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合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甲 方: 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旗长)
委托代理人: (副旗长)
乙 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址: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互利的原则,就伊金霍洛旗粮食仓储中心和食品加工农贸物流园区土地合作开发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合作范围及内容
(一)项目位置及范围
2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土地位于 ( ),总用地面积为 亩。用地性质为仓储物流、食品加工、展览、酒店、商业金融等,面积以规划坐标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合作内容
1.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附着物补偿、农牧民安臵以及土地报批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要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将所承担的征收款陆续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
2.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全面负责合作开发项目内主次干道及道路两侧的绿化、硬化、亮化、排水、排污、供暖、供气、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相关建设费用全部由乙方垫付,甲方负责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合作开发项目四周的上述基础设施,由甲方负责同步投资建设,并确保与该合作开发项目相应设施对接,保障项目建成后如期使用。
3.对于合作开发地块内涉及的政府基础设施公建项目用地,由甲方按照成本价进行回收。
二、项目合作方式
(一)甲方保证合作开发土地的出地率不低于55%。
(二)乙方保证合作开发土地的毛地容积率控制在1.0左右(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3
(三)土地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循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的,可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经法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之后实施。
(四)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补偿标准及相关安臵办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五)在协议有效期间,如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对土地合作开发及出让政策发生调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垫入并列支,后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根据园区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园区功能定位、产业准入条件等,合理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合理安排入园企业,保证园区建设尽早启动。
(七)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该地块的开发、整理,保证该地块开发建设面积不得低于300亩/年。
(八)甲方需保证乙方分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如乙方需提前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任务,甲方应根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乙方的建设用地需求。甲方保证2012年至2015年完成园区内土地上市供应工作,其中2012年可供上市用地不低于350亩。
(九)甲方承诺将该项目列入伊旗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并由政府牵头组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三、收益分配
合作开发的土地经开发整理后,200亩土地(毛地)由乙方无偿交由甲方用于粮食仓储及加工开发建设,其余土地由甲方进行出让,土地的收益(包括出让后产生的溢价)归乙方,在出让后10日内返还给乙方,用于归还乙方先予垫资的合作预付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勘察等一切前期投入费用成本及投资收益。鉴于乙方已提前支付合作开发垫资预付款,如乙方参与公开出让竞买时可不再支付保证金。且如竞买取得土地,所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甲方可在乙方垫资预付款和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及投资收益中扣除。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已经拥有项目所占用土地的相关授权、审批手续,甲方有委托乙方进行开发的权利。
2.甲方需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合作开发土地的准确用地位臵及用地界线。同时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向乙方交付第一批土地(350亩)用于开发建设。
3.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该地块开发建设有关的其他规划,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文件。
4.甲方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组织并审批通过由乙方按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合作开发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报的项目土地合作开发的进度及本协议约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及时组织土地挂拍出让。
6.甲方负责协调与该合作开发项目相关的部门,按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积极做好土地合作开发整理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协助乙方获得实施项目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批准、许可和授权等文件。
7.甲方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积极为乙方争取各类优惠政策,如乙方介入土地二级开发,甲方可给予相关的产业政策优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合作开发土地所需的各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土地开发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2.乙方要在拿到合作开发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尽快编制完成该地块的规划方案设计,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动工实施。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建设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作开发地块的开发建设,并接受甲方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4.乙方享有收回合作预付款及土地合作开发投资成本、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
5.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
五、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不能按时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及土地提供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出地率和用地指标为乙方提供土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相应变更,若甲方不能按时达到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土地出让在确保甲方用地200亩的前提下,其余土地(除向乙方出让部分)出让收益(包括出让产生的溢价)均返还给乙方;逾期不返还或不足额返还,甲方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将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预付款交付给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时限及要求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无偿收回合作开发土地。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违约发生或确认违约责任后10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程,如达不到甲方的验收标准,乙方除重新按照甲方要求返工外,承担相应的损失。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同时,
若为完全不能履行的,届时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返还乙方为本项目所支付的合作预付款和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其他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若为部分不能履行,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决定解除协议,按本条款有关终止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或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并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要根据土地合作开发整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乙方投资成本。
(三)如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了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六)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农贸物流园区地形图》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二○一一年九月 日
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2
第一章 协议各方
第一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史贤英 ,职务: 主任
办公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 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甲方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范围、费用及实施模式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
根据市规划委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征用土地位
于 ,土地面积约 公顷(约 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 公顷(约 亩),市政代征用地面积约 公顷(约 亩),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范围为:
(具体地块范围详见附件一)
征地拆迁准确用地范围、数据及标识以市规划委的钉桩测绘成果为准。
第五条、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结果,经双方协商,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常营大型居住区征用土地面积约 公顷(约 亩),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总费
用 元人民币,大写: 。总费用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含转工、病残、超转人员安置费)、企事业单位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其它地上地下青苗、林木、管线、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费及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 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等。
在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如实测面积发生变化,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将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做相应调整,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在最终结算时结清。
第六条、实施模式
乙方在获得征地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代表被征地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与甲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负责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等工作。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三章 征地拆迁及付款进度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在 年 月底前完成规划范围内全部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八条、乙方按以下进度实施拆迁工作, 甲方按拆迁进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元。 1、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B1、B2、B3、B4、B5、B6六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六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含甲方已预先支付乙方的 元人民币拆迁费),(即甲方前2个月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第三个月支付人民币 万元)。
