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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土地桩基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宁波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荣安府桩基工程
二、承包范围:4#楼工程桩工程
三、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施工管理;
2、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部分;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不良行为,以及对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总包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和甲方的施工管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对质量安全负责。
5、乙方必须严格按政府、甲方、监理规定的流程规范施工。
6、乙方从场外向施工场地内运塘碴回填等,需甲方、监理同意。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调整方式:
一)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5100000元(大写:伍佰壹拾万元整)
二)工程单价(1)、C35Ф900、Ф1000钻孔灌注桩860元/立方米一次性包干价; 预应力管桩PC-A400(75)93.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预应力管桩PTC-A400(60)83.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地下室送桩按14元/米计。(2)、在一次性包干价中已考虑了与打桩有关的所有费用,如已考虑了与周边村民协调、打桩的水电费、进退场费、桩架移位费、质料及材料试验费、管桩桩架移位垫路基板费、施工现场不能满足商砼车辆运输至钻机前塘碴铁板费用、地下障碍物2m以内、税费、利润等。(3)、按施工图要求试桩测试费结算:低应变85元/根;高应变、静荷载现场另定,数量按甲方与监理确认试桩根数。(4)、若砼强度每增减一级(C5),则单价相应增减18元/立方米。(5)一次性包干价入岩按1.2D(桩径)考虑,如设计另有要求,钻孔的机械人工及钻孔水电费另行协商。(6)预应力管桩如采用桩尖,及抗拔节点设计另有要求时,单价另行协商。
三)工程量按施工图和实际施工量,加灌长度按设计长度计。以监理公司和甲方代表签证核实后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四)结算的审核
1、桩基验收合格并且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法人盖章并有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程部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参照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六、付款方式
一)支付方式:3#、4#、7#、幼儿园工程全部打桩开始10天内支付该部分暂定价2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1#、2#、5#、6#、地下车库工程全部打桩开始10天内支付该部分暂定价2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打桩结束再支付打桩暂定价的40%(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分二个阶段支付 3#、4#、7#、幼儿园工程全部打桩结束;1#、2#、5#、6#、地下车库工程全部打桩结束);通过桩基验收合格、资料合格齐全办理好结算付至结算价95%(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余5%全部结顶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承兑贴息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未按期付款,应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建筑安装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三)、水电费在结算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及分表差额和电的铜铁损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
七、合同工期:
一)合同总工期为40日历天(不包括管桩),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5月2日,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予以相应处罚。
二)竣工验收工期,每延期一天扣罚违约金10000元。若因特殊地质原因及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延误,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另行签证。
八、质量目标: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杜绝出现三类桩,如乙方施工原因每出现一根三类及以下桩,乙方承担补桩等相应的费用,如三类桩超出检测数量15%,钻孔桩另扣罚10000元/根;管桩另扣罚1000元/根。
二)钻孔灌注桩杜绝出现桩顶砼强度不足情况,除乙方承担补桩等相应的费用外,另扣罚5000元/根。
三)乙方在施工前十天把施工方案上报甲方、监理方审核确定(如桩身垂直度、成孔速度控制、泥浆比重控制、清孔控制、沉渣厚度控制、砼灌注方法及深度控制、导管埋拨控制、发生塌孔等质量问题处理及停水停电应急方案和措施)。
四)甲方、总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5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5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2000
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5000元/项。罚金在处罚通知单收到3日内必须缴纳。
五)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人员、机械设备到位:
施工项目部经理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总负责人:卢冬生 项目经理:梁载青,技术负责人:梁志青,以上人员所有协调会议均要参加。施工员:卢仙军 、梁恩兵,质量员:蒋德 陈小友, 安全员:蒋华,材料员:郭冬青,以上人员的到岗率95%,以及机械设备的到位率100%,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甲方将视情况进行处罚。对主要管理人员,若各方面工作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认真执行鄞州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该工程应达到甲方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措施。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均有上岗证。
三)临时设施采用统一的活动房,厕所、食堂、生活设施要整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工程完工后根据甲方项目总体情况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予另行计算。
四)施工场地周围及场地内与施工相关的环保、环卫、城-管、市政、当地村民委员会等管理部门由乙方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各施工队伍间或出现打架现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00-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发包方向承包方扣款伍仟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方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供应:由乙方自行采购,但管桩品牌厂家须甲方监理审核确定签字认可。
二)、材料质量保证:必须对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甲方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材料采购方承担。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乙方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引起的,甲方有权无限期追溯。
十二、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单体通过检测后十五天内,应向甲方监理代表确认的且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配合总包方进行基础验收备案。
十三、工程和资料的移交
乙方竣工资料交付时,必须提供给甲方竣工图三套,竣工资料三套,经质检站核验后一个月内,乙方应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及图纸。甲方在支付乙方95%工程款时预提档案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整个荣安府桩基工程),待竣工资料及图纸通过市档案馆验收后无息退还。
十四、其他:
1、本工程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风险条款:(1)乙方在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原材料、人工、安装及运输行情的波动,承诺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发生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人工、安装及运输行情的价格波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诺不以此而影响工期及合同的履行,且不以此为由而申请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的变更。
