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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深圳2015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2015年的统计暂末出来。
一至四级:
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
五至六级: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8个月)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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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4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30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9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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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2015年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7个月,小计12406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90%=49626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5个月=68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60%=330840元(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89602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8960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065元=1020150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612054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5个月,小计11487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85%=46869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4个月=643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50%=27570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808720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8087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875元=923595元。(二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554157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3个月,小计10568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80%=44112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3个月=597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40%=220560元(护理人员工资)=72141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7214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685元=827100元。(三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496260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21个月,小计96495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4595元×75%=41355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4595元×12个月=55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4595元×30%=165420元(护理人员工资)=634110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6341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495元=730605元。(四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438363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8个月,小计82710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4595元=229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4595元=4595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9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50元=358410元。(五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21504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6个月,小计73520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4595元=183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4595元=3676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3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60元=294080元。(六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76448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3个月,小计5973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4595元=114875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4595元=2757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7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4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202180元。(七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21308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11个月,小计5054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4595元=68925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4595元=1838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8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80元=137850元。(八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82710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9个月,小计4135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4595元=3676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4595元=919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3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6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90元=87305元。(九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52383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595元×7个月,小计32165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4595元=18380元,工伤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4595元=4595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5元=55140元。(十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3084元)。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6倍=882240元。 二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4倍=771960元。
三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2倍=661680元。 四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10倍=551400元。
五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8倍=441120元。 六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6倍=330840元。
七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4倍=220560元。 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3倍=165420元。
九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55140×2倍=110280元。 十级伤残赔的偿数额为55140×1倍=55140元。
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本年度约为632504元。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全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计算方法是依据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出来。如果工伤者本人月工资高于4595元的6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基数,但最高不超过4595元的3倍,即最高基数为12615元。如果低于4595元的60%,则按60%为赔偿基数,即最低不低于2523元。因此,本标准赔偿基数只为一个中间参数,工伤职工可根据本人
实际情况计算赔偿标准。另其中未包括工伤职工所需的假肢、义眼等器具的开支费用。
P1、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P2、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事情进行医疗,在国家划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元该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尺度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时期的工资或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划定执行。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应该引以重视!
关注新《条例》的朋友们都应该有所了解,2015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是在草案中被删掉的。但是广大职工与社会民-意都反对废除这一规定,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专门召开过专家意见会,就是否保留这一规定征求专家的意见。现在的这一规定,回应民-意期待,堪称立法民-主的代表作,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从立法内容来说,新《条例》将原来作出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一进一出,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
第一,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将原来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适当减轻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另一方面又将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进一出,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这一修改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随着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员工上下班途中的风险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因此,将后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这是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选择回归,也解决了历时已久的是否应当将“无证驾驶”等诸如此类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鼓励遵守交通法规的道德价值取向。本人认为在这里,我们仅能对非本人主要责任作狭义的法律解释,也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只有伤者在承担主要责任时才不属于工伤保险,而伤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时,只要不是故意犯罪行为(其实即为交通事故当是过失犯罪,故无此解释必要)亦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弱者,对处在受害者位置上的伤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从法律上给予保护!
另外,提醒一句,新《条例》修改后,工伤认定的排除范围缩小,将原来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实际上等于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同样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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