执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管理。
(四)按照权限处理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移送处理。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评审交易过程;
(四)询问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
(五)必要时组织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公布招投标监督联系方式,按照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处理,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因工作态度不认真,业务不精通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提醒教育,制止错误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整改错误的- 6-
态度不积极等行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组织纪律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超出公司管理权限的,由监察审计部移送管委会或市纪委监察局驻新城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以及贪污受贿的,根据管委会监督管理办法,由驻新城监察室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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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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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7-01-16 10:42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调和服务。
区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 2
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六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 区招标办是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三)负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
(四)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
(五)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执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 3
现场监督;
(七)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准入管理;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对区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区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建设分局等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制定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根据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
(六)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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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协助区招标办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平台)是我区集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履行市场操作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对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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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使用;
(五)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
(六)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七)区招标办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依照本部门职责,严格业务监督,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抄告区招标办。
第十三条 区招标办可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区招标办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及时反馈区招标办。
第十五条 区招标办可对政府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的产生及其成员构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区招标办应会同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以及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投诉。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按照《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嘉监2015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招标办应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潜在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搞好交易服务,自觉接受区招标办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
标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服从招标投标服务机构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严格禁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招标办: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采取不正确招标方式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区招标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招标办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二)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在对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中,应配合而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室会同区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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