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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
小府发(2011)25号
小雅镇人民政府
关于小雅镇困难职工帮扶站标准化
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资金保障渠道稳定、工会规范化运作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形成社会联动、内外协调、分级管理、运转顺畅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推动送温暖工程机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努力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工作任务
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在经济收入、基本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患病就医、下岗再就业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及时地关心和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通过 1
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缓解其困难状况。实现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根本宗旨。
三、基本内容
(一)制度建设标准
帮扶站制度建设标准要做到“制度完善、对象明确、程序清晰、方式多样、公开明示”。
1、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帮扶站职责、主要职能、工作程序、申请程序、工作流程、帮扶救助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2、明确帮扶对象。从职工实际困难出发,根据工会的物质条件能力完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内容。
3、帮扶程序清晰。做到“五有”:有申请、有查验、有批准、有时限、有签收。
4、管理保障服务。做到“五有”:有接待登记、有档案备查、有送达办理、有办结报告、有统计分析。
5、创新服务于需要。根据职工困难实际,探索多种形式实施帮扶。
(二)机构、人员标准
1、帮扶站工作机构。成立工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扶中心工作,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村及相关部门人员。帮扶站工作由镇工会牵头,并定期研究解决帮扶站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2、帮扶站工作人员及其要求。帮扶站有固定的专兼职工工作人员,负责帮扶站的日常工作。帮扶站工作人员应做到上班期间佩带胸牌、标识统一;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帮扶站的职责、主要职能、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及工作流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热情地做好求助人员的接待工作,并根据求助人员的诉求为他们提供帮扶或咨询服务。
(三)帮扶救助项目、对象、标准、方式和工作程序
1、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隶属于小雅镇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
(2)救助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的。
(3)救助方式:
①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职工,给予300元的一次性救助。
②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且身患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的困难职工,给予3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工作程序:
①凡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申请救助的职工(含农民工)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是低保户的职工家庭须持单位工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及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残疾职工须提供《残疾证》、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本人工会组织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生活救助申请表。以上资料
各复印一份。
②镇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送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救助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2、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工会关系隶属于小雅镇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或职工配偶及其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发生工伤事故(在医疗期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救助方式:
①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②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职工,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3)工作程序:
①凡符合救助对象条件,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及其子女,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职工须持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及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工会组织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②镇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送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救助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
3、助学救助
(1)救助对象:工会关系隶属于小雅镇工会的
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读书,教育费用负担较重的或通过高考且分数符合国家公布的录取分数线,当年被重点大学录取的(由国家或学校提供全额助学金、奖学金的除外)。
(2)救助方式:高中每年秋季开学之前,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助学救助;大学录取当年秋季开学之前,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助学金救助。
(3)工作程序:
①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须持单位工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本人工会组织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上学期学习成绩册)、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及照片一张(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②镇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子女入学救助。
4、法律援助
(1)援助对象:工会关系隶属于小雅镇工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本镇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及困难职工;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者;镇区域内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农民工;需要法律帮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2)援助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工作程序:
①凡请求法律援助的来正务工农民工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小雅镇在外务工人员持输
出工会证明、输入城市工会的介绍信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②凡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须持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
③凡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遭侵害的工会干部,须持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
④凡申请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的职工,须持有立案通知书或开庭通知书。
⑤以上各类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并通知当事人。
5、就业援助
(1)援助对象:
本镇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会会员及困难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且有求职愿望的本镇失地农转非人员。
(2)救助方式:
①免费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及就业指导; ②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免费参加工会所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
(3)工作程序:凡请求再就业援助的职工,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并按要求填写再就业援助申请表。经审核后,由镇工会提供再就业服务。
(五)场地和标识标准
1、镇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具备10平方米以上专用办公场地。
2、使用统一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标识。
(六)信息化管理标准
1、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帮扶站要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对来访求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求助需求、工会帮扶情况等内容逐一登记建档(包括文字与电子版本)。
