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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赔偿标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 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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