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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土地合同怎么签
合同编号:G5107-10-ZL-0328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本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日在 宜昌 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加油站经营需要租赁乙方土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土地利用目的和方法
甲方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加油站及配套设施。甲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土地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乙方提供土地的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三条 土地利用期限
甲 ,乙方确保在此期间甲方对土地独占、排他的利用。
第四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本合同土地租金总计 (大写: 整),租金包括土地租赁费用、税费。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帐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正式租赁款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的费税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乙方总表下的使用水电等,按实际使用量和市场价格结算。
第五条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交付甲方使用。在本土地租赁契约有效期间内,即使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租赁也不消灭。
第六条 甲方加油站在建成经营过程中,乙方不得在其场内另设加油点,甲方保证该站油品供应价格按照国家规定零售价格执行。
第七条 当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条件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政府有关机关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八条 乙方要确保甲方加油站能够顺利建成。该加油站商务许可由甲方自行办理;消防、规划等建审由乙方负责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排除妨害,继续履
行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政府和政策性拆迁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本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租赁土地的土地补偿归乙方,租赁土地的地上补偿归甲方所得。乙方因其他特殊因素需要提前解除该合同的,乙方须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甲方,退还剩余期间租金,并以甲方投入的不动产按解约时评估的价值进行全额赔偿;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租金。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最迟须在期
满之日前三个月向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如非城市规划拆迁等特殊原因,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应同意甲方的续期要求,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续期要求,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租赁年限届满后,加油站地上资产及加油站的全部油料、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土地租赁土地平面图纸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经办人: 经办人: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见证方(西街北村委)代表人:
见证方(会亭镇法律服务所)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鉴于夏邑县石油公司提前撤消位于会亭镇淮海文化广场西南侧(商永公路路南)的加油站,为了维护西街北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未到期的该宗地块由承租方(会亭镇人民政府)返租给原出租户,为维护双方权益,维护《会亭镇城镇建设规划》,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土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位臵、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原租赁乙方位于会亭镇淮海文化广场西南侧(商永公路路南)的土地约 亩反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大写) 年,土地租赁期限到期后,双双本次签订的合同及
年 月 日签订的原甲方租赁乙方的协议自行终止。
三、租金计算标准及交付方法: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土地使用权重新返还给乙
方,双双也不再互相支付土地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在合同期限内对乙方租赁的土地拥有使用权; ②对乙方土地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违反《会亭镇城镇建设规划》使用土地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如制止不力,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
③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对租赁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鉴于《会亭镇城镇建设规划》及会亭镇城镇发展状况,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不准将该地块用于兴建加油站,加气站等化学危险品经营场所。
②对租赁土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③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乙方违约,必须赔偿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不有写清的事项,均已国家相关法律为约束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亭镇法律服务所、西街北村委作为见证方各存留一份。
租赁土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增加经济社收入,由乙方承租甲方石龙路红星段(土名石决、帮石)土地一块。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地块地点
位于白云区石井大道石龙路红星段(土名石决、帮石)。
二、地块面积
甲、乙双方确认该地块的实际面积为 2376 平方米。
三、使用期限
乙方使用该地块的时间为三十年。
即从2015年12月01日起至2040年11月30日止。
四、场地使用费用
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 元计价。以后每三年递增10%。
五、缴交租金时间:每年的12月1日至7月15日一次性缴交当年租金。
六、违约责任:甲方不得中途停止租赁关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必须赔偿。逾期不缴交租金,罚乙方5%的滞纳金。
七、乙方在租用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时,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国家有补偿时,土地补偿归甲方收入,机械、生产经营搬
迁等补偿归乙方收入;建筑物厂房补偿按年限分摊,则建筑物补偿总金额除以三十年,已使用的年限补偿归甲方收入,未使用的年限归乙方收入,甲方收取乙方的租金至征用日的那个月止,多收部分退回乙方。
八、协议期满时,乙方所建的一切建筑物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已方继续租赁,租赁形式、价格再行商定。但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续租给乙方,甲方只出租土地,其他事情由乙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红星经济联社一份,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日 期: 日 期:
土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所租地块(从 的果园地)转租给乙方用于发展花卉种植项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地地点、面积及四至:从 果园地,总面积200亩,具体四至界限以宗地测量图为准。
二、租用年限:贰拾年(即从2015年 10月31日至2035年10月31日)。
三、租地租金: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亩〃年),按每三年一次递增5%。即第1—3年为1800元/亩〃年,第4—6年为1890元/亩〃年,第7—9年为1984.5元/亩〃年,如此类推。
四、租地订金: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将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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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租地订金。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租金时,乙方所缴交的壹拾万元(¥100000元)订金转作第一年的部分租金。
五、履约保证金:在租期内第一年,乙方按每亩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亩)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一次性付给甲方,保证金充作最后一年的部分租金。
