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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时间:2022-05-18 13:09:49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将自有无耕种

条件的闲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地座落地址: ,出租

地面积共计 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赁费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础设施发展基金,合同生效后

前三年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为 人民币,从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赁的基础上递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此后

乙方应在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当年租金2‰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费票据不是专用税务票据,所开票据不含税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保证主路路面畅通,保证村民不得滋扰、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2.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设施、机械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甲方予以配合。

3.在前期建设中,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电、用水、路畅通。在生产过程中用电量不大的情况下,甲方可考虑乙方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乙方的生产不得造成甲方水源、空气和环境污染。

3、乙方无权将所租赁甲方的土地借贷担保,不得转让、入股,必须合理、爱惜使用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一切安全隐患由乙方负责。

4、如遇国家规划、征占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并按国家标准赔付乙方损失。

5、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手续由甲方办理。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因土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甲方按时收取土地租金。

第六条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等资产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如双方协商房屋等不动产由甲方收购,按每年2.5%折旧。若乙方不愿意协商处理,甲方将按每年10%折旧处理,土地产权归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法、违约解除合同。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租赁期间总租赁费30%的违约金。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期间总租赁费30%的违约金。

2、甲方有义务约束管理村民,甲方及其村民如以任何形式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前期基建用工、用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认质认价。

2.乙方生产期间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技工。如录用后不能胜任或不服从乙方管理,乙方有权按国家法律及乙方的规章制度处理,甲方应予配合。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村委会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2017-01-09 15:17 | #2楼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的坐落、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信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19号院内临工业大道中间一侧。面积约 多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土地房屋租赁期共80个月。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土地仅作为挖机修理使用。同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不影响甲方其他房屋出租。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土地,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第一年每月完税后租金为人民币 (下同)计2000. 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第一年完税后租金总额为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元整)。第三年起每年完税后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在每年十月份应交土地使用税。

2、土地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土地租金每叁个月提前10天交缴,甲方收款后仅提供内部收据不提供给乙方税务发票,乙方自行承担负责缴纳相关税费并开据税务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以上土地租金均为完税后租金。

2、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计人民币2000.00元。租期满后,乙方结清应交的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多余的退还乙方。

3、租赁期间,其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依法交纳。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土地,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土地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

3、甲方出售土地,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水停电,收回出租土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土地。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用途。

(3)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税费,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5)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6)因各种污染、噪声影响甲方厂房生产、职工宿舍职工生活、休息并造成投诉的。

(7)拖欠工人工资一个月以上的。

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陆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条土地交付、使用及收回的验收。

1、土地按现有条件交乙方,乙方自行平整土地,自行搭建厂房;如与他人发生争议甲方应出面调解。

2、乙方搭建的厂房要求美观、整齐,并苻合工业园内建设规定要求;

3、搭建厂房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水、电接口,并提供进出道路通道。但水、电安装、使用费和修路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在所租土地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土地的,应按照合同当年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租期内甲方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须按市场价补偿乙方建筑费、搬迁费及误工费。

2、租赁期间,乙方有第八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土地,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 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税费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税费总额的30%支付甲方滞纳金。

5、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当年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100元滞纳金。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土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200元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水电使用费自理,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停水停电乙方自行负责,如与人共用须加公共损耗,并须预交水电费;

2、乙方应安全经营,并承担经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

3、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消防、气象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所搭建建筑物及安装的大门租赁结束后不得拆除,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

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付款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2017-01-09 22:57 | #3楼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1. 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所列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年。

2.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上述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

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共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的使用证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批准用途等内容详见土地使用证)。

2.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

3.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分两段,即第一段为 5 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 第二段为自年月日起算,至

第三条 租金

1. 第一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内)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贰万元人民币。

2. 第二段年月日止,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叁万元人民币。

3. 在租赁期间,甲方自己的私人小车(一辆)乙方免费清洗,如需美容,则美容费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在租用的五年内,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20000.00元/年支付甲方,租金应于每年1月1日前付甲方。

5. 支付租金方式使用土地一年,支付一年的租金。如果在使用期限内,由于政府规划、拆迁等自然灾害引起无法使用土地的,乙方不支付甲方租金。

6. 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如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使用。

第四条 土地用途

1. 本宗土地系供洗车场及汽车美容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

1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方法由他人使用土地。

3. 乙方可随时归还甲方土地,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如甲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如乙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并支付给甲方以未满年限每年1000元作为损害赔偿。

第七条 乙方如有下列事,甲方有权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1. 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者。

2. 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八条 在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使用期间,因乙方退出或者不在使用土地时,乙方在甲方租用土地上所建盖的房物改造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带走,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本合同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2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017-01-09 14:36 | #4楼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使用。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不能中止合同。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

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亩为 元/每年,

7.3 租金支付方式为:

第九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9.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9.1.1 因国家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9.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9.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9.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9.2 补偿

9.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9.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9.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

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 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9.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

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

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1.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1.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1.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2.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2.3 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12.4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2.5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4.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4.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4.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4.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4.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4.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4.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4.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4.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4.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15.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5.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17.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7.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7.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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