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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及时磋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确保招标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主要工程及规模:
5、总投资额:
三、委托范围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工程
1、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项目前打×):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招标:
施工招标代理报酬 ;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报酬 。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无委托的在项目前在打×): √代拟发包方案; □
√发布招标公告;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
√编制招标文件; □
×编制上下拦标价;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共 4 页
代理合同 正本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
√其它由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其它事宜; □
四、委托人权利
1、负责发包方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招标书面报告的审核签发。参加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项目开标。参加拟草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会同代理人根据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根据代理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2、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6、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五、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所需资金,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委托人会同代理人澄清、签发投标商就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
4、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5、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 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6、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7、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9、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不超过代理方获取的招标代理费用。
10、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无
六、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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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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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其他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七、代理人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代理人必须具备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资质,因代理人未满足上述要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负责。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身的专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建设中的业务咨询。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1、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招标过程使工程建设费用达到经济合理。
八、代理费
1、施工招标代理服务费报酬为 。
2、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
3、代理人按国家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人。
4、在招标过程中,委托人不给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九、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准泄漏给任何一个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止)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十一、争议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双方应及时通报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5、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合同文本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1份;副本一式4份。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开户:
开户: 帐号:
帐号: 电
电话: 传真: 话: E-mail: 传真:
E-mail:
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 (单个项目)2017-01-16 10:02 | #2楼
甲方: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共同开拓市场,发展招标代理业务,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现就 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总则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扩大甲方市场影响力。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企业管理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经营利益及建设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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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招标部具体负责乙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1、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项目所在地开展业务的相关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条件(如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有要求,应达到其要求)。
2)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配置满足业务开展的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师、具备省建设厅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数量视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要求而定。
3、如果乙方不具备上述办公或人员条件,则应以甲方招标部为主,乙方配合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业务运作和管理
(一)市场开拓、合同管理
1、乙方应守法经营,并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协调性、 1
经营利益及甲方企业声誉。当发生与甲方或甲方所属其他分部追踪同一个工程项目时,应及时呈报甲方招标部或直接报告甲方总经理予以评审裁决,确定目标追踪责任人和协作人。责任人应全力以赴单独或恰当协调、真诚团结协作人将项目承揽到手,并以各自经营工作投入权重提取相应比例的经营费用。决不允许内部互相攻击、相互诋毁的事情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将依据事件危害程度,给予责任者严重警告、罚款或解除本协议的处罚。
2、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并签署招标代理合同的,必须按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生以下违规操作情况,乙方必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①乙方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报甲方招标部审查,由甲方招标部审查认可后盖章,乙方应将签订完的招标代理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招标部备案,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一万元。
②如发生私用该分支机构公章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或私刻公司公章、合同章的,一经发生,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解除合作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③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转让给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同时甲方亦不承认以任何名义挂靠乙方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技术及法律民事责任。发生一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纠正程度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3、乙方若有对业主、建设行政相关部门、其它咨询机构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意向,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事先向甲方汇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发生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投诉或举报行为,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万元,第二次罚款20万元并解除本协议。
4、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
1、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工作指导,由甲方招标部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乙方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联系的项目备案所需的资料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拥有具有招标代理从业资格的代理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经验,可自行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2)乙方在招标代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A、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应符合甲方招标部规定的工作流程;
2
B、招标项目批准手续应齐全、合法,提供项目三证(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报建证),经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C、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应报甲方招标部,经甲方招标部会审通过后,方可签订,并留档一份;
D、代理项目应按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文件等主要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并发放,定稿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
F、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开标评标会应由招标部派人参加;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开标评标会可由乙方自行组织,也可邀请招标部参加。如需去济南以外地方,招标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含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中;
G、中标通知书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盖章再发放;
H、每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将一套完整的项目招标代理资料汇编提交甲方招标部存档。
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确保甲方的信誉不受损害。如发生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信誉遭受损害的情况,乙方必须按下述方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和乙方认错改正程度,甲方酌情考虑是否解除本协议:
①业主投诉乙方或受到主管部门口头批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严重程度酌情罚款1-2万元;
②乙方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或行为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视严重程度罚款2-5万元; ③因乙方的代理工作导致相关主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招标业务的,视暂停时间长短罚款5-10万元。
④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4、如乙方无招标代理从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将所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并提供配合协调。
四、招标代理收入分配方式
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及招标代理费的收取
1)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招标代理业务投标保证金应缴纳至甲方设立的专门帐户,乙方不得自行收受投标保证金。
2)招标代理费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的,乙方在代理业务结束后将应收取的代理费金额书面报甲方招标部,由甲方招标部通知财务部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
分退还中标单位。
3)招标代理费由业主支付的,在招标代理业务结束后,甲方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投标单位。乙方将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缴纳至甲方财务部。
4)甲方财务部收受招标代理费后,向中标单位或业主出具招标代理费发票。
2、招标代理费的分配
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20.6%(管理费+税金)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招标代理费的结算
1)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15%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营业税(5.6%)由乙方承担,按月结算,结算手续通过甲方招标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条所述营业税执行国家规定,管理费每年度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2)如由甲方招标部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等服务,乙方除向甲方缴纳上述第1)款所述管理费外,还应向甲方招标部支付招标文件编制费(按招标代理费收入的10-20%收取,最低1000元,在甲方招标部提供招标文件时支付)、参加开标会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等。
3)乙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的,应为招标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分成比例及结算执行以下规定:招标部按招标代理收入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向承揽乙方支付业务承接报酬(乙方应交给招标部同等金额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结算情况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招标部承担。
4)以上情况之外由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与甲方招标部具体协商。
五、其他
1、乙方必须对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行程序等商业机密负有并履行保密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技术、民事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甲乙双方产生争议,若不能自行解决,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本协议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531-87063536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乙方为法人单位,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为自然人,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招标代理合同2017-01-16 10:01 | #3楼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5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5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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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 2 -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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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5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 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 -
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清除有关不利影响。
2.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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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份。
4.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市公司
甲方(委托人):(盖章)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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