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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时间:2022-05-18 13:17:37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为了发展经济,增加集体和群众的经济效益,把村集体水浇地150亩出租给(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村民吴志国、丁仙君)种西瓜,达成协议如下: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1、承包期限:从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壹年整)。

2、甲方土地150亩,以每亩400元出租给乙方种西瓜,2015年10月30日进入时全部付清土地承包费60000元(陆万元整)。

3、甲方小河口村必须在10月30日前处理好一切土地问题交乙方管理。

4、甲方抽水泵站现有抽水设备一套抽水管道从抽水泵至平头水浇地全段交乙方看管,并自行抽水,甲方不负责任。

5、从村小组到平头一段照明电线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被盗,乙方自行跟新。

6、抽水费用为农用电费,最终以电力公司出具电力发票为准。

7、甲方在乙方的承包面积内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种植管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国家征占用该土地,地面上

西瓜损失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9、乙方在甲方土地承包期间必须按甲方当地的政府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和护林防火工作。

10、现甲方小河口村小组平头现有住房20间,烤房35间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1、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2017-01-09 17:18 | #2楼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状况:

甲方将 土地转包给乙方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及养殖业),土地面积 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不违背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与新法律、法规冲突,双方按新法律、法规另行协商,但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流转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转包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林业和养殖业,乙方 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流转价款, 元/亩年。

2、支付方式、时间,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转价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将清理完毕附着物的土地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到发包方(村)办理存档备案手续,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3、甲方不得防碍乙方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应极力协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约定及时收到流转价款的权利。

5、乙方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6、乙方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地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流转土地恢复为耕地。

七、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流转到期后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况下,事实上归甲方所有的,甲方应当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予乙方补偿,补偿的价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时的基层组织调解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补偿,同时乙方不进行复耕处理。

2、流转未到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处理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后,应进行复耕处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同时,甲方应按前述

第1款对乙方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进行补偿。

八、流转土地交付期限: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立即将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后交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该损失应包含乙方10年转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尚需支付总流转款3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转价款,按所延期限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3、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变化及不可抗力,军事行为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终止等,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因政府征用、企业占用、开发等行为产生的对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转地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处理征

用、占用、开发等情况。

2、政府及部门给予流转地的补贴、补偿及奖励归乙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2、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村民大会决议;

甲方签名及捺手印:

乙方签名及捺手印:

年 月 日

20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17-01-09 19:36 | #3楼

甲 方(转出方): 

经办人: 

经办人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乡镇(区) 村 组,

联系方式: 

乙 方(转入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承包土地 (耕地、四荒等) 亩流转给乙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土地情况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甲方应在起始之日将流转的土地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之日起甲方保留土地承包权,乙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甲方在终止之日有权一次性收回流转的土地,收回之日起乙方丧失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方式与发包方关系

甲方以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乙方。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 方式流转的,应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后,原土地承包关系 (不变或终止), (甲方或乙方)向发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前述约定未实行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无效。

三、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期内,土地应当依法用于农业用途,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依法享有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

⑵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再流转;

⑶按时足额向乙方收取土地流转金;

⑷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依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⑸监督乙方使用土地的农业用途,制止乙方用于非农建设; ⑹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⑺协助乙方解决土地使用中产生的道路、边界等纠纷;

⑻采用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时,签订合同后在30日内向发包方备案;采用转让方式流转时,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合同后在30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⑼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收益权; ⑵本合同期满时,应当及时向甲方交还土地,或者协商续签合同; 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金; ⑷依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⑸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农业资源;

⑹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地上附着物及其相关设施建设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⑺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⑻如要再流转土地,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经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⑼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五、流转金和补偿金

1.乙方同意在每年的 月 日前 次,支付 元给甲方作为流转金。

六、流转合同终止的有关事项 本合同终止后,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解决: 1.合同到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清理完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恢复原貌后无偿交还甲方;如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恢复,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到期,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3.合同到期,甲方如提出保留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新旧程度或有关规定折旧计价,并将折价款交付乙方,付款后青苗、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4.合同到期,甲方如继续流转,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须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生效后,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流转金逾期6个月仍不支付的,甲方可以加罚乙方应支付滞纳金,并交付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还土地给甲方,或不完全交还土地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6.本合同期限内,如有国家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征收、占用土地时,合同自行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解决。

八、其他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变更时要另签合同)或解除,但须经发包方审批同意的除外:

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一方有违约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甲方土地承包权消灭的;⑤乙方丧失生产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毁坏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流转期间,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理由。合同变更或解除后须向发包方备案。

3.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或者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

5.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 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6.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7.本合同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区)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9.附件包括: (身份证、户口簿、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字说明其用途,流转金交款凭证等)一份。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方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名章) 年 月 日

其他人员:

鉴证机关: (签字公章)

鉴 证 人: (签字名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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