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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 调研报告
由于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樟皇村自从2000年以来没有见过一间房屋,农村建房问题已成为樟皇村的一个顽疾,一方面造成了农民没有土地建房,在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农村违法用地蔓延。为此,今年以来,我村把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力破解农民建房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共拆除旧房、违章建筑27多间,审批房屋27套。本文就樟皇村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农村建房问题提出若干思考。
一、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房审批手续繁琐,时效较长
目前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一般是农民先打建房申请报告给村里,由村里统一送到镇(乡)、街道,再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农户建房审批表,而后又要先经过规划部门逐级审批,再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的时间,造成部分村民对建房审批产生不满。
2、存在建设乱、违章建筑等现象
樟皇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势态。农民根据自己喜好,自行零散建设,建设无序,往往或呈“线性扩张”,村内道路修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沿路临街搭建生产性、经营性用房比较普遍。虽然这几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十分突出,存在违法搭建、擅自加层等违法现象。
3、建房资金短缺突出
一是资金储备不足。樟皇村农民年均年收入约9000元,大部分农民收入较单一,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打工收入。按目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建好一幢房子,至少要花费农民家庭10-15年的积蓄,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用于建房资金储备并不充分。二是资金保障困难。农村建房也是一项面子工程,经济实力好的在造,条件差的借钱也在造,耗尽了积蓄,透支了生活。面子工程导致了很多“空心楼”、“烂尾房”的产生,有的新建房建了多年还是毛坯房。三是资金浪费严重。受迷信思想影响,怕周边高出自家的房屋破坏了自家的风水,邻里之间相互攀比,远离了建房的初衷,建造了超过使用目的和承受能力的住房,新房建成后,二楼以上普遍长年空置。
4、影响社会和-谐事件增多
一是邻里纠纷增多。主要为:部分村民受迷信思想影响,常常与邻里比台阶、争柱顶的高低,造成通风采光等方面的不便,引起邻里纠纷;部分村民为了占用道路等公用地而与邻里纠纷不断;还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二是干群关系紧张。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工作流程不透明,处理问题不公正现象,公共设施改造、投资计划等项目缺乏监督,村级财务支出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导致群众对干部不信任,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三是安全隐患增多。农村建房工程一般由当地施工队伍承建,无资质、无图纸、无完整安全设备的“三无型”施工队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力军。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多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建筑工具,建筑用料全凭施工经验测算,建房、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在农村建房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1、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相对比较迫切,加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口到了结婚高峰期,以致农民建房需求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国家实行“地根”紧缩政策,政府可安排的土地总量大为减少,使得农村个人建房土地指标分配不够到位。
2、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农民在兴建房屋时往往仅满足于“居有其屋”,对于房屋是否要规划、设计、报建、验收等,均未能有足够的认识,认为“无所谓”。 又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也未深入到农村,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3、规划布局缺乏衔接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不同步,在编制规划时又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导致许多村庄周边没有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两个规划不统一、不衔接,使许多农民建房不能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审批权在地方政府,调整相对容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的调整审批权在省政府,调整较难,如涉及基本农田调整还要报国务院批准,要调整就更难。新村选址涉及基本农田无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农民又不愿去,农民建房受到很大制约。
4、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缺位现象
乡镇综合体制改革以后,乡镇城建办这一机构被撤销,一般仅仅是在乡镇社会事务办设1-2名城建干事,或者改制成乡镇建设服务中心(属于一种中介组织)。乡镇一级的城建部门,无人员、无经费、无行政执法权,而县建设部门人员经费有限,鞭长莫及,农村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出现真空。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建房政策宣传,合理规划,节约土地使用
1、加大《土地法》的贯彻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对当耕地进行保护。结合《土地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占补平衡措施的实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一户一基的规范、宅基地审批的流程等方面,实行重点宣传,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要按照“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的要求,真正深入到农村一线,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进农民对建房的报建、规划、设计、验收等程序的认识,促使其真正重视自己房屋的法律权益、质量安全等。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要严肃处理已经发生违章建筑行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行为。
2、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规划,破解土地制约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标准,设计出坚固、节能、实用的新型住房,让农民朋友少折腾,少花冤枉钱,就能住上称心如意的新房子。既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又腾出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复垦,有效节约耕地。
3、支持农村“立改套”工程。“立改套”是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创新,也是对农村原有生活方式的改变。据测算,采用套房建设农民小区,可节约1/3的安置用地。实行农民住宅套式安置方式,推进农村用地制度改革,无疑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拓宽农村建房融资渠道,为农村建房提供资金保障
1、金融机构提供自建房抵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给城市居民买房提供抵押贷款,也可以给农民自建房提供贷款,以建好的新房做抵押,解决农村自建房资金问题。农民比城市居民更看重房产,对于借贷,他们会竭尽全力还贷,因此这类贷款的风险极低。按一幢房子建筑造价20万计算,他们需要借的钱也就是5-10万,5年期需要每月还本息1000-2000元。对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只要有年轻夫妻二人出去打工就可以承担,把期限延长到10年、20年就更不是问题了。
2、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资产化。农村把宅基地统一规划,一部分归农民自己使用,一部分出售给需要者使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农村房产,将城市的资金引向农村,把知识、
文化、技术转移来,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农民拥有可升值空间的房产后,将会更加注重对生活环境的改造,农村村居环境的改善,会带动“农家乐”、“观光农业”、“田园生活体验”等服务业的发展,农村服务行业的发展,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消费。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