3、荣安府各楼号的桩基均由乙方承包,今后各楼号桩基图纸出来后钻孔桩按4#楼的每立方钢筋含量51.423㎏/立方米为基准按实调整,单价以3.75元/㎏,按4#楼一次性包干价进行增减;钻孔桩实际施工桩端不嵌岩按4#桉一次性包干价中减去70元/立方米。以后实际施工预应力砼管桩材料价格4#楼中没有确定的,PHC600-100A按185元/米一次性包干价,PHC600-100A地下室送桩按18元/米;其他按合同附件预应力砼管桩协会价加上机械人工费及其它费用14.65元/米作为一次性包干价,地下室送桩按14元/米计。除以上作相应调整外,荣安府各楼号的桩基合同条款均参照本合同条款执行(除工期、暂定总价外)。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甲方和总包方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对工程的随时更改或增减的权利,在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6、所有工程联系单均以甲方签复意见为准,工程联系单须甲方总工室、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方为有效。
7、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14天内上报工程施工联系单;逾期申报的,视为此变更不增加费用和影响工期,以后不予签证。
8、由于乙方造成的接桩、截桩和设计变更(如补桩、承台加大、底板和基础梁的调整等),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与总包方协商结算。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乙方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10、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民工工资直接发放。
11、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乙方堵路、扰乱甲方办公、围困甲方管理人员、民工上访、其他暴-力事件等,每发生一次罚款2~5万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进入鄞州区施工的相关的手续,领取进鄞州区的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13、施工期间应依甲方或总包方的指示定期参加工地例会和甲方或监理召集的其它重要会议,乙方项目经理及有关会前通知到的人员不得缺席,另如经甲方或总包方要求,乙方公司代表人或技术人员或班组长亦应出席参加甲方临时召集的工地会议,该人员必须到会,并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事项。如无故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自负。
14、乙方应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应及时向监理、设计、甲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审图不严原因引起的返工,由乙方承担50%的返工费用。
15、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材料及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果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16、根据目前及以后的用电用水紧张形势,乙方自愿考虑在现场自备柴油发电机一台和用水预防措施,乙方为预防停水停电所作的各项准备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因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垃圾堆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地块周边的各种管线及建筑物保护处理等,产生的费用都包括总价中,不再另计。如因保护措施不力,引起的纠纷或赔偿,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8、在本工程施工中,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方面的关系由乙方自己处理,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综合费率中,不再另计。
19、由于周边无生活污水排放口,乙方在现场生活区自行设置化粪池,并定期清理,废水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如甲方未鉴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宁波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平整土地桩基工程合同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发包方的桩基工程,由承包方承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管桩的购运、施工、检测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检测
五、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 施工期限:
本工程以包发方通知开工时间为准(打检测桩时间除外),全部工程有效施工期为15天(包括检则时间),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第三条 材料供应: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由承包方运至工地,由承包方根据有关验收程序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地下障碍发生断桩、桩头破裂由发包方负责。
第四条 双方职责:
一、发包方职责
1、施工场地三通,确保场地正常施工。
2、提供施工图。
3、对承包方施工质量进行技术交底。
4、对承包方的原始施工记录进行督促、规整,最终形成竣工报告。
5、派驻工地代表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处理有关外部事宜。
6、定位放线,测放桩位,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二、承包方职责:
1、施工场地的平整。
2、必须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措施,人员要到位,分工要明确,具有相应管理业务水平。
3、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焊接桩。
4、定位放线,测放桩位,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5、严格控制桩顶标高,认真填写施工记录。
6、组织配备好所用机械设备,确保施工工期不拖延。
7、根据施工图内容按设计要求及发包方技术交底施工,完善质量管理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8、严格执行发包方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9、对施行工安全全面负责,因承包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平整土地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广东浚丰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三期工程办公楼管桩基础工程
2、建设地点:
3、工程内容: 三期工程办公楼建设项目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工程施工
4、工程数量:约 米,以正式施工图纸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施工合同要 求范围内的静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工程。
三、工程承包形式:
甲方提供管桩,乙方施工。
四、工程工期:
(一)、工程施工阶段总工期为 10 日历天,开工预计日期: 2015 年 8月 18日(具体开工时间按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二)工期顺延条件: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并经甲方项目 部签章认可后,工期方可顺延。其余任何理由均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条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地停水、停电连续达6小时以上(含6小时)。
2、不可抗力(如台风、特大暴雨风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
3、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大大增加或需要停工且有甲方项目部书面通 知要求停工的。
4、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指令而暂停施工的。
1
5、在工程施工中非乙方原因遭到周边居民阻挠施工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6、施工期间遇到地下障碍物进行处理所影响的工期。
五、工程质量: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现行国家及广东 省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等级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1、本项目使用顶压式750的压桩机,接头部分应采用酸性焊条焊接,必须采取吊桩方式施工。
2、本工程除按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下相关部门监督外,采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建设单位审核,均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工程量收方时,必须由建设方及监理方三人以上在场时方可进行,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
