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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材料招标合同

时间:2022-05-19 10:42:36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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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材料招标合同

合同编号: 物业管理招标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材料招标合同

记录编号:QY-ZB-JL-01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 :

青宇(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Qingyu (Bei jing)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Ltd Qingdao Branch

二○一五年

【ISO9001】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青宇(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栋20层2021室

负责人:李平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电话:660629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岛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全面细致考察,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为 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类型: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第二章 委托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第四条 招标代理工作的内容:

邀请招标: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助甲方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协助甲方办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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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业务。

公开招标: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助甲方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协助甲方办理备案等业务。

第三章 委托期限和费用

第五条 委托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

第六条 委托招标代理费为 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50%的委托招标费用计人民币 整(大写)。

2、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50%的委托招标费用人民币 整(大写),乙方收到招标费用后【2】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项目的招标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派人对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2、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招标委托书;

(3)项目详细概况、建筑及使用面积清单;

(4)总平面图、设计说明;

(5)项目详细设备、设施清单;

(6)招标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

担由该等文件而引起的全部责任,该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招标工作延误,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需保证该项目相关手续未违反-政-府相关规定,因此而导致的招标工作的延误由甲方负责。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全面的支持和配合,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4、从委托之日起直至评标结束,不得向外界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

5、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对所有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通过招标文件编制歧视条款或在组织的评审活动中对任何投标人加以排斥、限制。

7、按照招标文件约定3日内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制定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3、发售招标文件。

4、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在招标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邀请书、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定标原则等实质内容须向招标人征求意见。

7、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8、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咨询服务。

9、从接受委托之日起,直至评标结束不得向外界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

10、乙方撰写的招标文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11、对所有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通过招标文件编制歧视条款或在组织的评审活动中对任何投标人加以排斥、限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甲方承诺如延迟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招标代理活动产生的额外费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符合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同时合同与补充协议中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共肆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的各事项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青宇(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委托方代表(签字): 受托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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