1、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农民总体上的受益水平还不算高(2015年才近31%),在筹资水平很低的时候,主要分担农民较大的疾病风险,以“补大(住院)为主”。但随着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就要解决“补小(门诊)”的问题,增加对门诊补偿的基金数量,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
2、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补偿受灾农户损失为途径,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为辅的运行方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农业抗灾救灾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参保农户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民荒年不荒收,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引导,建设和-谐新农村
1、推行农村建房保险制度。鉴于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2、完善施工队伍准入制度。免费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建房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能通过者,不发给准入证。规范农村建房施工队的资质、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准、施工队的施工设备,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质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
3、科学引导建房,减少纠纷。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新观念,让邻里认识只有和-谐的睦邻关系,才能真正方便生活。主管部门在审批建房时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相邻方的权益通盘考虑,书面提醒不要侵害邻里的权益。
4、发扬民-主促管理,村务公开。对宅基地审批、基础设施改造、村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发扬民-主。及时全面地搞好村务公开,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地投入到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去。(台州日报社驻泽国镇樟皇村指导员 朱明龙)
农村建房调研报告
建设美丽乡村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行动和途径,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外部交通便利、生态环境良好,宜居宜业宜游的小城镇及村庄作为试点,推进全县的美丽乡村建设,基于***镇***村比较好的交通区位、生态基础、环境基础、产业特色基础、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把***村作为全县首批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进行重点打造。通过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居住景观,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对提升***景区形象,在全县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示范和带动意义。
一、 ***村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西南部10公里处,淮河南岸,紧临312国道,西距县城4公里,东接***镇**村,西连**乡**村;南与**省**市***接壤;北与**村隔淮河相望。全村辖13个村民小组,18个自然村,总面积4.5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785亩,自然特点为七山一水二分田,全村共427户,总人口1607人。农民纯收入6300元。村两委班子成员5人,党员43名。***村是省级优秀基层党支部,并被评为市级文明新村,2015年被定为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015年被定为省级生态文明村,新农村建设获得了省政府表彰,2015年被市文明委评为全市清洁家园行动先进村。 二、 美丽乡村建设优势 一是区域性政策优势明显。***村所在的***县属于**省三山一滩扶贫攻坚区域,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这让***村容易享受到相应政策的扶持,有利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美丽乡村,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二是生态优势突出。***村总面积4.5万亩,自然特点为七山一水二分田。该村是河南省级生态村,气候宜人,景观优美,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合多种作物生长。淮河源主干河道自东至西贯穿全村,一年四季河水不断,水草丰富,形成有一定规模的湿地。境内有笔架山旅游风景区、祖师顶道观名胜旅游地。独特地理条件下的生态、气候、植被等,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山水相生、植被相连的生态系统,山绿天蓝水清,自然生态优势突出。
三是产业基础优势突出。传统农业以水稻种植为主,特色产业有茶叶、花卉苗木、板栗、中药材和养殖业等,目前已形成了万亩木瓜基地、千亩茶叶种植基地、花卉苗木繁育基地、猕猴桃繁育基地等四大生态基地。此外,***村利用其卧山滨水近城的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游、景点游,带动旅游及饮食业的发展,拥有农家乐40多家,年均接待游客2万余人。 四是区位优势明显。***村隔淮河与G312相邻,距离***县城5公里距离,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五是领导重视优势突出。***村是***县的3个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之一,2015年被评为全市十大特色村庄,项目建设受到了南阳市及***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就该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指导。***县政府下发文件,专门成立了***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指挥部,为美丽乡村建设做好示范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健全、坚强有力,干群关系融洽,在申报项目上,利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广泛征求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意见,并得到了村民的大力支持,村民已经成为***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力量和主力军。 三、规划发展 ***村美丽乡村建设聘请具有甲级资质的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村民的利益及需求,贯穿传统村落的保护,围绕特色产业的发展,突出旅游带动的发展思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村庄。根据***村生态山水资源,将整个村域划分为生态休闲旅游区、新村新貌提升区、户外健身野营区、花卉苗木种植区。通过四区发展,把资源优势变为优势资源,走出一条营造环境、发展旅游、带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致富的有效途径。
四、支柱产业 一是以苗木花卉种植业为主,培育特色产业。二是以***道教文化和山水文化为依托,开发山水宗教旅游,在***村内规划建设特色小吃一条街,兴建农家乐家庭食堂100个,重点宣传推介***烤全羊、***炖鱼、老鸭汤、山野菜等特色菜和特色商品,以及糙米(未精加工的米)饭、锅贴馍、凉面、萝卜丝闷饭等主食。 五、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环境综合整治;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
道路建设、桥涵工程,绿化亮化工程,给排水、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公厕建设工程等10个项目。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是房屋整治改造、塘堰整治等2个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是***村文化广场项目、旅游服务广场项目、村民广场等3项工程。 目前,***大桥已建成通车。8公里环村路已全部完成沙石方铺垫,其中2公里铺完柏油,2公里完成水泥硬化。道路绿化面积2000平方米,打造两处可视绿化景观20亩。以徽派建筑为主,完成10户农村房屋改造。完成5口塘堰清淤整修加固。新建公厕5所,完成改厕200户。新建文化广场1处。 六、资金来源 ***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概算1346万元,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补助资金62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89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77万元,整合资金46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指挥部,要求县直各部门积极主动去完成各项工作,配好建设。***镇成立了***村美丽乡村建设指挥部,在县美丽乡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以美丽乡村建设任务为重心,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好工程协调、衔接工作,监督督促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一要建立健全县相关部门及乡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金和政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的集聚效应,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计划对接、规划衔接、项目配套的要求,加强沟通交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二要加强监管,对内严格要求,对外宣传到位。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主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质量。
