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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委托种植合同

时间:2022-05-18 15:02:01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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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委托种植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农村土地委托种植合同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使用权三十年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由乙方从事水稻种植生产。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摞荒,不得转作非农业用途。

二、承包年限及续约条件

1.承包年限为自年月日止。

2.承包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要求续包时,应于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面积地点

甲方将土地 亩承包给乙方种植,该土地位于第 作业区,第 号地。

四、承包费的数额和成交方式

1.本合同的承包费参照农场相同年度的水稻地承包额度,分别是第一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第二年低于农场承包费 元(含种子补贴15元/亩)。后三年与农场承包费标准一致。

2.第一年承包费用分两次交款的方式执行。乙方于日前每亩上交甲方 元。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其余承包费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交清。

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在每年度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乙方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保证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受处管理区以外的第三方干涉

3.合同期内,国家及农场对该土地的一切政策均由甲方享受。(种子补贴除外)

4.合同期满,乙方所建设的井、房屋经双方协商,或经评估部门评估,有甲方回购。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土地。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2.有权自行处理农副产品。

3.不得种植国家禁止种植的作物。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可将土地另行发包,定金不予返还。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内,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

委托种植管护协议书2017-01-10 16:40 | #2楼

甲方:

乙方:

为发展我国中药材生产,满足市场需求,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尽快落实,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就5000亩玛卡委托种植管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种植玛卡5000亩,单价6000元/亩。双方确定亩产合格玛卡鲜货280公斤以上,乙方所种植的所有玛卡产品全部归甲方所有。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种植准备金5500元/亩,并在2015年4月10日前提供启动资金381.8万元。

2、甲方有权在种植过程中了解及视察玛卡种植基地。

3、甲方在出售乙方所种植玛卡产品获利后,应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其种植利润500元/亩。

4、甲方协同乙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谢绝参观及拍照乙方玛卡种苗培育基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种植准备金提供进度,流转种植所用土地,购买玛卡种苗,并组织种植用工,保证玛卡种植及时进行。

2、乙方所需全部种植成本均包含在种植准备金内,种植过程中不得再向甲方提出资金需求。

3、乙方仅完成玛卡育苗、种植、管护工作,其中不包括玛卡收获后运输。

1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按种植准备金额度核算种植面积,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收到种植准备金前垫资种植。

2、若乙方收获的果实不不足280公斤/亩,需向甲方补偿所缺玛卡产量或相应经济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涝、冰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均依法免除责任。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2

承包土地种植合同书2017-01-10 9:15 | #3楼

甲方: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东和村委会西村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西村经济社冯坡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其国上至范围为:东至潭览溪;南至潭览溪;西至东村经济社土地;北至防潮堤;面积150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0年,即从二0一0年三月三日至二0四0年三月三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用方只发包土地,开发费、树苗费等其他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金缴交方法:树苗成才砍伐后,按吨收入总数上交20%给甲方,乙方得80%。

五、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六、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 1

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七、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八、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经济社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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