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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土地开发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乙 方: (与当地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范围和位置以批准的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整体规划,先拆后拍,分步实施,具体内容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用)、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工作。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一、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土地一级开发范围为:
土地面积约 亩(具体范围、数据以地块核定图为准)。
二、土地一级开发内容:
乙方作为该地块唯一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负责如下一级开发事项: 1
1、完成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工作;
2、使土地具备招拍挂上市条件(包括为政府垫付资金进行征地补偿、地上物补偿、构筑物拆迁等);
3、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后至出让前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土地一级开发进度、标准及要求:
根据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完工,收储上市的原则。本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分期完成,每期土地由乙方在甲方完成征地拆迁后 月内完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形式偿付乙方开发成本和管理费作为乙方最低限度的固定回报。
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相关的资料,并定期听取乙方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3、甲方必须提供作为本项目回购所需的银行担保或定海区中心位置的土地抵押担保。
4、负责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手续及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得,并将上述用地明确为政府储备用地。
5、负责征地、拆迁镇、村的土地工作,并委派专人成立专门小组,及时解决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6、负责协调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环保等相关审批单位,办理上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各部门审批手续。
7、在乙方提出一级开发工作验收申请后 日内,负责组织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工作,并在 日内完成验收。
8、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工程顺利实施。
2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审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及上报投资情况。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内容,对各项工作的
质量、进度负责。
3、在乙方实施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不得就项目设置典当、抵押、租
赁、转让等影响土地使用权益的相关活动;
4、负责项目安全实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区范围内群众工作。
6、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一级开发工作验收申
请。
六、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结算方式:
本区域开发由乙方根据项目进度滚动分次开发。协议项目下的土地完
成一级开发后,交由甲方组织公开交易。
甲方验收后 日内组织土地挂牌拍卖。各期土地招拍挂完成后 个月内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相应的项目回购款。
土地招拍挂底价,不应低于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若低于土地开发成
本的地块,甲方应先补足乙方开发成本,再同时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成本总额 %的管理费,作为最低限度的固定回报。
土地开发成本的确定:在一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基础上,甲
乙双方在3个月内完成土地开发成本的测算,包括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计算确定标准以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投资概、预算定额和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确定并不予优惠,并在2个月内由有权部门审核完成后作为规划设计范围内本合同的土地开发成本价格。按照分期实施土地的面积
比例确定相应期土地地块开发成本价格,作为分期实施和回购计算成本的依据。
项目回购按“分次实施、整体结算”的办法进行,根据土地整理和招拍挂进度,甲方逐期向乙方预返还开发成本,在整体开发全部结束经第三方审计后一次性结算。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回购价格由土地开发成本、固定回报、浮动回报组成,其中固定回报以分期土地开发成本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确定。计算时间以土地整理正式开工到项目回购支付日为止。
乙方的投资回报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按照固定回报+浮动回报的方式进行;
1、若乙方通过招拍挂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则按照招拍挂起始价部分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返还给定海区的数额,由乙方与定海区按比例分成作为浮动回报,按以下四种分成方案:
①返还额在超出起始价的15%以内的,超出部分全额归乙方收
益。
②返还额在超出起始价的15%以上50%以内的部分,甲乙双方
各得百分之五十。
③返还额在超出起始价的50%以上100%以内的部分,甲方得百
分之七十,乙方得百分之三十。
④返还额在超出起始价的100%以上的,全额归甲方收益。
2、若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则土地出让收益按固定回报结算,即根据项目实际投入开发的资金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向甲方计收利息;不计浮动回报。
七、违约责任:
1、除非法律和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甲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协议或者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协议范围内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书后一个月内须退还乙方投入的全部成本和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罚款。
2、除非法律和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退出本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罚款。
3、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若因非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执行,甲方对于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方应将已有偿出让成交土地分次进行决算分成。前述事宜完成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4、 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协议的可免除相应的违约罚款责任。但甲方对于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该项目规划区内的原有单位、企业,在协议签署日前已同政府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通报),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为规划地块周边不需做一级开发的地块,不受该协议约束。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不可分隔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执
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属地管理原则,双方同意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政府
乙方: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安宁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宁市太平镇是,经双方协商,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范围和位置以批准的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总体规划,分片实施,分片签订合作协议,分片开发,具体内容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用)、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工作。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负责协调办理完成上述范围内所需用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建设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将上述用地明确为政府储备用地。
第三条 甲方负责协调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环保等相关审批单位,办理上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各部门审批手续。
第四条 乙方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及安宁山汇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组成企业联合体,负责在上述政府预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并配合甲方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征收(用)、拆迁及安置工作;片区土地三通一平工程建设,产生的费用成本,按相关法律法规测算,并经审计确认。
第五条 该区域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但必须符合太平新区总体规划和太平奥林匹克体育小镇开发建设规划,并经甲方批准。
第六条 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内履行完成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
三、 收益分成
第七条 本区域开发由乙方根据项目进度滚动分次开发,开发的进度及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协议项目下的土地完成一级开发后,交由甲方组织公开交易,土地交易所获得的净收益上交省市后,安宁部分甲方按净收益的 分成,乙方按净收益的 分成;收益分成按成交地块分次决算。
第八条 土地招拍挂底价,不应低于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地块,应先补足开发成本,再同时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成本总额的 的管理费。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可以成本供地,且不交纳管理费。
