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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区用土地流转合同

时间:2022-05-18 15:49:32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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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区用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区用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建设xx绿色长廊工程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绿色长廊工程建设土地流转的方式、数量及费用 甲方采用租赁的方式将位于XX路南侧XX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建设XX绿色长廊,土地流转费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每亩XX元由县财政全额支付;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XX元土地流转费由乙方与县财政各按50%支付。

关于土地流转方式:费用支付及青苗费补偿,按XX文件第一条第XX项、第XX项办。

第二条 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XX绿色长廊建设或发展林苗及其它经济物类果树林。

第三条 土地流转时限

本合同土地流转时限为XX年,即从2015年XX月XX日开始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 土地流转费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土地流转费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合同规定由乙方支付部分,乙方于每年XX月XX日之前全额付给甲方当年土地流转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1、权利:①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享受本合同所流转土地的国家(除林业以外)各项惠农资金补贴、因采煤塌陷或征占用土地的(除林业以外)各项补偿。以上各项补偿及费用均由甲方发给原土地承包人。

2、义务:①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协调做好被流转土地生产所需的水电供应,并及时处理好乙方与周边群众发生的治安纠纷;②确保乙方及时享受本条前款第三项所约定以外的各项补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土地流转期内,被流转土地的林权和各种林业政策性补贴归乙方所有;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各种与乙方有关的林业方面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因乙方经营所征得的林业方面资金或其它资金均由乙方享受。

2、义务:①按XX县林业主管部门作业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④乙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⑤土地流转结束后,树木的所有权归乙方,具体按《XX绿色长廊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办。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需要变更或 2

解除本合同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①不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其他非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合法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在绿色长廊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阻碍或不利于本项目正常实施的纠纷和行为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双倍赔偿对方所有损失。

第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政策执行,由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生产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2、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双方、鉴证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附件:①流转土地座落方位简易图;②乙方XX复印件。 

第十一条 签字、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鉴证方:XX(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XX(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区土地流转合同2017-01-11 11:15 | #2楼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石泉村原十二组刘家湾对门山土地,质地板结,农作物无法生长,植树生长缓慢,数年仍是再生林,荆棘丛生。在政府号召和鼓励下,本组村民刘国辉将土地整平发展养鸡,经村民委员会和小组协商,村民情愿流转,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2016年 月 日——2028年 月 日止。

二、承包款及付款方式:

承包款每年每亩 元,共12年,一次性由乙方付清甲方。(含青苗补偿)

三、双方责任:

1、甲方必须将地上附着物在乙方开工之前清除干净,以免妨碍乙方施工。

2、土地开发,国家征地,土地征地补助归甲方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3、任何一方中途违约合同罚款 元给对方。此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以及村委会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以免纠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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