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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招标合同样本

时间:2022-12-29 00:33:52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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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招标合同样本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装修招标合同样本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室内精装修工程,详见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1、承包范围:详图、预算、图纸以及相关工程签证。

2、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按预算项目及总价包定。

3、工程总造价为:

三、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

2、施工日期:总工期天(日历天数),即

3、若由于非乙方的原因未在合同的开工日期开工,开工日期从甲方移交场地(以双方书面签署的文件为准)交接的次日起计。

四、工程质量标准

1、材料: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材料进场应经甲方确认。

2、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按本合同或甲方书面要求进行施工,符合现行建筑、市政、安装等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3、质量标准的评定按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乙方提供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乙

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在保修期内乙方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工程检查与验收

1、竣工验收

(一)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二)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楼案馆对资料的要求)。

2、工程移交

(一)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二)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进拆除或清理,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6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或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3、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一)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竣工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90天内进得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思。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书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4、工程竣工验收,承包方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报验签认单;

(2) 工程竣工申请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4) 竣工图等。

如发包方有特殊要求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完成竣工验收的所有资料;发包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减资料项目,资料记录、整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5、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6、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随时可以检查,对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严,或操作工艺不合理造成影响工程安全性能和使用的质量问题,甲方发出警告后,乙方未整改或重复发生同一类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工艺,更换施工班组,对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第一次罚款500元,以后每次罚款均是前一次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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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验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验收不合格应由乙方返工、更换、重做,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完成竣工验收的所有资料;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减资料项目,资料记录、整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甲方无正当理由不验收,且不通知乙方进行延期验收或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应视为工程合格。

六、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 甲方指派 为工地代表,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单位的施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无偿为乙方提供可进行施工的场地,提供临建用地。

(3)为乙方提供满足工程进度计划实施要求的水源、电源,并负责将水源、电源引至所施工楼层。如果停电,乙方需提供发电机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但是甲方需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4)负责提供装修材料的垂直运输机具,相关费用协商处理。

(5)负责办理施工的批准手续并承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所征收的费用。

(6)乙方在工程所在地需办理暂住手续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2、 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为 工地代表,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现场施工管理。

(2)施工时应注意减少扰民,并保护好周围环境。

(3)负责自己的所有临时工程(第六条第1款的3、4项除外),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如甲方要求乙方挥发临建用地的,乙方应恢复用地,费用乙方承担。

(4)所有施工人员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管理。

(5)所有施工人员均须办理工卡。

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议定)

八、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果由于承包方违章操作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2、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文明施工生产的有关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3、承包方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或口头通知,不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承包方在施工中不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材料乱堆、乱放,建筑垃圾乱丢弃,施工场地混乱,发包方在责令整改同时,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九、工程变更

1、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的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增减由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若变更或增加合同外的项目,乙方应在14天内提出新价款,经甲方确认新价款,双方签字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拖延工期,对甲方后续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时,且在甲方发出警告后仍无改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合格管理人员;对甲方后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

换承包人,且乙方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双方确认的材料型号、规格、品牌、品质施工,且未经甲方认可,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工程按期完工,非甲方原因,乙方中途连续3天或累计停工超过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10‰支付违约金,并于甲方通知终止合同三日内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付款,并撤离施工现场。

4、任何一方在中途无理终止合同,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并按合同给付对方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付款,由甲方另安排施工队伍。

5、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工期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需更改工程材料,双方就单价及其他未能协商一致时造成的停工,工期应顺延。

6、当日停水、停电连续超过4小时的,工期顺延。

7、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未完工,则从超期限开始,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

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1、所有双方的工作联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口头指令的,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的两日内补办书面通知。

2、对所有的通知及工作联系,对方在48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均按认同处理。

3、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期满后终止。

6、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书;附件二、工程预算书。

甲方: 乙方:

住所:虎门镇金龙南路俪城四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0769-85221133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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