四、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甲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协议或者与其
他第三方签订协议范围内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书后一个月内须一资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罚款。
第十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退出本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罚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旦签署生效,若因非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执行,双方应将已有偿出让成交土地分次进行决算分成,对于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前述事宜完成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协议的可免除(第十、十一条)相应的违约罚款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的协议,待该项目控制性规划编制完成及批准后,在不违背本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或双方协商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再另行签署地块成本、三通一平等细化协议。
第十四条 该项目规划区内的原有单位、企业,在协议签署日前已同政府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为规划地块周边不需做一级开发的地块,不受该协议约束。
第十五条 乙方的融资、项目开发的经济行为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属地管理原则,双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上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合作条款,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为:
甲方:安宁市人民政府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路1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 (1)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 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区控制性规划》) 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开发、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
甲方就上述开发范围内的征地批后实施、拆迁和市政配套项目设施建设等以委托方式交由乙方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1、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2、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第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1、根据本委托协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2、实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1
4、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6、甲方认为其它可由受托人承担的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⑴、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⑵、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⑶、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⑴、财务费用;
⑵、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⑶、营业税及附加。
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6%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2
⑴、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⑵、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罚款等费用;
⑶、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⑷、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⑸、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⑹、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5、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⑴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⑵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1、验收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由甲方组织,分为土地整理验收和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两种情况:
⑴、土地整理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分块整理。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原自然状况或自然地坪标高,在宗地四周设置围墙(围栏),并使宗地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接通条件)。
⑵、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验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投资计划分期实施建设,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乙方应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
2、验收组织
乙方完成甲方确定的分期、分块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⑴、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⑵、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分期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获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相关批准文件。
2、确定分段土地整理实施目标和市政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并在相应工作完成后积极组织验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融资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乙方融资所需要的新城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情况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的提供以及贷款所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动产或不动产的抵押、应收帐款的质押等。
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本身不应影响开发进度。
5、积极组织开发成本审计和确认工作并及时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6、鉴于乙方承建的项目均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因此甲方应协助其办理发票领用及税收返还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到位,同时依据开发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征地批后实施、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等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的实施。
3、接受甲方对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按时提供工程验收和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在领取发票后,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委托开发收益部分向甲方开具发票,对已结算价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部分向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6、乙方应及时办理各工程项目的付款结算审核工作,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第四条的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当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进行项目移交,并配合甲方向南京市建委进行项目的进一步移交工作。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时,应承担导致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计划实施迟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使资金足额到位,造成相关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迟延完成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转让一级开发项目,或乙方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在乙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的。
⑵、根据甲方开发进度计划,乙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到项目按计划完成的;
⑶、乙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违反规划条件和要求、不按原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并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足以导致一级开发无法正常进行的;
2、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双方即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6个月内付清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甲方相关损失后的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3、因甲方违约原因,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终止后,甲方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乙方在30天内提供验收和审计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组织验收并于十五天内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在委托审计机构3个月内付清土地一级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一级开发分期分段实施,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2、开发期内,遇到政府政策调整,按政府政策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方各执陆份。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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