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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购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樊城炮铺街3号,联系电话:3486000.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亩(元/㎡ )。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襄樊市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甲 方: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乙 方:
为强化城市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增强政府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经乙方申请,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015)第 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 月 日会审会议批准,决定收购乙方位于 的国有土地一宗。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收购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 、南临 、西抵 ,北接 (土地四至范围以实测现状界址点坐标图为准,附图经双方确认),土地总面积为 亩,土地现用途为 用地,土地等级为 级。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2015)第7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11日会审会议批准,甲方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含地上物及水电设施等)的一次性收购包干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整。
第三条 乙方保证交付该宗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完整、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费缴清报停、地面和空中无各种线网,且地块四周圈有围墙。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挂帐方式收购该地块,即在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在两个月内,甲方向财政申请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 万元。甲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自滞纳之日起,甲方每日按实际滞纳金额的3‰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宗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资料全部交给甲方;并保证在2015 年8月 30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交付权属资料、清场和交付土地,乙方应按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能返还原物的,对乙方土地及附着物价值,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给予乙方补偿,但乙方应按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合同,并分别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本金(不计利息)、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凭证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2015 年7月18日在常德市签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
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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