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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就土地及林地流转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承包并位于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的土地承包林地(小地名为:沙嘴), 亩(大写: 亩)以租用的方式流转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四至界畔为准,四至界畔:东至
二、流转期限
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期限为50周年(大写:伍拾周年),即自2015年3月2日至2059年3月1日止。
三、流转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一次性将50周年的流转期限的资源费(国家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土地流转费、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应向乙方 ,南至 ,西至 ,北至(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 出具收条。乙方一次性付清前述费用后,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四、土地交付时间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立即将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及地上
1
附着物等交付给乙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需办理有关流转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五、附着物及资源利用
乙方有权利用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兴办采砂石场等方式,对该宗土地(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沙岩等资源进行开发、开采、利用,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
六、有关补偿收益的归属
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有关部门、单位等第三人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租用、占用或征用等情形时,第三人支付甲方的土地补偿费用时应按乙方实际开采使用的年限分摊总金额后的差额由甲方一次退还给乙方,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的赔偿费由乙方所得。
七、争议解决过程中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即:乙方有权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使用,甲方不得干预,争议经司法裁决生效后,则按生效裁决执行。
八、其他
1、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组织;有权将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转租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无论任何原因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时,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3、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承包地(林地)与他人或组织的相邻纠纷。
4、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与他人无界畔等任何纠纷,如甲方承诺不实引发纠纷,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负责出资将现有道路改造并日常维护,甲方无条件保证乙方运输车辆畅通。
2
6、双方确认: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绝无任何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欺诈胁迫之情形。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给付 万元的违约金且还应继续履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还应据实向对方给付赔偿金。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反悔。
十二、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居委九居民小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居民小组组长:
二00九年 月 日 乙方:
3
土地流转协议(林地)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所属的林地的经营、开发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承诺其承包的林地来源合法、程序合法及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二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面积▁▁▁▁▁亩,面积▁▁▁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三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该片林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主开发。
第四条: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整,计人民币▁▁▁整。
第五条:该转让款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一经承包,任何个人及单位不能在所承包林地进行开发,乙方具有对该承包林地的开发权.。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造册及其他手续。
第七条:由于乙方要在这林地进行长期投资及开发,甲方应充分地保障乙方的经营权、开发权,不得将该块林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期限及侵犯乙方权益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包括乙方先期投入资金及即将产生的收益。
第八条: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将争议提交该林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集体山林及林地土地转让协议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山林及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三、甲方将位于南漳县花石桥东加油站后边面积为 平方米的山林及林地开挖平整后受让于乙方使用,由乙方出资购买后自主经营、管理、使用、受益。
四、使用权转让期限共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五、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签订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应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保证金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 %,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此保证金由甲乙双方的担保人管理、监督,任何一方不能启用此款,至第二期款项支付
时日,甲方有权启用此款)。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支付总额 %,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此款项在甲方负责办理该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行政审批手续后一周内支付)。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转让的山林及林地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
2、甲方保证转让的山林及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和瑕疵。
3、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该宗土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完成用地内的开挖平整工作,使用地达到招拍挂的净地条件。甲方负责在 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4、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在办理该宗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转让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权自主开发经营、管理、受益。
2、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并不得违法使用。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对方合同价款的20%赔偿。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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