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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伤残赔偿标准
一、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238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
残疾赔偿金数额:
一级伤残565280 212400
二级伤残508752 191160
三级伤残452224 169920
四级伤残395696 148680
五级伤残339168 127440
六级伤残282640 106200
七级伤残226112 84960
八级伤残169584 63720
九级伤残113056 42480
十级伤残56528 21240
丧葬费 23193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22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级别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和死亡为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的价格+更换费用)*更换次数 更换次数=(平均余命-现在年龄)/使用年限
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
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残疾康复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
5、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时间*护理人员的工资,长期护理的按最长20年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护工的标准70元每天。
6、后续治疗费,体内有金属固定机构,或者二次及多次手术的。
7、丧葬费赔偿金额=46386元÷12个月×6个月=23193元
8、交通费,护理人员和受害人因为护理或者转院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也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
9、住宿费到所在地区以外就医才支持。
10、误工损失,有工资:(住院天数+病假病休时间)*日工资,个体工商户按照同行业上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19、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为个人的最高赔偿5000元,侵权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最高为50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伤者出现多等级伤残,应当如何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呢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却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于多等级伤残的伤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在上述公式中,c是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是指伤残赔偿总额;c1是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
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是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是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也就是说,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括号中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综合指数。
根据《伤残评定标准》3.6条的规定,这个公式中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分别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我们注意到《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伤残赔偿指数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比例数值,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共导致刘某四处伤残,伤残等级分别为:4级、5级、6级、7级。其中,4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70%,其它5级、6级、7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分别为
7%、6%、5%。按照公式计算,刘某的伤残赔偿综合指数为70%+(7%+6%+5%)=70%+18%=88%,但是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因此,刘某的伤残赔偿综合指数应为70%+10%=80%。
2015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5年统计数字(赔偿标准依据是:上年度的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8844元×20年=576880元)
二、山东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一)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法定的赔偿项目共有16项:(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则可能只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则可能有14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争取的空间很大;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则可能包含上述全部赔偿项目。
(二)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222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882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22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88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9222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882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222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88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22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88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9222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882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32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6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46386 ÷12个月×6个月 =23193元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2015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费工资);另两项赔偿以济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31096元、月2591元;2011年35435元、月2953元;2012年40188元、月3349元)为基数计算。
一、伤残保险待遇
★ 一级到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津贴,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 级: 27个月 90%
二 级: 25个月, 85%
三 级: 23个月; 80%
四 级: 21个月, 75%
★ 五级到六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工伤 医疗 合计(后两项) 2011 2012 2015 五级: 18个月 70%, 36 22 150278 171274 194242 六级 16个月 60% 30 18 124368 141744 160762
★ 七级到十级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
七级 13; 20 13 85503 97449 110517 八级 11; 16 10 67366 76778 87074 九级 9; 12 7 49229 56107 63631 十级 7 8 4 31092 35436 40188 ★其他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定:?)
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定:?)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康复费用: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重或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期满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由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基金按月支出)。 护理费: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基金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二、工亡待遇
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度15546元;2012年度17718元;2015年度2015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40%的本人工资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本人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月增加10%本人工资;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19109*20=382180元;2012年为21810*20=43620元;2015为25565﹡20=491300元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 1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
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五
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无】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单位支付】
三、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
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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