2、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C1、C2二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二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3、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1、P3、E1、E2、D五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五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即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4、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2、E3、E4三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三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元。(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约 元)
第九条、在征用土地全部出让后,甲乙双方对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结算。
1、依据 征用土地的实测面积,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做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
2、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不足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仅按照剩余部分数额结清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不足部分不再补齐。且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 元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3、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超出或等于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其余收益部分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每月初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用款申请书之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征地拆迁补偿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征用土地的一级开发立项、规划意见书申报、土地勘测、征地拆迁报批手续及缴纳征地相关税费的工作。
2、 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 甲方有权监督并纠正乙方提供拆迁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地块范围。
4、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进度对乙方的拆迁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落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所涉及的转居、转工、超转、病残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并按进度将自然平整的地块交甲方验收,因乙方原因导致土地征用不能按时实现,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负责协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用土地范围内被拆迁企业、被拆迁村民的思想工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的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4、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以前,负责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管理。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与征地有关的相关手续。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常营大型居住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必要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实施拆迁时需保证大市政建设的需要。
8、乙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一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应按规定继续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还需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迟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依约完成各期储备土地征地拆迁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造成的,造成甲方土地延期交易,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期一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依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违约金、违约期内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需偿付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及附件在双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协议书的修改或变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依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如果争议、分
歧或索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方工作均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落实,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及其附件共 页,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甲方:(盖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土地一级开发格式合同
甲方:-----市人民政府
乙方:------投资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市
------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位于----市---区域,东起大----,西至---,北起-----,南至----。东西长约10公里,南北长约12.5公里,占地总面积约----平方公里,其中新城区约----平方公里、起步区约26平方公里(参见附图1:《----经济产业储备土地规划示意图》、附件2:《---经济产业区位置》、附图3:《---经济产业区起步区控制性规划图》),实际面积及四至边界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政[2015]97号文批复,产业区于---年----月五日纳入-----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实现将产业区开发建成----市的---经济中心和新的城市中心,发展生态宜居滨海新城的规划目标,推动----市城市化及产业经济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多次沟通,现就产业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及与之相关的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主体合同书。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进行产业区125平方公里土地一级开发的唯一资格人,全权委托乙方主持和开展产业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 1
“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营销推广、招商工作。
第二条 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内容规定为完成“五通一平”(通给排水、通讯、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 本项目用地性质确定为二、三产业、旅游、居住、商业、公建配套等功能的综合性建设用地,土地的功能规划指标定位以乙方在本主体合同书签定后提交甲方审批通过的总体控制性规划为准。
第四条 甲方负责本项目红线、用地性质、用地指标及其全部手续的办理和落实,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地形图及有关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总体控制性规划进行论证、审批。
第五条 甲方负责落实本项目充分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所享有的相关的政策优惠和----市“关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优惠。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提供政策支持和在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各地块上市交易给予证照办理程序的便利。
第七条 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书规定内容给予政策支持及其他与本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营销推广、招商有关的工作协作支持。
第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与委托,负责筹措完成本主体合同书规定内容所需的建设资金投入,组织相关协作机构专职、全面实施本项目。
第九条 依照甲方授权与委托内容,乙方可自行选择为完成本主体合同规定内容所需要的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承建、工程监理、运营、营销等机构,共同完成甲方之委托。
第十条 本主体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立即主持和开展本项目总体控制性规划方案的编制;在控制性规划方案获得甲方审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详细性 2
规划设计,同时展开市政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对本项目地块开发采取整体滚动、分期开发、分批出让的方式进行,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结合产业区特性,进行高水准的招商和资本运作,引入多业态的国内外企业品牌开发商和经营主体进行二级开发,以不断提升产业区的竞争力。
第十二条 为促进本项目的成功开发和带动产业区对外招商,乙方将在启动一级土地开发的同时,选择合适地块进行本项目示范区的建设。示范区的建设在一年半时间内形成规模和接待能力,并完成项目土地的出让(示范区作为本项目的一个子项目,将依据总体定位为“----产业整合示范区R-D-D(Rocrntlst Demo District)”的标准进行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具体运作方案与方式将在本合同书生效后与甲方在选点、规划、建设以及项目引进方面讨论获得一致认可后另行签署具体的执行文本)。
第十三条 乙方对本项目的整体开发工作,原则上在6—7年内完成产业区所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
第十四条 乙方受权开展的各项工作,应遵循有利于推动产业区战略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重大项目策划与城市投融资策划系统有机整合为原则,达到不断培育重大项目,并通过金融创新,充分整合城市资源、金融资源和产业资源,做大做强城市投融资平台,营造城市造血机能之目的。
第十五条 乙方依照本主体合同书之规定,通过投入本项目的开发与运营,以及招商策略的实施,享有本项目地块将来的全部增值所得。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共同在产业区组建合作企业“凌海市大有城市投资公司”(暂名),依托于产业区及其开发建设所需展开各项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具体运作方案在本合同书生效后双方另行签署具体的执行文本)。
第十七条 当有实际需要时,为配合乙方筹措本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甲
方以市财政担保的形式对乙方筹措资金进行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为加快本项目的实施,甲方同意就产业区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投入必要的广告宣传,具体的广告宣传形式和投入内容、运作模式等双方另行签署具体的执行文本。
第十九条 本主体合同书为双方执行的总文本,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对重大事件或具体细节的要求等分项事务的补充,可在本主体合同书确定的原则下,以子项合同予以补充明确之,补充的子项合同与本主体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主体合同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字)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主体合同书生效后,双方在此之前所签署的有关合约即自动废止。
甲方:-----人民政府(章)
乙方:-----资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9年 月 日
【合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相关文章:
土地开发岗位职责04-18
土地开发协议书三篇02-26
合资建房合同04-13
合资经营合同04-30
合资经营合同11-02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3篇03-25
个人合资协议01-18
关于合资经营合同07-08
合资成立公司协议01-06
合资合作协议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