六、租地订金、租地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1)租地订金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租地订金,土地租金待甲方“四通一平”(水、电、路、光纤、地平平整)全部完工后,按实际租地宗地测量面积计算并一次性付清甲方第一年及下一个半年(即18个月)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两项款项总额合计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其中第一年及下一个半年(即18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合计: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甲方“四通一平”全部完工并交付乙方之日为土地租期起始日)
(2)以后每年租金支付:以后每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的相同月份内付清。因第一次支付一年半租金,所以第二年只付半年租金。租金起付的日期以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时间起计。
七、交地时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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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方完成租地范围内的“四通一平”工作为交地时间及标准。其中,清障及清表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且费用由甲方承担,“四通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能高于同类标准。 八、申报项目财政补助收益分配:以乙方项目名义所申报的财政“以奖代补”及科技资金扶持等项目资金,在扣除申报费用后,乙方按50%比例分配给甲方。乙方必须在资金到达乙方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划拨给甲方。逾期的,乙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5%计给甲方。
九、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租地范围内清障、清表和“四通一平”工作,协助水源供应,生产生活污水排放。
2、租用范围内的果园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花卉种植及休闲旅游农业等项目,不能作其它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土地。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花卉种植(设施农业)能够立项。
3、甲方必须确保租赁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不低于200亩,丈量标准为投影面积1公顷=15亩,否则视为违约。租用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乙方已租用的果园地。
4、甲方负责并协助乙方解决租用果园地的用水用电问题, — 3 —
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报装用水、用电等设施过程中,如需甲方加盖公章、出具证明等,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配合,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与甲方村民享有用水、用电、生活污水排放和使用其它公用设施的同等权利。乙方所使用的两相、三相等用电设施,甲方必须无偿提供土地给乙方树电杆、架电线,不另予补偿费。
5、土地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自主安排生产计划、劳动组织以及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种植结构。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按生产要求进行土地整体规划,不得再有农户自行耕种。
6、租用期间,乙方有权在租用果园地内修路、开沟、铺设灌溉系统、搭建大棚、修建围墙等生产设施以及修建办公楼、员工宿舍、仓库、停车场等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必须协助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7、乙方对租用果园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地内工人工资及因生产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8、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租用果园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如遇乙方与村民及有关方面发生纠纷,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甲方有责任教育租地周边的村民,不得破坏乙方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乙方的生活、经营活动。若发现偷窃、滋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租用期内,乙方在不违背本合同条款前提下,有权对所— 4 —
租用的果园地进行分租、转租及合作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涉。
10、甲方应确保乙方无偿通行、使用已建的村道,如遇到其他集体或村民(包括本村社集体及其他村民)等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11、甲方保证享有合法出租土地的权力,在租赁时土地没有产权纠纷、无抵押债务、税项等问题。租赁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租赁期内,除因政府征地和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占用土地,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投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按同期国家政策进行补偿,其中包括该土地上的所有设施补偿费、投资经营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损失等。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强行终止合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按评估总价由甲方负责赔偿,包括乙方所有的建设投资额、预期经营收益等,另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 — 5 —
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如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无偿收缴乙方的所有投资项目和果园地。
3、在租赁期内,如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合同自动解除。若有他方租用该果园地,乙方有权将项目设施与物品转让。若不再出租或转作其他用途,则双方约定时间由乙方自行清理设施。如逾期不清理的,则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而可动产的喷灌系统设备、用电设施、大棚、温室、冷库、生产设备等物品归乙方所有。
4、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如有不合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擅自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租用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使用该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租用期满前,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再租用甲方土地,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违约责任处理。
十二、在租赁期内,如因政府征收开发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时,合同即自行终止。甲方必须凭从化区国土部门或鳌头镇正式有效征地文件,并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无条件将该土地退回给甲方。乙方配合进行搬迁等有关— 6 —
工作,搬迁期为6个月,搬迁期间甲方免收土地租金。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府)征用或征收该土地时,则按国家征收土地正常标准归甲方所有(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臵费、社保费、留用地归甲方所有),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投入建设的设施补偿费、投资经营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解除合同补偿费及土地租赁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损失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以上补偿费由征地方负责,甲方不另外补偿乙方任何损失和补偿。
十三、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在承包土地上所投入建设的一切不动产(指房屋、水池、道路、电杆、电线等基础设施)由甲方处理;可动产(指大棚、温室、喷灌、冷库、生产设备等均属动产)由乙方自行拆迁处理。如乙方需续租要提前一年与甲方另行协商,订立租赁合同。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包括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末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助解决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凡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 7 —
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法律规定提交从化区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基础上,应同时遵守甲方与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第8、9、11、12、13、14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地合同书》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违反的,视为乙方违约。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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