2、统计管理。按国家、省、市、县总工会要求,每季度按时完成帮扶站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对困难职工信息的分析、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困难职工信息进行汇总上报。
3、困难职工帮扶站的硬件建设。帮扶站应配置必备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
小雅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困难员工的帮扶方案
困难员工帮扶方案
**/**-*-26-2015
一、目的
尽可能以公司自己的力量帮助员工解决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优化员工福利,培育员工慈悲心和向心力,最终形成互帮互爱、快乐工作、人人向善的企业文化。
二、制定标准
第一条 困难员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
1.1目标:“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员工调查,建立困难员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员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宗旨:行善可厚德,行善(帮助别人)可以给自己带来快乐,行善为佛、道、儒、基-督等教根本之教义,所以**倡导人人行善之企业风尚;我们更倡导积极图强的人生根本之态度;虽,世事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虽,行善难披及人人,我们仍将且永远勉力为之,**,行善永远在路上。
1.3标准:根据**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员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1050元,并根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 困难员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员工可分为:一般困难员工、重困员工、特殊致困员工、爱心助学四类。
2.1一般困难员工:在职员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困难员工。
2.1.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050元的。
2.1.2由于员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2.1.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1.4只有员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2重困员工:在职员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还需费用,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50元以下的界定为重困员工。
2.3特殊致困员工:特殊原因或意外事故发生致家庭遭受难以克服的变故(灾害)。
2.4爱心助学:在公司里已建立困难员工档案的家庭,其子女通过高考且分数线符合国家公布的录取分数线,当年被大学(中专、高职)录取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困难员工:
3.1有各种收入渠道,员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员工反映强烈的;
3.2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
3.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4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或违反法律受到处理未满2年的(因计划生育政策不在此限);
3.5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第四条 困难员工家庭成员及收入的认定
4.1家庭成员的确认:
4.1.1家庭成员包括:员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上均含合法收养的子女)。
4.1.2家庭其他成员包括:
(a)主要靠员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父母。其中父年满70周岁、母年满6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列为 供养,父母有职业或一方有职业的不能列为供养;父母在农村的要了解供养情况,生活有保障或仍具有劳 动能力的不能列为供养。配偶的父母原则上不能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b)父母不幸双亡,且由员工或者由员工配偶作为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
子女和外孙子女。
(c)由员工供养的双方均无职业的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母,以及未满18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员工扶养的弟妹。
4.2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
4.2.1员工工资收入:员工月应得总收入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收入。申报建立困难户档案的员工,其收入的认定必须是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实际收入。分为两种:一是收入稳定的,遇到增资时,以增资后的工资为准;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取六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实际收入。
4.2.2家庭其他成员收入:员工的配偶、子女和其他成员,无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只要有收入的均应统计在内。其中,员工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又无家庭拖累的,应鼓励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员工的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又未在校就读,有就业条件的,要鼓励就业;难以就业的,应先申请低保。以上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就业又不主动申请低保的,均按当地低保线核定其收入。
4.2.3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家庭所有成员月收入之和(含物质收入),即为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即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宣 传
第五条 发放文件:内容包括活动意义、资金来源、组织形式、开展方式、活动方式等。
第六条 会议
6.1组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讲活动意义与评定方法与标准;并做活动启动仪式。
6.2组织车间主任及仓库主管级以上人员参加会议,布置工作任务。
6.3车间主任、仓库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本部门会议,进一步宣贯公司困难员工帮扶的政策实施细节,并要求员工互相监督,以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
第七条 外部宣传:在公司相应地点挂横幅“**,行善永远在路上”、“互帮互爱,快乐工作,人人向善”、“做好品质产品,做好品德**人”。
第八条 组织机构
成立困难员工帮扶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实施和方案的更改,如同一时间出现困难员工较多而公司帮扶名额受限的情况下,由帮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最终帮扶名单。本方案解释权归困难员工帮扶领导小组。
四、困难员工调查和立档
第九条 在全公司内部展开普遍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员工公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困难员工对象。
第十条 本着“严格标准,全面覆盖”的原则,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对初步确定的困难员工逐一进行核实,有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包括收入证明、实际供养人口、生活费支出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疾病诊断和治疗费用情况、子女(必须是合法生育的子女)入学情况等。
第十一条 将核实结果向员工公布,按照困难员工分类标准备齐所有材料建立重困、一般困难员工档案。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查,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各类立档的困难员工,每年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有新增的按程序随时建档。脱困的及时撤档,并做好档案记录。
五、困难补助资金来源、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根据董事长提议,由**公司出资建立专项困难员工帮扶基金账户,并每年 定期存入,作为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他公司乐于助人的同事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作为补充。困难 员工补助专项资金由财务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党委、工会的审查监督。若有乐于助人的同事捐赠,公司帮扶领导小组予以公布,以弘扬慈善助人的美德。
第十四条 补助办法和标准:
14.1一般困难员工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1000-2000元。
14.2重困员工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2000-5000元。
14.3特殊致困员工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3000-10000元。
14.4爱心助学金: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1000-2000元。
14.5补助办法:每年12月上旬由困难员工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交行政办,行政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六、困难员工脱困的确认
第十五条 凡建立困难员工档案的,经过各方面的帮助后,原来致困的主要原因已消除或好转,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善生活条件,无须各种形式的救济也能维持基本生活,应该予以撤档。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七、实施 本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八、归口 本方案归口部门为人力资源/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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