农村建房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强、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住房条件,申请新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修建或修缮房屋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差薄弱,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也逐年增加,而一旦发生纠纷,在调解中对建房合同如何定性?适应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认识得出的处理结果相差甚远。从我区近几年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情况,不同的调解人员对处理结果也不相一致。以死亡案例为例:有些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对死者承担的是连带法律关系;有的是建房者承担雇用法律责任;有的是建房者给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一 农村修建房屋的几种合约形式
在农村,一般情况下,由于农民自己单独修建房屋(以下称建房者)自身缺乏建房技能、时间等因素,建房者往往会将自住建房交由一些在本地有影响的土“施工队”,来完成。这些土“施工队”成员一般由50到65岁左右的老年人组成,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但牵头人员不定,建房者先与其中较为熟悉的一人联系,谈妥后由一人或多人与建房者签订协议。土“施工队”成员农忙时节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节便组织起来承包农村房屋的修、建、拆工程。 上述“施工队”与建房者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协商方式达成合约:一、建房者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支付报酬;施工者仅仅按照房屋所有人的设计意图提供劳动(即所谓的“清包”);二、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支付报酬,施工者需要提供劳动、施工工具(即所谓的“包工不包料”);三、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支付报酬,施工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提供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即所谓的“包工包料”);四、建房者只支付报酬,施工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劳动、施工工具。
从表面上看,上述农村房屋修建合同由于施工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建房不属于《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规定的需要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的调整范围,因此这些建筑施工行为是有效的。那么,上述农村房屋修建拆合同分别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实践调解处理中,三种法律关系值得分析: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根据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两层以上建房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对两层以下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建筑法》、《土地法》及建设部的规定,目前农村两层以下建筑活动应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范围。虽然不是建筑合同调整的范围,但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和合同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调整范围。
二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要处理好此类矛盾纠纷,我们就不得不弄清楚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一者是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另一者则是通过提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雇佣合同是雇员对雇主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尽量做到自己意识至上,要求雇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行事。
在雇佣合同中,由于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那么在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农村修建房中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三种合约方式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适宜,其法律依据:一、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需要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以交付符合定作人意图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上述两种合约方式,施工者在实践中都必须以交付符合建房者要求的房屋作为获取报酬的前提;二、雇佣合同一般会管理、监督雇用人的工作,施工者的工作细节都要受到建房者的意志的控制,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则对承揽人具体工作细节不施加干预,承揽人在工作中有自己自由的意志。由于在“建房”这项交易行为中,建房者和施工队两者之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在农村建房的以上两种合约中,建房者一般不会对施工的具体细节加以干预,只是监督房屋的质量和是否符合房屋的设计要求;三、雇佣合同的雇佣人由于在工作中受到雇主的意志的直接干预,其在听从雇主要求的工作中对第三人产生的伤害,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雇佣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自由的意志,能够自主的控制施工风险,在其对第三人发生伤害时就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定作人的订作要求本身存在缺陷或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而在农村建房的实践中,上述两种合约中的建房者一般是不干预承建人的工作,承建人具有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自由意识,也应当承担对第三人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上述合同关系定位为承揽合同,也能规范当下农村生活中这些土“施工队”行为。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建房规模也在不断发展,新建房屋一般都在两层以上,不断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迫在眉睫。一是对现行法律及部颁规章进行修定和规范。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新建两层以上农村住房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报批两层以上住房修、建、拆时,设定必要的前置条件。如报审批时同时报送施工队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书等。二是加强对农村目前普遍存在的土“施工队”进行管理。区县政府农村建房主管部门对目前农村土“施工队”进行调查摸底,乡镇建房管理部门对承揽施工人员造册登记,定期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建房者和承揽人的法律和安全生产意识。司法所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制式合同,对建房行为进行指导。四是对农村因修、建、拆房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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