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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 )组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到村委会集体,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概况
1、租赁土地名称:
2、土地坐落位臵:
3、土地总面积: 亩,(流转土地 面积,未流转自行种植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缴款。
4、土地质量等级:一麦一稻良田。
二、土地租赁期限为十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土地的用途,种植粮食作物,一麦一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监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用途。
2、甲方提供给乙方现有的排灌水系,水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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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协助乙方调解因租赁土地过程中与周边农户所发生的纠纷。
4、现有国家农业补贴归各农户所有,乙方不予享受,国家对农田补贴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归乙方享有,,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补贴给种田大户的资金以及各项农资归乙方享有,与甲方无关。
5、承租期内秸秆全部粉碎还田,禁抛禁烧,否则后果自负。
6、东西,南北条田路,沟必须保证完好,其它大小田块乙方可以自行调整。
7、在承包期间,所有承包户田块禁止植树或其它种植,圈外树木离承包田块不少于10米。
8、缴费方式:半年制(种麦前交麦季上缴,割麦前交稻季上缴),以此类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租赁的土地享有种植、管理、出售粮食的权利,利益归乙方所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自负盈亏。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用工由乙方自行安排。
3、乙方应先交纳土地租金后种植,每年度向甲方交纳租金为每年每亩 元。
4、租金价格调整方式:从承包之日起到2021年如杂交稻卖1.6到2元/斤,每亩增加10元上交为封顶,调整时依据国 2
家收购价或三家市场收购价平均值计算。
5、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青苗赔偿费,乙方基础设施费等归乙方所有。
6、各小组现有服务于土地的水泵,无偿给乙方使用,但乙方必须保证完好交给甲方。另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充足的水资源,如因其它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足,甲方负全责。
7、在乙方所承包的地块上所有水库供乙方无偿使用。(包括水库使用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及时将土地交给乙方种植或中途违约,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含种子、农药、肥料及已投入的基础设施等),另支付违约金上交款的20%。( )
2、乙方违约:乙方在种植期间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违约金是上交款的20%。( )
七、附则:
1 、付款方式:乙方以现金兑付,由甲方的村委会统一结算后按时发放到流转户手中。
2、合同履行中纠纷解决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赁,重订合同。
八、本合同不因村组干部或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
履行。
九、除庄基之内的树木定于本年内全部放清,否则下季不打款,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小组,鉴证单位各执一份,报镇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十、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从鉴定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流转户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经营权流转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湖北国富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发展绿色生态、立体高效的新型现代化农业和山地农旅产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开展集约化生产经营,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诚信的原则。现就甲方所出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一致同意、郧西县夹河镇政府核准转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的标地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总面积约亩,其中一般耕地亩,荒地亩(含垦荒地、荒坡、荒沟)。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1、甲方以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2、出租土地由乙方从事现代化新型生态农业、旅游及综合开发经营,乙方有权在承包租赁土地范围内进行道路铺设,水电安装等相关行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乙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甲方应在相关手续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合。
3、甲方应保证承租土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治安状态良好。
在乙方未实行封闭管理前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仍保持合同前的责任状态,乙方不承担任何与乙方无 1
湖北国富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直接责任的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等经济损失。甲方协调乙方房屋、道路、水电管路等配套设施畅通和安全、并协调纠纷。
三、土地流转期限、交付时间、租金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年(租赁期限内原则上以国家土地延包政策为依据续签至合同期满,续签价格不变),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中途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或单位),应保证乙方使用租赁合同期满,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租赁关系随各地块承包经营权一并转给乙方。
2、租土地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前,乙方接手后对该承租土地及道路逐块,逐段规划及改造、发放、从事承包范围内经营管理。
3、出租土地的租金为:在册可耕地,每亩元(人民币)。在册耕地种植树木,若经农户恢复为耕地,乙方验收合格后,执行耕地补偿标准。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出租土地后天内按乙方实际征用面积支付租金。租金年支付一次,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延迟支付的、乙方按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租赁土地对原有的树木、果树进行保留补偿(按郧西县夹河镇补偿标准)、树木补偿后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
2、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驶土地经营权,合理,环保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村民在流转土地内的坟墓迁移,按迁移补偿标准执行,对暂 2
不迁移的老坟,在不影响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经乙方同意后可进新坟。
4、不得将土地在合同期限内再流转。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品、财产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2、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在流转合同期限内,乙方可将该土地租赁给第三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六、其他约定
1、鉴于绿色生态、立体高效现代新型生态农业项目和山地旅游项目
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方均应秉承最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为保证乙方承租经营权的稳定连续,合同到期前一年(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续签申请书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安排乙方续签,双方应按新转租赁实际另行订立合同,原合同到期后失效。若乙方未能续签延续合同时,土地上的附属物按照当时补偿标准赔偿给乙方后由甲方转让给承租方。本土地流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期限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的税费和救助资金,均由乙方享用。因乙方开发高效生态农业旅游和农光互补等项目自行立项申请政府给予的专项资金和补贴金额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负
