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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联营合同
联营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营人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级关于发展村办企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经全体村民公决,甲方按照本村集体土地规划方案,将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发展企业,并用公开协商方式与乙方研究,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用途为发展企业,为规划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位于 土地以资产入股与乙方联营建设 公司。
二、联营期限为年,即年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联营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评估价值为 万元,约占总效益 %,乙方投入资金 万元,占总效益 %。
四、联营项目名称及建设和土地用途:
建立 公司。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建筑规划进行指导,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使用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建设、工商、税务、电力等。
3、有义务协调处理涉及建设用地有关事宜,以及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正常经营。
4、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方式,每年以公司纯利润提取的红利,但不承担亏损及债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建设用地有自主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享受上级对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2、对甲方提供的建设用地上可以自行规划、建筑,但不能改变用途,不能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企业。
3、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建设用地及项目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且乙方招用工人除特殊人才以外一律从当地招用,乙方提取公司纯利润的 %红利。甲方只是提供土地,不承担其它经营风险。
七、联营期满,乙方有权处理投资的全部生产设备,甲方收回土地时必须把乙方在此地所施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按当时的物价收回或双方同意后乙方继续投资联营。
八、在合同履行当中,单方提出解除联营关系或因法律政策的重
大改变、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继续履行有困难的确需修改或者解除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支付投资额相同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上附属物不予以赔偿。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法律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苏木经管站一份、旗土地局一份、旗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联营联办协议书
甲方:乌兰陶勒盖镇巴音敖包嘎查
乙方: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乙方你使用本村集体未利用土地与甲方联营联办沙地柏研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使用土地位置、面积
拟使用土地位于乌兰陶勒盖镇巴音敖包村,拟使用土地面积0.96公顷(14.96亩),土地利用现状为荒沙地,土地权属为巴音敖包嘎查。
二、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费用。
使用土地补偿标准为:荒沙地按1.5万元/公顷,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共计14400万元。
三、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级及甲方村民代表确认拟使用土地范围、面积后,乙方一次性将土地补偿费付给甲方,由甲方将土地补偿费在村进行分配。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 在企业经营期间,乙方应优先雇佣甲方的剩余劳动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重
大决策,应由甲乙双方讨论决定,必要时要在甲方村民内部履行有关手续。
(2) 甲乙双方应按照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拟使用土地建设时要执行规划、建设、
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拟使用的集体土地自有权机关批准使用之日起土地的使用权属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甲乙双方享有土地占用、使用、收益权利。
(3) 在企业经营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经营期间,为了
企业发展,土地使用权可抵押,具体执行《物权法》、《担保法》及有关部门规定。
五、本协议签订后,无论甲乙双方参加签订协议的负责人今后有何变更,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不变。
六、本征地协议于2015年5月9日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及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七、其他有关事宜:
甲方:乌兰陶勒盖镇巴音敖包嘎查 乙方: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2015年5月9日 2015年5月9日
集体土地联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现甲方将位于 集体所有的地块(公路边地)给乙方使用,经丈量面积为 亩作为甲方投入的分成,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一、联营期限从2015年2030年月日,共二十年。
二、特别约定:甲方不参与或者不得干涉乙方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甲方每年只按以下固定约定方式收取联营分红金。
三、2011年 月 日起至2031年 月 日,每年每亩地计算甲方收取联营分红金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每年分红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四、甲方收取联营分红金的方式:乙方需在 年 月 日交清当年联营分红金给甲方,第一年免年 月 日前交清下年度分红金,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的分红金。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将土地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所使用土地,有乙方自行设计安排建房、路网、排水、电等使用,甲方无权干涉,不得无故拖延,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否则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六、使用后,在生产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安装、
房屋及建筑物的建造,各种生产经营证照的办理、税费、生产设施、原材料等)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生产经营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无故收费,在行政事务方面给予协助方便)。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的路、水、电三项工作保证畅通。
八、甲方提供的合同内所有经营土地,必须是无任何争议土地,如果在经营期限内,因土地发生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要依法经营,要做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违者,由些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要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并接受村委的人口管理工作。
十一、在联营期间,乙方不得利用该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违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使用期内甲方无条件允许乙方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不得干涉。
十二、在使用期间,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土地时,乙方要无条件服从,甲方则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分红金。如预收分红金的,只退回本金,不计利息。国家补偿的机械搬迁费、投资建设的固定设施的补偿费归乙方。国家补偿土地费、安置费、青苗费归甲方。
十三、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在该场地投资建设的机械设施、电力设施、供水设施、建筑物等归乙方所有。
十四、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的,在同等条件,乙方享
有优先权,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使用合同。
十五、本合同生效期间,如乙方生产纠纷,要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者可向辖区人民法院上诉。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村委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及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十九、附甲方各户代表同意土地联营的签字书。
单位: 单位: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附全体签名户主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见证方(公章):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
备注:附总承包土地的土地图纸(甲、乙双方签名确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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