3、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工程,若甲方及监理公司发现乙方有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行为,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应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4、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桩头进入持力层,达到设计要求,必须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公司指定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确认,每桩均应办理签证手续,并做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
5、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或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的施工行为,在通知整改的情况下,甲方及监理公司有权对乙方做出违约经济处罚或由监理公司提请甲方予以处罚,每次处罚金额500-1000元。
七、文明、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操作规程和省市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做好 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财产、工程安全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给甲方,并积极主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对甲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因文明安全事故问题产生的责任及费 2
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承担。
八、工程造价:
全部工程内容含税包干总值人民币63,792.00元(大写陆万叁千柒百玖拾贰元)。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
1、 乙方完成总工程量100%时,甲方支付至核实工程量的 90% 工程款给乙
方。
2、 余款在工程桩检验合格后支付。
十一、材料供应:
1、管桩由甲方自行购买并运输至施工现场。
十二、桩基工程验收:
1、工程初验收:工程初验收由乙方会同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收工 作,对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的,乙方应在质量隐患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初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时,由乙方提交验收时间及有关 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甲方组织通过的验收为准。
5、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十天内,乙方应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 纸一式陆份给甲方。竣工验收资料经过审核后移交甲方,同时以市城建档案馆验收为准。
十三、工程保修:
乙方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十四、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⑴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表层地耐力满足桩机停滞行走的要求,现场提供总电源和水源接驳点各一处,即到现场的任何地方即可,场地
内的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
⑵ 负责提供建筑物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和标桩。
(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4)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5).若甲方的现场代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6).施工时如遇地下障碍物,排除障碍物的损失费用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否则乙方有权 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配桩,其配桩方案必须由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 后方可施工.
2、乙方责任:
⑴ 工程必须配备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施工管理班子,负责对所承 担工程内容及所属人员的生产管理、劳力调配、技术、质量、安全及生活安排 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本地区有关防火、治保等规定,并负责由此产生 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⑵ 如在施工进度和质量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必须按设计及国家施工规范要 求及协议约定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3)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的要求施工,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 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做好施工现场的产品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现场文明施工,按合同 规定的工期如期竣工。运输材料不污染路面,建筑垃圾指定位置堆放,夜间施 工注意控制施工噪音,做到施工不扰民。
⑺ 保证工程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安全生产。
(8)由乙方确定的现场配桩长度,必须经过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方可施
工
(10).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桩偏位、断桩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所增加补桩
以及后期主体部分的设计变更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配合甲方协调和处理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的顺利 进行;
(12).桩机上的仪表、仪器,乙方必须提供由质量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鉴定证 明;桩机进场后若被发现是不合格的或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除不合格的桩机需退场外,还将按20000元/台进行罚款。
十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付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 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
(1)工期违约:乙方所承担的桩基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工期每延误壹天,按人民币10000元罚款,累计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给甲方。
(2)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报工程量等严重违约行为的,一经甲方及监理方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发现,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00元的违约经济处罚。凡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经甲方或监理方两次对同一行为通知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7日内退出场地,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应对此产生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乙方拒不退出场地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场地占用费,直至其机械、设备及材料退出场地为止。
在乙方施工中,如经甲方、监理公司、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发现不合格管桩的,同一车次的管桩全部退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质量违约:桩机工程经检验不合格或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乙方除将工程返修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定后,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5%赔偿给损失方。
十六、其他条款
1、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单位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
除施工合同并收回已发包的单位工程,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经审批的乙方组织设计自行搭设临时设施, 其费用由乙方自负。
十七、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 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 可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5、本合同在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工程尾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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