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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1、 用地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非新建项目不需提供);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非新建项目不需提供);
5、环保部门环评文件(非新建项目不需提供);
6、土地属权证明材料;
7、定界地形图;
8、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根据需要提供
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工业园()土地一宗出让给乙方用以建设加油站,现签订如下:
一、 土地面积: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计 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 平方米,租赁面积 平方米。该宗土地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东至养殖区,西至莒中路, 南至园区道路,北至玉平预制厂。
二、 出让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该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协调与莲花岭村、土管局及相关部门关系,本着又快又省钱的原则办理。办理国有土地的征地费中应该返还给村的部分直接返给村,作为土地一次性补偿;乙方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赁形势交纳租赁费,每亩每年 元。签订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赁费,其后以此类推。本土地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党委政府和村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建设与经营。
四、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在一年内将加油站建设好并投入经营。
五、 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生活秩序。
六、 违约责任。在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万元。
七、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司法所一份存档。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算为50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业服务(详见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该地块的证件及该地块的成交确认书和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同时该地块上无任何纠纷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能正常办理变更过户、抵押、开发施工等手续,但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税费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因证件和地块资料不全或者真实性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损失和税费,且甲方无条件退回已收取乙方全部购地款及税费。
2、甲方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规定,确保该宗地的容积率≦
1.5,绿化率为≧20%,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以前该地块的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和该地块的纠纷与违约、罚款均由甲方独自负责,与乙方无关。
4、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全面配合乙方成立一个专属该地块的开发项目部,法人由乙方委派,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工程人员等均由乙方招聘并承担劳动关系报酬和义务,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独立开发、施工、销售等,甲方不得干涉,如因乙方违反规
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负责;如因乙方在开发该地块过程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享有向乙方的追偿权;如因乙方在开发过程中中途退场或项目连续停工1个月或在3个月内累计停工20天以上,甲方则对该项目享有全面接管权并就清盘要求乙方支付遗留工程款、人员工资、税费等其他合理支出。
5、当乙方建设到该地块25%工程量时,甲方无条件全面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由乙方独自承担,同时乙方应及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合理支出。如因乙方原因而延期办理项目转让,甲方不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该项目转让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偿权。
三、转让条件及价格
1、该宗地转让价格为62万元/亩(总价3100万元),转让该宗地为净地,该地块上的的附属物和建筑物由甲方负责拆迁、安置及青苗补偿工作,甲方保证该宗地为净地。乙方的规划、建设和报建费用及相关部门收取的其它与建设有关的税费由乙方独自负责,甲方概不承担。
2、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时间段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A、第一期定金: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且已经准备好规定的该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当天,乙方支付该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 万元。定金支付后即构成买卖条件,双方都必须遵守该合同的条款,如果甲方违约,需赔偿双倍定金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定金。(先支付定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B、第二期付款金额及条件:在乙方取得该地块的他项产权证和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甲方委托乙方独自开发该地块项目的公证委托开发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在办理
他项权证和公证委托书时,双方有相互配合义务,乙方取得他项权证和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成立开发项目部,因乙方原因未成立项目部本条款约定土地款乙方应全部支付给甲方。)
C、第三期付款条件和金额:在乙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或该地块的使用权过户给乙方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因乙方在开发该地块项目过程中自身的原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乙方应支付本条款的土地款。)
四、其它
1、甲方同意提供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担保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止。
2、该项目开发由乙方的开发部独立运作开发、销售等,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甲方在乙方工作中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主要协调相关税费和政策优惠等工作。
3、双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以上任何条款,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交易总价款10%的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相关损失和费用。
4、乙方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因违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定金后立即
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代表:
2015年 月
乙方(盖章) 代表: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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