责及时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今后国家国家政策性土地流转配套的补贴(与土地相关的)归乙方享有,甲方需日内全额转交乙方。因国家政策性(含省以上政府)征收、征用、改造土地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政府赔偿地面上附属物归乙方全额拥有。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3、因甲方及其成员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延续履行的,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以乙方的农地、荒地上的作物、苗木、果实和其他农副牧林的数量按市场价值上浮%的金额及乙方投资配套房屋水电设备,管路等设备的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除外)。
4、乙方用工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人员并培训上岗(人员培训计划由乙方视全体需求另行制定)。
5、开发占用的土地树木补贴待双方清点、核价完成后报政府林业部门核准砍伐,置换手续后、按林木保留补偿合同办理。
6、合同即签生效,生效后不允许农民在建房、种树,如有一概不予赔偿。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向郧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可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夹河镇政府备案壹份,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出租方:
代表人(签字):
鉴定单位:
承租方:湖北国富生态农业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甲方(出租方): 镇 村经济联合社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乙方(承租方):江苏嘉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有甲方位于 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具体事项协议如下:
一、土地租赁方式
甲方采用租赁的方式将其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种植。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及种植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小麦、苗木(农林网)等相关经济作物。
2、乙方在租赁经营的当年当季必须立即组织种植,不得抛荒。
三、土地租赁时限
从 起至 止
四、土地租赁价格
甲方出租的价格为: 元/亩。
土地租赁价格一定三年不变,即2015年5月31号到2017年5月31号。此后,以2015年小麦水稻国家挂牌收购价格为依据,每三年参照调整一次,计算方法为:上升幅度超10%以上的按上升10%的比例上调,上升幅度不足10%的,原租赁标准不变。
五、土地租赁的范围及面积
甲方在2015年10月25日前,共交付土地 亩,2015年10月20日前必须确定所要交付地亩数。
甲方出租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以原村组土地承包清册为依据,按实际耕作的现在复核丈量。田间四周沟渠、现有硬质化道路、砂石道路及田内机耕道路、田埂、排降隔水沟、电灌站占地和未整理交付的土地面积都不计租赁面积。
六、付费方式及时间
乙方所租土地租赁费缴纳方式第一年小麦下种前预付200元/亩,麦收前一个月预付200元/亩,栽秧前预付300/亩,稻收前一个月
结清全年剩余的租赁费(300元/亩)。通过一年的运转,乙方经营规范,生产正常,甲方可允许分两季交付,
交付时间如下:
1、在2016年麦收前一个月,乙方支付甲方2016年上半年土地租金,计400元/亩。
2、 在2016年稻收前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2016年下半年土地租金,计600元/亩。
3、以后交租时间以此类推。
七、流转土地复垦保证金。(暂定 元,待土地面积核定后按实际补足)
签完协议后乙方需在一周内交纳 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给甲方,如因甲方原因未按要求按时交付土地,甲方双倍土地复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或不经过甲方同意私自不种植,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所交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再退还转作违约金。
八、交地的时间和标准
1、甲方在10月15日开始成片交地,在不影响机耕条件下,10月25日前必须交界定址,如未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按时间(2015年11月20日前)交地的地块,造成乙方无法适期播种的,当年租金免交。甲方向上争取农水及农业开发项目,应优先考虑乙方承租的地块(在交地区域内有碍于生产的树木在甲方交地前,甲方必须清理干净,否则乙方不予接收,沟渠道路的绿化由乙方负责)。
2、沟渠进出水设施齐全,电灌站和排灌站等电力设施齐全,确保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
3、甲方交出的田块必须成片,中间不得夹杂农户,农户自留地小田,零散坟地必须迁出。村民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内及十边隙地种植任何农作物。
4、交地前(2015年11月5日前)水稻秸秆必须粉碎或清理出承租土地范围内,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相应人工费用。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在流转的土地上新增坟头,如发现甲方必须负责立即清除。
6、凡田地内夹杂成片坟地的乙方不承租。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的面积用途,在不破坏土地地貌条件下,甲方应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背合同条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当年及合同期内的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处理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
1、当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组建新公司后,此合同的承租方自动转为乙方组建的新公司,由新公司承担所有权益。
2、在合同期内国家惠农政策补贴(粮食直补)、由农民方享有,其他补贴及申报惠农项目资金归乙方所有。
3、在合同期内租赁土地应交纳的水利工程水费等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按上级规定收取。
4、生产管理用房:甲方协助乙方就近租赁;满足乙方租赁要求。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下空白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张桥支行(张桥信用社)
户名:泰兴市张桥镇村组财务代管服务中心
账号:3210252501201500021138( 村)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见证:(签章)
签订日期:
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有关土地承包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承包方的承包积极性,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经营形式:租赁经营。乙方将依据本合同依法行使经营权。
二、承包的地号、面积: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乙方租赁的土地所有权属 ,可种植 ,不得 ,不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三、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使用费的交纳: 。
五、交纳方式: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弃耕,破坏性、掠夺性种植行为予以监督、制止,并有权依据本条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按统一的种植规划安排作物种植。
3、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 费。
4、对乙方未按期交纳 或拖欠 的,甲方可依法 其土地上的农作物及产品。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每亩 元交纳租赁保证金,如乙方弃耕、非法没收保证金。此保证金转为土地使用费。
2、按合同约定对租赁的土地行使经营权和收益权。
3、乙方在合同期内费用处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4、乙方有义务保护承包土地的地边地貌的完整性。
八、合同变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合同需要变更的由双方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协商调整,未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合同条款。
九、合同解除
1、合同期满,自动解除。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单方解除:乙方欠交 费或 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其他:
1、在租赁期内,如遇承包者死亡,年龄大不愿继续承包的,其配偶、子女有优先承包权。
2、在承包期内,如乙方不愿继续承包,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或转包,转包的,由原承包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由原承包者结清所有的费用后,并自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条款的,既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 计算。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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